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

    更新時間:2024-09-27    來源:工作方案    手機版     字體:

    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四篇

    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四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1

      謝x告訴記者,“少捕慎訴”是對“楓橋經驗”“捕人少、治安好”的傳承和發展,也是最大限度釋放司法善意,實現社會善治的重要體現。一直以來,該院不斷做深做實少捕慎訴,深度融入市域社會治理。

      該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周鋒向記者介紹了前不久該院辦理的一起涉民企案件。金某是諸暨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因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移送諸暨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細致審查之后了解到,金某經營的公司是諸暨市最早一批從事襪業的企業,且一直保持穩定向上的發展態勢,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疫情防控期間更是主動調整生產線轉產口罩,支持防疫工作大局。而金某一旦獲刑,公司復工復產必將陷入困局。

      對此,該院決定召開擬不起訴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各方意見,并公開不起訴的理由與依據。“金某及其企業是初犯,社會危險性較低,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已經補繳相應稅款,繳納了滯納金、罰款。鑒于目前正處于復工復產的關鍵期,從促進企業長遠發展出發,我們這么做也是對企業復工的一種幫扶。”周鋒在聽證會上說。與會代表均表示支持。最終,該院依法對金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幫助其公司在重回經營正軌的路上“輕裝上陣”。

      “執法的人性化也讓企業有一個糾錯的機會,希望企業以后可以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參加聽證會的諸暨市人大代表袁勁松對此表示肯定。這一“慎訴”案獲評浙江省檢察機關服務民營經濟優秀案件。

      司法有尺度也有溫度,為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該院積極發揮職能,多措并舉,探索推進涉企刑事案件寬緩化處理,助力民營企業健康發展。2020年以來,該院組織開展常見涉企刑事案件不起訴標準專題研究,聯合法院、公安統一常見涉企案件相對不起訴標準,依法進一步擴大相對不起訴適用,切實減少辦案負產出。

      33歲的陸某是一名愛鳥護鳥志愿者,而就在之前,他卻因電子誘捕一只畫眉鳥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考慮到陸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認罰,諸暨市檢察院決定對其作相對不起訴處理。該院向陸某發出《公益損害告誡書》,對他的不當行為進行了批評指正,并解釋了對他作出相應處罰的法律依據,還根據其喜歡飼養鳥類,并對野生鳥類有濃厚興趣的實際情況,建議他積極參加中國鳥網野生動物保護志愿者等活動,以實際行動糾正過錯。幾個月的時間,陸某就從盜捕者變身成為一名護鳥志愿者。

      “在公益訴訟辦理程序中加入公益損害告誡環節的做法,在浙江省檢察機關是首創。我們要靈活運用公益訴訟、不捕不訴、量刑建議等手段,引導犯罪嫌疑人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承辦檢察官甄洪磊表示。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該院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捕前把關、捕中對接、捕后監督”,不起訴率和不捕率連年下降,到今年4月為止,該院不訴率和不捕率分別為20.65%和20.50%。

      同時,通過創新量刑建議釋明機制、“三集中”簡案快辦模式、同步開展刑事和解,該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和確定刑量刑建議采納率分別達到92.20%和100%,并有效保障律師參與量刑協商,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

    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2

      前些年,黃某在一場訴訟中勝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卻發現對方名下財產不夠償還。勝訴后卻不能及時拿到錢,黃某由此走上了信訪之路,多次來到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要說法。“這些年,被告能查到的財產,法院都在第一時間執行了。”檢察官多次詳細解釋,仍舊未能解開黃某心中的疙瘩。

      積案遲遲不能化解,很容易引發矛盾糾紛。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與渝北區檢察院的聯動下,本案包案領導、渝北區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周朝祥這天來到法院,調閱執行卷宗,與辦案法官座談,發現法院這些年間陸續查到被告名下的一些財產,并已經執行170余萬元。

      “案款絕大部分已經執行到位,原告訴求基本達到。”渝北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馬琳瑯說,由于法院執行工作量大,且被告此前名下無可執行財產,執行起來進度慢,才讓黃某以為法院不作為、慢作為,因此重復上訪。在包案領導的安排下,他連續多日和黃某懇談,耐心釋法說理,黃某漸漸放下了抵觸情緒。

      黃某的案件,正是重慶市檢察機關對待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的一個縮影。面對群眾信訪,重慶市檢察機關制定領導包案化解重復信訪案件工作方案,壓實三級院領導包案化解的工作責任。針對重復信訪案件,嚴格落實“一案、一策、一包案領導、一工作專班”的工作機制,分析信訪風險級別,制定工作預案和化解措施。2021年,重慶市檢察機關共受理各類信訪14133件,通過治理重復信訪、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壓實首辦責任等方式,促進解決信訪群眾實際問題,推動信訪矛盾化解。

