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科學規范、高效有序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工作,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和《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總 則
1.預案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嚴重水災、火災、特大車禍、爆炸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本預案是根據國家、省、市《非典疫情突發應急處置預案》等規章制度制定的。在執行中必須服從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指揮。
3.結合整合衛生資源的要求,無條件服從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調動和安排。
4.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
5.醫院設立應對突發事件專項資金,所有專項資金列入本年度財務預算。用于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主要包括急救設施完善、急救人才培訓、突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的儲備與完善等。
6.依據國家政策,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護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二、預防與應急準備
1.為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組織與領導,醫院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各類急救小組。院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對全院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有關部門
和小組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1)領導小組全權負責疫情突發后所有應急處理工作。
(2)為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下設臨時指揮部和工作組,各個工作組根據職能確定人數,并結合實際進行增減。
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臨時指揮部負責領導全院現場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督促、檢查急診和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的落實。
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綜合醫療急救隊。
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綜合護理急救隊。
④食物中毒醫療急救隊。
⑤化學物中毒醫療急救隊。
⑥傳染病暴發流行醫療急救隊。
⑦重大創傷事故醫療急救隊。
⑧物品供應小組負責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設備、防護物品和藥品、衛生材料的供應。
⑨院內感染監控小組負責全院范圍內的消毒噴殺、感染監控工作。
⑩專業流調組負責流行病學調查,并積極配合市防疫站等部門做好全市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⑾醫護人員防護小組負責全院職工的防護工作,做好對職工和社會群眾的健康教育工作。
⑿后勤服務小組負責突發事件中醫護人員的生活、飲食等后勤服務。
2.建立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1)制定《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制度》,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依據《異常信息報告制度》和程序及時報告。
(2)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3)抓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4)制定并實施對全院職工和社會群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教育計劃,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5)重點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院前急救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三、應急處理
1.突發事件發生后,院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迅速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明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意見。
2.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小組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履行職責。
3.急診科及門診各科室應當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對在突發事件中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患者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患者,應當按照規定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并結合疫情,采取相應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臨床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配合市區行政部門進行人員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5.感染科、保健科等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6.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護人員,應當按照突發事件的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7.醫務人員應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突發事件的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
8.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立即上報衛生主管部門,并采取控制措施。
9.對收治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依法報告屬地主管部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四、突發事件信息報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在2h內,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2)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4)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5)發生重大火災、水災、特大爆炸、車禍及其他重大傷害事件。
2.疫情突發時,實行“零報告”制度,嚴格報告程序。接診醫師應立即匯報醫務處和預防保健科,主管部門匯報分管院長和院長,由預防保健科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不得緩報和瞞報。
3.突發事件報告電話。
五、法律責任
1.未依照本預案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當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依據突發事件要求,未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等物資供應和儲備的,對科室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場訓戒,口頭警告、行政處分、就地免職,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疫情畏縮不前或臨陣脫逃的;
(2)不聽指揮、貽誤救治時間的;
(3)擅離職守或工作消極的;
(4)違反規程,草率馬虎,操作不當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導致疫情蔓延、擴散的;
(5)拒絕接診患者的;
(6)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調度的;
(7)泄露秘密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
六、附 則
1.醫院各科室依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科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