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醫院突發性傳染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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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發現、有效控制突發性傳染病,規范突發性傳染病發生后的報告、診治、調查和控制等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方案。
1.3 突發性傳染病分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
1.4 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在我院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本預案所指突發性傳染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包括以下情況:
(1)發生霍亂疫情及暴發疫情;
(2)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多例死亡;
(3)發生罕見或已消滅的傳染病;
(4)發生新發傳染病的疑似病例;
(5)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 以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疫情。
1.5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快速反應,高效運轉。預防為主,群防群控。
2 應急處置的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由院領導組成,負責對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置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機構成員根據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
2.2 日常管理組織
由感染控制科負責對突發性傳染病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
由傳染病學、臨床醫學、流行病學、衛生管理、醫學檢驗等相關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對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調查和采取的治療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2.4 應急處理機構
臨床科室負責病例(疫情)的診斷和報告,并開展臨床救治。危重病人盡可能轉送具備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及時進行網絡直報,并上報所在轄區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主動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事件的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測樣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實醫院內的各項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設采取針對性的治療措施,積極搶救危重病例,盡可能減少并發癥,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確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應及時調整治療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感染控制科負責開展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及時對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資料進行收集匯總、科學分析、綜合評估,早期發現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的苗頭。
3.2 預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報告。
3.3 報告
醫務人員接診具有相似臨床癥狀的突發性傳染病患者時要及時報告感染控制科。感染控制科核實后向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應急指揮機構應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同時進行網絡直報。報告的范圍和標準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要求》執行;報告的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受威脅人數、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年齡、性別和職業、發病的可能原因、采取的應急措施、現狀和趨勢、報告人的聯系電話等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的原則
突發性傳染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未發生突發性傳染病的地方,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服從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響應程序
4.2.1 甲類傳染病的應急響應程序
專家委員會和應急處理機構負責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書寫的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4.2.2 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的應急響應程序
專家委員會和應急處理機構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應急指揮機構和感染控制科負責聯絡和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書寫的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4.3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突發性傳染病,特別是一些重大突發性傳染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4.4 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性傳染病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性傳染病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經過一段時間后無新的病例出現。特別重大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特別重大以下突發性傳染病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性傳染病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理
5.1 后期評估
突發性傳染病疫情撲滅后,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 獎勵
院領導應組織相關部門對參加突發性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
5.3 責任
對在突發性傳染病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和補助
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5 恢復生產
突發性傳染病疫情撲滅后,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恢復生產。
5.6 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突發性傳染病疫情后,服從上級行政部門指揮,做好向疫區提供的各項救援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技術保障
6.1.1成立突發性傳染病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傳染病學、臨床醫學、流行病學、衛生管理、醫學檢驗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6.1.2 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隊伍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6.2 后勤保障
6.2.1 物資儲備
建立處置突發性傳染病的醫藥器械應急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和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設施。
6.2.2 經費保障
合理安排處置突發性傳染病事件所需資金,保證醫療救治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開展。
6.3 培訓
感染控制科要定期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醫務人員進行突發性傳染病應急處置的系統培訓,確保醫務人員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6.4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積極參與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性傳染病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性傳染病疫情。
7 附則
7.1 本預案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7.1.1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
7.1.2 病原攜帶者: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7.1.3 疫點:指病原體從傳染源向周圍播散的范圍較小或者單個疫源地。
7.1.4疫區: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播散時所能波及的地區。
7.1.5 消毒: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7.1.6流行病學調查:指對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狀況的分布及其決定因素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對策。
7.1.7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從事疾病預防控制活動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7.1.8 醫療機構: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機構。
7.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愛師范文整理 編輯 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