      同時,重慶市檢察機關還加快智慧檢務建設,建立12309檢察云呼叫平臺,做好一站式服務,爭取做到及時溝通、動態反饋,使檢察機關的工作更加貼近群眾需求、方便群眾求助、回應群眾關切。12309檢察云呼叫平臺上線的智能問答功能可在線根據問題自動檢索并回答提問,能夠提供專業的檢察業務咨詢、法律解答等服務,有效提升了檢察機關司法為民的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開展上門聽證

      解釋案件要點

      擺上桌子、手提電腦、打印機,拉幾條長凳,一場簡易聽證會在楊大爺家的院壩拉開了帷幕。

      原來,前些年楊大爺家被偷了8000元,但盜竊人鄧某將所盜錢財揮霍一空,平時靠四處打零工謀生,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無力賠償楊大爺的損失。法院依法判處鄧某10個月有期徒刑,楊大爺卻一直不認可。

      “申訴人行動不便,我們就把聽證會開到家門口。”為了解開楊大爺的心結,云陽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何紅衛帶著檢察六部的干警,驅車一個半小時來到楊大爺家,面對面釋法說理。

      “他既不賠償,態度也不好,我心里不服!”楊大爺表明訴求。案情并不復雜,關鍵是如何讓楊大爺理解判決,釋法說理顯得尤為重要。

      “鄧某是否有前科?”“到案后表現如何?”“法院量刑的依據是什么?”……聽證員詳細詢問,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進行了充分評議,形成了聽證評議意見。聽證會罷,楊大爺表示愿意息訴。

      本著“理都擺一擺、事都捋一捋”“講著講著心結就打開”的工作思路,重慶市檢察機關常態化推進檢察公開聽證。2021年,重慶市檢察機關組織聽證會761場,聽證后矛盾化解率達90%。重慶市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帶頭主持公開聽證,化解了一起長達31年的最高檢重點督辦案件。同時,重慶市檢察機關探索開展簡易聽證和上門聽證,努力把信訪問題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解決到位,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

      找到問題癥結

      做好精準施策

      在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有一間“小馬工作室”。作為“時代楷模”的調解員馬善祥,他的“老馬群眾工作法”總結了調解群眾矛盾的成熟經驗。基于此,江北區檢察院邀請馬善祥在該院設立“小馬工作室”,以“老馬”帶動“小馬”,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檢察機關控申信訪工作中的作用。

      在“小馬工作室”,對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或監督意見的信訪案件,獨立于檢察機關和信訪人的調解人員聽取信訪人訴求,并且為信訪人評析事項、引導申訴、提出處理建議,促進案件依法公正處理,達到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

      “你們真誠、細心,以情動人、以理服人,打動了我也說服了我。”在“小馬工作室”的努力下,申訴人楊某主動簽署了息訴罷訪保證書,長達11年的申訴終于被化解。“‘小馬工作室’不僅要成為人民群眾反映訴求、化解矛盾的工作平臺,還將成為青年干警提升接待群眾、處理信訪工作能力的重要平臺,促進管理、創新治理。”江北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說。

      從“上訪戶”到“調解能手”,如今,王某已經成為一名專職人民調解員。原來,在一次接訪中,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發現王某能說會道、邏輯清晰。檢察官們一方面幫助王某解開心結,解決他生活上的困難,另一方面為王某安排專業培訓,聘請他為專職人民調解員。重慶市檢察院檢察九部負責人介紹,在化解重復信訪工作中,重慶市檢察機關對群眾合理合法的訴求,找準問題癥結、精準施策,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

      為了健全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機制,重慶市檢察機關加強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工作,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以“訪民情、解難題、辦實事、解民憂”為重點,在定點公開接訪的同時,強化重點約訪、專題接訪。2021年,重慶市檢察機關各級領導干部接訪下訪2819件次。

      接下來,重慶市檢察機關將持續加大督導落實力度,把末端處理與前端治理結合起來,既抓末端、治已病,及時化解已經產生的矛盾,也抓前端、治未病。“要圍繞加強基層社會治理,能動履職促進訴源治理。要持續做好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院領導包案、公開聽證等工作,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群眾訴求。”重慶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賀恒揚說。

