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公示|中學財務公示制度
一、學校每期對預算收入、支出情況進行通報或說明,民主理財小組每期對學校財務進行清理公示。二、學校每年度對教師專業技術職稱、工資結構予以公示,接受民主監督。
三、學校對學生、班級評優、教師評優等其他重大事項進行公示,接受民主監督。
四、校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公示,接受教職工監督。
五、學校的公示都必須注明公示時間(2—7天)。教職工在公示規定時間內發現公示對象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校委員會反映真實情況或提出質詢,校委員會要向對方作出口頭或者書面答復。對于公示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糾正,不得敷衍了事。
六、公示期間向校委員會提出意見或質詢的人員,學校要保護其合法權益,注意保密。
七、教職工反映問題要客觀、公正,不得捏造事實或誣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