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文字規范化的內容】小學語言文字規范化規章制度
小學語言文字規范化規章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范學校語言文字,總結并推動我校語言文字工作水平和語言文字應用的規范化水平,進一步推動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依法治校、依法執教,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是教育教學的單位,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是學校以及每一個教師的法定義務和職業要求,“說普通話,寫規范字,做文明人”是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宗旨。學校以普通話為校園語言,教師以普通話為教學語言(除了外語教學以外),學生以普通話為交流語言,公共活動以普通話為交際媒介。
第二條學校設立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親自擔任組長,主管教育、教學的副校長具體組織落實,建立和明確“學校-教務處-語文教師(班主任)-學生監督”四級管理網絡機制,層層把關落實,確保責任到人。
第三條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是素質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內容。明確在校內應該書寫規范字、使用普通話,明確倡導每個學生家庭以及我們能影響到的社會環境書寫規范字、使用普通話交流也是我們學校和教師的責任。
第四條學校不得錄用沒有取得普通話資格證書的教師。在職教師,全員參加普通話培訓與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話水平。將普通話列入教師基本功達標和任職資格的重要內容,按規定凡未取得普通話等級證書的原則上視為不合格教師。不得晉升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原則上不得聘用為教師職務。
第五條學校名稱牌、標志牌、指示牌一律使用規范漢字,手書繁體標牌必須配有規范字副牌。學校公文、校刊(報)、講義、教案、板書、試卷、作業等所有集會用字一律使用規范字。
第六條學校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學校管理范疇,反映在學校工作計劃和遠期規劃中,并切實地組織活動,不斷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和深入。
第七條學校設立規范語言文字工作永久性宣傳牌,創設使用規范化的文字環境。
第八條學校每年通過聽課、學生調查等方式檢查運用普通話和書寫規范字進行教學的落實情況。精心組織“推普周”活動,結合教育教學活動有效開展活動。
第九條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鑒定語言文字工作范圍內的教學事故,對普通話不能按要求達標、使用不規范的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的相關責任人及時教育處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最終解釋權屬于學校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