    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3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加強訴源治理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20)55號)精神,推進我市社會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二屆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和市委四屆七次、八次全會部署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構建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黨委領導、多方聯動,法治引領、依法化解,以人為本、高效便民,立足市情、改革創新的原則,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進一步強化訴源治理,依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持續加強平安固原、法治固原建設,為奮力譜寫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繼續建設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的美麗新寧夏的固原篇章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健全完善多元解紛機制,構建訴源治理格局

      (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要完善黨委領導多元解紛機制和訴源治理體制機制,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定期分析研究問題,制定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工作,統籌協調解決工作難題,跟緊督導檢查。各縣(區)要加強組織領導,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和訴源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組織實施。各縣(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平安建設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維護社會穩定和平安建設的重大政治責任,及時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新情況、新問題。各級政府要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加大源頭治理力度,聚焦防范化解重大民生保障、生態保護、城鄉建設、經濟金融等領域涉眾性糾紛,健全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促進形成問題聯治、工作聯動、平安聯創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和訴源治理機制,制定政策和工作規則,在市域、縣域、鄉村搭建綜合性或者專業性的一體化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開展“無訟村居(社區)”創建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防范在源頭、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要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建設,規范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行業調解工作機制。要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要加強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統籌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督促工作責任落實,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和訴源治理。(責任單位:各縣[區])

      (二)強化政法部門法治保障,加強平安建設組織協調工作。平安建設協調組織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扎實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調查研究、分析評估、協調化解、督導檢查、通報情況和總結推廣經驗等工作。發揮基層綜治中心作用,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人民法院要主動融入黨委政府領導的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和訴源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司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要完善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對接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以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組織的溝通對接與協調配合。完善現代化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進訴訟服務中心轉型升級,深化“分調裁審”,建立健全訴前輔導機制,推進“分流、調解、速裁、快審”機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協調處理機制,“府院聯動”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要健全完善法院司法確認工作機制,加強和規范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做好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法律指導和調解協議效力司法確認等方面的銜接工作。大力推進跨域立案和網上立案服務,實現訴訟服務就近能辦,異地通辦。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立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終結等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督促和糾正行政機關不行使職權、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積極做好公益訴訟工作,建立健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機制,明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引導當事人和解的條件、范圍、程序。公安機關要加強鄉村平安建設,推進“楓橋式派出所”創建工作,要加強治安調解工作,公安派出所要積極參與鄉鎮(街道)、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辦理交通事故、輕微刑事等案件中,對符合和解、調解條件的,可以協調當事人和解、調解。司法行政部門要強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建立矛盾糾紛受理、調解處理、結果反饋等制度,引導、推動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組織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責任單位:市平安固原建設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三)加強各有關部門工作責任落實。信訪部門要健全完善信訪工作機制,理順信訪與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制度的關系,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發揮好信訪調解作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機制和快速仲裁特別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業單位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信息化處理和預警調度指揮于一體的勞資糾紛投訴平臺,實現投訴事項統一受理、專人分辦,接受社會監督。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醫院內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化解醫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規范鑒定機構管理,明確鑒定程序和標準。自然資源部門要設立土地糾紛調解工作小組,在人民調解員隊伍中培養鄉村土地糾紛調解員,調解處理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等引發的矛盾糾紛。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制度,建立健全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企業治理,依法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加強12315體系建設,發揮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爭議的作用,推進基層消費維權網絡建設。民政部門要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建立健全村委會下屬人民調解組織,推動建立延伸到城鄉社區的調解組織網絡,依法調處養老服務、孤兒收養、監護等方面的矛盾糾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調解處理因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業管理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生態環境部門要完善綠色發展保障機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調解處理因環境污染引發的矛盾糾紛。教育部門要完善校園治理防控機制,加強校園治理,完善校園矛盾糾紛防范化解機制,依法調解處理校園內各類矛盾糾紛,各學校要設立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教師、學生申訴委員會,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處理涉校涉師生糾紛,強化警校聯動,依法嚴肅查處“校鬧”問題,筑牢校園安全銅墻鐵壁,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銀行固原中心支行要牽頭組織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化解金融消費領域矛盾糾紛。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積極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責任單位:市信訪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務局、人民銀行固原中心支行、金融局、銀保監分局等部門)

      (四)發揮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主體化解矛盾糾紛作用。要支持鼓勵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主體化解矛盾糾紛,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合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機制,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和村級民主協商制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民主協商,明確民主議事協商事項指導清單,引導村(居)民積極參與基層治理實踐,發揮群眾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主動性積極性。工會要督促、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本地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積極參與勞動爭議化解工作,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避免群體性勞資糾紛,成立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工作委員會,集中受理審核、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及員工合理訴求。共青團要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婦聯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建立婦女兒童維權站,用好“12338”維權服務熱線,協助調處婚姻家庭糾紛及其他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矛盾糾紛。法學會、律師協會等組織應動員組織廣大法治工作者開展法律咨詢、法治宣傳等工作,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應依照職責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調解組織,調解本單位的勞動、人事等糾紛。拓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途徑,發動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社區工作者、“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工會、團委、婦聯、法學會、律師協會、殘聯、工商聯等部門,各縣[區])

