xxx|xx小學學生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青少年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制定本制度。一、申訴人和被申訴人
1、校內學生申訴的申訴人員是學校在校學生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校內學生申訴的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所設的教導處等職能部門及任課教師。
二、申訴范圍:
1、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受侵害的。
2、對學校給予的處理不服的。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訴的機構學校成立法制辦公室,是學校處理校內學生申訴的決策機構,負責受理學生的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
四、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采用口頭申訴或提出書面申訴申請書的形式向法制辦公室提出申訴。(1)書面申請既可以由學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由監護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申訴的要求,事實與理由,并可提供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據。(2)口頭提出申訴的,受理機構應當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等。
2、審查受理:法制辦公室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也應通知申訴人不予以受理,并說明理由,做好記錄。
3、調查聽證(1)法制辦公室接到學生或監護人的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2)法制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作好筆錄;(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4)法制辦公室成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者,應回避由其他成員代為受理。
4、作出處理決定法制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字后存檔。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如當事人自愿,可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如需要,可擬定調解書,雙方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制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可于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附原申訴書及原處理決定書。受理小組在收到再申訴書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并于會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書。如逾期末作處理或對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訴人可依法提出訴訟。如需撤回申訴或再申訴,可在法制辦公室作出處理決定前申請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