      三、規范化解矛盾糾紛方式方法,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

      (五)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完善鄉村、社區、校園、企業、社團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深入開展訴源治理工作,壓實工作責任。加強基層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持續推進基層綜治中心與信訪接待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管理中心、訴調對接中心、訴訟服務中心等整合融合。提升鄉村治理能力,落實“一村一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法律進農村宣傳教育計劃,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健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整合綜治中心、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區(村)警務室、民政等資源力量,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權益保障通道,壓實鄉村信訪首問首訪首辦工作責任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糾紛早化解。落實領導干部定期下基層大接訪制度和包案化解制度。加強鄉村平安建設和鄉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強化鄉村群防群治隊伍建設。加強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完善風險預判、防控協同、防范化解機制,及時妥善處理群體性事件和問題。整合法治工作力量,有效發揮警官、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的骨干引領作用,更好履行服務群眾、定紛止爭、維護穩定作用。健全人民調解“四張網”,設立社區、居民小區人民調解組織,加強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開展突出問題排查專項整治。(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統戰部、農業農村局、民族宗教事務局、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各縣[區])

      (六)加強和完善調解組織。要健全人民調解組織,鞏固和規范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絡。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相關工作制度,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作用,積極做好婚姻家庭、鄰里關系、住宅房屋、生產經營、損害賠償、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方面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要健全行政調解制度。建立由各級政府負總責、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物業管理、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爭議及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涉校涉教等方面矛盾糾紛作為行政調解的重點,依法及時妥善解決。公安、民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行政機關受理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進行調解;對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由同級綜治中心確定調解責任單位;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綜治中心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對跨地區的矛盾糾紛,由涉及地區的上一級綜治中心負責組織調解。要健全完善司法調解機制,拓展司法調解范圍,探索對家事糾紛、物業服務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設置調解前置程序。(責任單位:市黨委政法委、司法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務局、民政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

      (七)建立健全仲裁調解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調處工作。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推動小額勞動糾紛案件、涉及國家勞動標準等案件通過仲裁終局方式結案,提高終局裁決比例。完善仲裁調解制度,指導仲裁機構建立調解工作機制,發展仲裁調解隊伍,妥善解決兼職仲裁調解人員勞務費,提高仲裁調解質量。完善民商事仲裁制度,大力開展民商事仲裁,鼓勵結合行業性組織特點建立仲裁調解中心,依法保障仲裁協議的效力,提高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力。(責任單位:市農業農村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司法局、中級人民法院)

      (八)建立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協商解決機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強化經費、隊伍等相關保障。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明確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程序和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示范、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指導,或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法律意見等多種方式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責任單位:市司法局)

      (九)建立矛盾糾紛中立評估、第三方調處機制。鼓勵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先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推進村(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采取座談會、物業聯席會、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開展協商活動。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調解組織、律師或其他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委托參與協商,為糾紛化解提供協調和幫助。探索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在不動產糾紛、土地糾紛、商事糾紛、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領域,由評估員為糾紛當事人提供專業領域、法律方面的咨詢或輔導。強化落實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問題得到依法公正解決。充分發揮公證、鑒定等機構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作用。(責任單位:市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司法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部門)

      四、健全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建設

      (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各成員單位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和多元化解組織設置,明確專人負責,確保有人管事、有人辦事。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確保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落實到位。完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堅持現場處置、社會面防控與輿論引導同步部署。(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等部門)

      (十一)探索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各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法告知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權利、方式和渠道。人民法院應在登記立案前對矛盾糾紛進行評估,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調解組織要規范矛盾糾紛調解受理工作,主動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尊重當事人意愿和各項權利,對不適宜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糾紛,應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局等部門,各縣[區])

      (十二)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效力保障制度。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生效調解協議得到實現,強化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對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依法確認其效力。當事人對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辦理。(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局)

      (十三)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法規政策。推動相關地方性法規、立改廢釋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及時總結各地成功經驗,促進從法規政策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市人大法工委、司法局等部門)

      五、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

      (十四)充分發揮基層綜治中心作用。推進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綜治中心建設,整合法治工作力量,加強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信息化支撐、人財物保障,強化綜治中心實戰功能,將綜治中心的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向網格、家庭延伸,及時反映和協調群眾利益訴求、化解基層矛盾。發揮縣級綜治中心的協調組織功能,強化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力量保障,規范社區綜治中心日常運行,實現矛盾糾紛受理、登記、交辦、承辦、結案各個環節無縫銜接,嚴格落實調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訪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等部門)

      (十五)加強人民法院現代化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大力推進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立調解前置程序,加強與調解、仲裁、公證、行政復議程序的銜接,暢通與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商會等對接渠道,加強數據協同共享,聚焦群眾解紛需求,積極引入律師、心理咨詢師、志愿者、第三方人員參與,廣泛吸收代表委員、專家學者、退休司法人員、基層工作者、品牌工作室等解紛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中、基層人民法院普遍建立訴訟服務中心,將多元解紛、訴調對接、速裁快審工作集中到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專門的調解工作室、設置獨立的速裁法庭或組建速裁快審團隊,充分發揮分流、調解、速裁和快審機制作用。完善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專職調解員制度,發揮訴前解紛作用。(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六)加強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建設。進一步發揮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作用,整合行政、司法機關以及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資源,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最大限度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在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領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完善實體化運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一體化矛盾糾紛解決中心、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集中解決各類矛盾糾紛。(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各縣[區])

      (十七)推進訴調平臺信息共享互通。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運用,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綜合平臺,建設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做好矛盾糾紛的受理、統計、督辦、反饋等工作。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信息庫,完善信息溝通制度。總結推廣“網上楓橋”等經驗,推動社情民意在網上了解、矛盾糾紛在網上解決。積極穩妥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協商談判等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需求。加強人民調解信息化系統建設,全面建立網上調解平臺,全面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為群眾提供在線咨詢評估、調解、確認、分流、速裁快審等一站式解紛服務,努力提高糾紛解決效率。(責任單位:市委政法委、政府辦公室、司法局、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

      六、強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保障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思想認識,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加強統籌協調,整合各類資源,形成合力,注重實效,確保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

      (十九)強化考核督導。把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作為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相關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地方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提出解決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矛盾糾紛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導致案事件多發、社會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區和單位,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二十)落實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給予保障,把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調解經費、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等納入預算。探索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相關基金會,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提供捐贈、資助。

      (二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各縣(區)要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推動在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專職調解員隊伍。建立集中培訓機制,推動國家公職人員以及律師、仲裁員等法律工作者更新觀念,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促進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鼓勵、支持優秀人民調解員、法律專家、法律服務工作者建立調解工作室。鼓勵、支持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積極參與案件所涉矛盾糾紛的化解。鼓勵、發展專業化、職業化的調解培訓機構。推廣建立專業化、社會化調解員隊伍,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機制,規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水平。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積極構建集報刊、宣傳牌、廣播、電視、網絡“五位一體”的全方位宣傳模式,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的宣傳普及,教育引導群眾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合法理性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積極培育、推廣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創新做法,努力營造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濃厚氛圍。

    檢察院訴源治理工作方案4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重要指示精神,推進我縣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及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加強訴源治理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20〕5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區市黨委及縣委全會部署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堅持黨委領導、多方聯動,法治引領、依法化解,以人為本、高效便民,立足縣情、改革創新的原則,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進一步強化訴源治理,依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持續加強平安賀蘭、法治賀蘭建設,為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范縣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將基層社會治理依法納入縣級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權責清單,充分運用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協會調解等其他各種調解資源整合聯動的綜合調解模式,統籌開展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工會、婦聯、團委等部門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人員參與解決糾紛的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完善賀蘭縣多元解紛調解中心工作職能,形成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就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健局、各鄉鎮場各村、街道辦事處各社區參與的多元解紛聯動機制;將“無訟”考核作為地方政府考核評估的一項指標,在全縣各鄉鎮村、各社區大力推進 “無訟”村居創建工作,凝聚起基層社會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強大合力,著力構建縣委領導、政法委綜合協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就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健局、各鄉鎮場各村、街道辦事處各社區等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多元解紛機制,進一步推動健全縣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務不缺位的總體工作目標。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并取得實效,成立賀蘭縣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訴源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可能影響賀蘭縣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進一步推動訴源治理及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全面指導、督促各職能部門工作,落實矛盾糾紛化解責任,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統籌協調全縣人員配備、管理培訓、經費保障、裝備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及工作場所設在縣委政法委,樊利寧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呂愛玲同志兼任,辦事人員由縣委政法委2名人員組成。具體負責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全面推進訴源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綜合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

      四、機構職能

      (一)平安建設協調機制要發揮好組織協調作用

      全縣各平安建設協調組織要在縣委和政府領導下,扎實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和評估推動等工作,發揮基層綜治中心作用,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納入綜合治理目標和考核體系。密切關注本地區社會穩定形勢,全面掌握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予以化解。對矛盾糾紛化解和訴源治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通報分析情況,協調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

      (二)政法機關要強化法治保障

      1.法院要在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統籌工作機制、細化工作規范上下功夫,主動融入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充分參與的訴源治理工作格局中,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中的引領、推動、規范、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的協調配合,加強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有機銜接。

      2.檢察院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建立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終結等參與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督促和糾正行政機關不行使職權、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積極做好公益訴訟工作,建立健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機制,明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引導當事人和解的條件、范圍、程序,積極引導、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

      3.公安局要統籌開展基層社會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治安調解工作,積極參與鄉鎮(街道)、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辦理交通事故、輕微刑事等案件中,對符合和解、調解條件的,要依法采取多調少裁、多調少罰等柔性處理方式,協調當事人和解、調解,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切實抓好“塞上楓橋”綜治警務鏈接工作,全力推進縣、鄉、村三級綜治警務中心規范化建設,使“塞上楓橋”社區警務工作在服務群眾、社會治理等方面不斷釋放活力,實現全縣平安建設水平的大提升。

      4.司法局要強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絡。繼續推進“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糾紛不上交三年行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業務和制度建設的指導,提高人民調解規范化水平。建立矛盾糾紛受理、調解處理、結果反饋等制度,引導、推動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組織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繼續組織引導律師參與法院委派、委托調解及化解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推動法律顧問制度向基層延伸,深入推進“律師聯系村(社區)”雙向聯系工作,研究推廣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開展法律咨詢和服務,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政調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民商事仲裁等機制建設。

      (三)各有關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

      1.信訪局要健全完善與綜治工作平臺有機銜接的工作機制,理順信訪與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制度的關系,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發揮好信訪調解作用。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加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推動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窗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機制和快速仲裁特別程序,建立有效的企事業單位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

      3.衛生健康局要通過醫院內調解、人民調解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化解醫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規范專業鑒定機構,明確鑒定程序和標準。

      4.自然資源局要設立土地糾紛調解工作小組,在人民調解員隊伍中培養鄉村土地糾紛調解員,及時調解處理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等引發的矛盾糾紛。

      5.農業農村局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制度,建立健全鄉鎮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實行村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及時調解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中出現的矛盾糾紛。

      6.市場監督管理局要依托12315綜合服務平臺,加強12315體系建設,發揮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爭議的作用,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推進基層消費維權網絡建設。

      7.民政局要加強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推動建立延伸到城鄉社區的調解組織網絡,依法調處養老服務、孤兒收養、監護等方面的矛盾糾紛。

      8.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依托綜治公共平臺,重點調解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市場與工程質量、規劃管理、物業服務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突出問題。

      9.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賀蘭分局要調解處理因環境污染引發的矛盾糾紛。

      10.教育體育局及各中小學要建立校園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調解處理校園內各類矛盾糾紛,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11.統戰部、宗教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做到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不能把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問題簡單歸結為民族宗教問題。

      12.人民銀行永寧支行賀蘭營管部要牽頭組織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化解金融消費領域矛盾糾紛。

      13.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積極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四)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主體發揮作用

      1.村委會要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積極探索村(居)民議事會、理事會、懇談會等協商形式,暢通群眾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的渠道。

      2.縣總工會要督促、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本地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積極參與勞動爭議化解工作。

      3.團縣委要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

      4.縣婦聯要會同司法局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建立婦女兒童維權站,協助調處婚姻家庭糾紛及其他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矛盾糾紛。

      5.縣殘聯、工商聯等組織應依照職責做好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6.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

      7.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調解組織,調解本單位的勞動、人事等糾紛。

      8.拓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第三方參與矛盾糾紛化解的途徑,發動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社區工作者、“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五、工作內容

      (一)推進基層社會法治化治理

      以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為契機,統籌政府、社會、市場等各種力量,加快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引導群眾成為治理主體,積極培育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進新時代“楓橋經驗”制度化,完善鄉村、社區、宗教、校園、企業、社團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及時掌握、預警、調處基層各類訴求和矛盾問題,將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深入開展訴源治理工作,將“民事行政案件萬人起訴率”納入綜治考核指標體系,壓實各部門工作責任。健全完善覆蓋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平安建設協調機制,整合基層社會治理各方力量、各類平臺、各種資源,加強基層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持續推進基層綜治中心與信訪接待中心、網格化管理中心、訴調對接中心、訴訟服務中心等整合融合。

      (二)規范加強調解工作

      1.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發揮人民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的優勢,鞏固和規范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絡。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相關工作制度,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作用,積極做好婚姻家庭、鄰里關系、住宅房屋、生產經營、損害賠償、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等方面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2.健全行政調解制度。建立由政府負總責、司法局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把房屋土地征收、物業管理、社會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爭議及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涉校涉教等方面矛盾糾紛作為行政調解的重點,依法及時妥善解決。公安、民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部門,可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行政機關受理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進行調解;對不屬于本部門調解范圍的,由綜治中心確定調解責任單位;對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綜治中心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對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請求上一級綜治中心負責組織調解。

      3.拓展司法調解范圍。法院要發揮“分調裁審”機制作用,推動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系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勞動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商事糾紛,可以根據糾紛性質、類型及特點,在征求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調解;對不適宜調解的案件,通過繁簡分流機制,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決。

      (三)建立健全仲裁制度

      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推動小額勞動糾紛案件、涉及國家勞動標準等案件通過仲裁終局方式結案,提高終局裁決比例。完善仲裁調解制度,指導仲裁機構建立調解工作機制,發展仲裁調解隊伍,妥善解決兼職仲裁調解人員勞務費,提高仲裁調解質量。

      (四)健全行政復議與行政裁決制度

      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強化經費、隊伍等相關保障。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明確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程序和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示范、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指導,或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法律意見等多種方式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

      (五) 鼓勵探索協商、中立評估、第三方調處等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鼓勵當事人就糾紛解決先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推進村(社區)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結合參與主體情況和具體協商事項,采取座談會、物業聯席會、村(居)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開展協商活動。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調解組織、律師或其他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委托參與協商,為糾紛化解提供協調和幫助。探索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在不動產糾紛、土地糾紛、商事糾紛、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領域,由評估員為糾紛當事人提供專業領域、法律方面的咨詢或輔導。強化落實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有針對性地做好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促進問題得到依法公正解決。充分發揮公證、鑒定等機構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作用。

      六、具體措施

      (一)成立賀蘭縣多元解紛調解中心

      在縣司法局成立賀蘭縣多元解紛調解中心,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局、就業中心等相關部門指派業務能力強并善于做調解工作的人員組成,集中對涉及房屋拆遷、征地補償、土地承包、房屋登記、社保、醫療糾紛、交通事故賠償、保險理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糾紛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二)開展“無訟”村居創建工作

      在全縣開展“無訟”村居創建工作,計劃分兩步走,2019年至2020年先在各鄉鎮設立一個試點村,聯合試點村村委會進行試點,力爭在試點村實現“無訟”目標;2021年開始,將試點村的試點經驗轉化為切實的工作實際和具體的實踐方案,在全縣各社區、各鄉鎮轄區全面推開。

      (三)縣鄉村三級調解網絡全面覆蓋

      大力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都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調委會,形成上下到底、縱橫到邊的三級調解網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總結交流經驗,研究解決實際問題,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調聯動,促進調解、訴訟等有機銜接。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律師創新調解工作方式,積極運用在線調解、視頻調解、電話調解等調解方式開展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眾。鼓勵人民調解員、律師及特邀調解員參與法院訴前委派及訴訟中委托調解,實現縣鄉村三級調解網絡全面覆蓋,形成全縣各職能部門充分參與的多元解紛機制。

      1.人民調解:建立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鞏固強化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構建全縣立體式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鼓勵全縣人民調解組織進駐縣人民法院參與糾紛訴前調解或接受縣人民法院委托,對法院其他案件進行訴前調解。

      2.特邀調解:在縣人民法院設立特邀調解工作室,縣人民法院在名冊內登記的全縣各行業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入駐法院特邀調解工作室,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矛盾,解決爭議。

      3.律師調解:在縣人民法院、各村委會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安排值班律師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矛盾,解決爭議。

      4.聯合調解:加強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工會、婦聯、交通局、醫療保障局、商會、金融機構等部門的聯動對接,成立專業聯合調解委員會,促進大量類型化糾紛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訴前化解。

      七、制度保障

      (一)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縣委政法委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將矛盾糾紛排查和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體系。各綜治成員單位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和多元化解組織設置,明確專人負責,確保有人管事、有人辦事。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確保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落實到位。完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堅持現場處置、社會面防控與輿論引導同步部署。

      (二)探索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告知制度。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法告知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權利、方式和渠道。人民法院應在登記立案前對矛盾糾紛進行評估,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調解組織要規范矛盾糾紛調解受理工作,主動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尊重當事人意愿和各項權利,對不適宜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糾紛,應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效力保障制度。人民法院要依法保障生效調解協議得到實現,強化調解司法確認工作,對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依法確認其效力。當事人對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辦理。

      (四)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法規政策。推動相關地方性法規立改廢釋和政策的制定完善工作。縣人大法工委、司法局等部門要及時總結各地成功經驗,促進從法規政策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八、平臺建設

      (一)充分發揮基層綜治中心作用。推進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綜治中心建設,加強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信息化支撐、人財物保障,強化綜治中心實戰功能,將綜治中心的服務管理資源進一步向網格、家庭延伸,及時反映和協調群眾利益訴求、化解基層矛盾。發揮縣綜治中心的協調組織功能,強化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力量保障,規范社區綜治中心日常運行,實現矛盾糾紛受理、登記、交辦、承辦、結案各個環節無縫銜接,嚴格落實調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

      (二)加強人民法院現代化訴訟服務中心平臺建設。大力推進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立調解前置程序,加強與調解、仲裁、公證、行政復議程序的銜接,暢通與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協會、商會等對接渠道,加強數據協同共享,聚焦群眾解紛需求,積極引入律師、心理咨詢師、志愿者、第三方人員參與,廣泛吸收代表委員、專家學者、退休司法人員、基層工作者、品牌工作室等解紛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現代化訴訟服務中心,將多元解紛、訴調對接、速裁快審工作集中到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專門的調解工作室、設置獨立的速裁法庭或組建速裁快審團隊,充分發揮分流、調解、速裁和快審機制作用。完善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專職調解員制度,發揮訴前解紛作用。深化案件“當場立、自助立、網上立、就近立”改革,建設移動微法院、24小時自助法院,普遍推行跨域立案服務,讓群眾訴訟更加省時方便。完善訴訟事務社會化服務機制,將能夠由社會輔助完成以及能夠外包的服務性工作全部剝離出來,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三)加強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建設。進一步發揮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作用,整合行政、司法機關以及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資源,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最大限度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在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領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完善實體化運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一體化矛盾糾紛解決中心、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集中解決各類矛盾糾紛。

      (四)推進訴調平臺信息共享互通。大力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運用,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綜合平臺,建設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線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做好矛盾糾紛的受理、統計、督辦、反饋等工作。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信息庫,完善信息溝通制度。總結推廣“網上楓橋”等經驗,推動社情民意在網上了解、矛盾糾紛在網上解決。積極穩妥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協商談判等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新需求。加強人民調解信息化系統建設,全面建立網上調解平臺,全面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實現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為群眾提供在線咨詢評估、調解、確認、分流、速裁快審等一站式解紛服務,努力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增強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定期聽取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加強統籌協調,整合各類資源,形成合力,注重實效,確保工作層層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

      (二)加強統籌協調。縣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推動創新我縣基層社會治理試點工作,政法委牽頭抓總,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工作會商制度,定期聽取匯報,及時了解工作進度、督促工作落實。注重培育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基層社會治理先進經驗,對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各相關部門結合部門職能,制定專項工作推進方案,細化職責,明確任務,強化措施,狠抓落實。

      (三)強化考核督導。要把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作為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相關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未完成考核指標的地方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提出解決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矛盾糾紛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導致案事件多發、社會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區和單位,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落實經費保障。財政部門要對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給予保障,把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等納入預算。要將人民法院聘請律師、人民調解員參與多元解紛工作經費、建設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所需的場所建設、設備采購、軟件使用等經費納入專項預算保障。切實解決多元化解工作的人員、經費、場地問題,提高人民調解員、律師、特邀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確保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正常開展。探索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相關基金會,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提供捐贈、資助。

      (五)加強隊伍建設。建立集中培訓機制,推動國家公職人員以及律師、仲裁員等法律工作者更新觀念,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促進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鼓勵、支持優秀人民調解員、法律專家、法律服務工作者建立調解工作室。鼓勵、支持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積極參與案件所涉矛盾糾紛的化解。鼓勵、發展專業化、職業化的調解培訓機構。推廣建立專業化、社會化調解員隊伍,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機制,規范調解行為,提高調解水平。

      (六)營造良好氛圍。積極構建集報刊、宣傳牌、廣播、電視、網絡“五位一體”的全方位宣傳模式,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工作的宣傳普及,教育引導群眾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合法理性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積極培育、推廣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創新做法,努力營造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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