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錦集7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錦集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住,聯系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2】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xxx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 住,聯系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 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xxxxxx人民檢察院
【篇3】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 ? ? ?申請人:xx,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xx,住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電話號碼xxx
代理人:xx,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xx,住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電話號碼xxx
對方當事人:xx,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住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電話號碼xxxx
申請監督事項: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申請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監督理由: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號民事判決進行監督。
【篇4】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一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應當上訴。認為終審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自發生法律效力起六個月內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行政判決、裁定和虛假訴訟不受此限)。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應自發生法律效力起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調解和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虛假訴訟不受此款限制)。
三、符合前兩款規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民事調解和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虛假訴訟、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不受此限)。
四、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2、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五、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
六、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案件,不收費。
七、人民檢察院作出監督決定的,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檢察監督。
【篇5】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既判力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確有錯誤而提起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法院系統的內部監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實質性條件只有一個,即發現已經發生既判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所謂確有錯誤,是指裁判結果確實存在不當之處。具體而言,應當包括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違法,則值得探討。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來看,嚴格地說,裁判確有錯誤并不能包括程序上違法的內容。但是從審判監督程序的整體意義上看,將程序上違法排除在“確有錯誤”之外,從邏輯上又有矛盾,這將違背“有錯必究”的司法原則。況且程序上違法這一前提經常會導致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受到懷疑。當然,盡管《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使用了“發現”、“確有”這樣的詞匯,“確有錯誤”依然只能是一種主觀判斷,在再審程序起動之前,沒有實質上的法律意義。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發動再審程序是其法律監督權的具體體現。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實質性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1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四、當事人申請再審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作出該法律文書的程序是否公正、該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否公正對當事人至關重要。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其訴權的具體體現。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符合相應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1、形式條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形式條件:(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只有原審案件中敗訴的當事人及其一般繼受人,才能提起再審。全部勝訴的當事人無再審利益,不能提起。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再審。(2)提起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既判力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3)提起再審的期限,是在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生既判力效力后兩年。
2、實質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78、180條集中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實質性條件,即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予以了明確。按照該規定,對終審民事裁判、調解的再審申請,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2)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4)就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書,再審申請人對后一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再審申請的。(5)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7)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9)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
【篇6】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__市__街道__號,公民身份證號碼:-.被申請人: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號。法定代表人林__,負責人。
被申請人:__市__街道辦事處,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劉__,主任。
請求事項:
1、依法對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
2、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向被執行人__市__街道辦事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自動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主文確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承擔。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未在判決書確定的十五天期限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也未按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申請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被執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干預執行,致使該案無法執行,擱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作為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主管部門和開辦單位,尚欠申請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長達十七年之久,申請人多次追討無門,通過訴訟也未獲得解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完全有財力和能力解決拖欠申請人工程款,但終因其處強勢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請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對__市__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財產清償債務。清算后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承擔。向申請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違約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擾,依法采取查封財產、凍結帳戶、劃撥資金等強制措施,確保本案順利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當干預難以執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相關國家機關等提出檢察建議”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對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執行一案進行監督,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__市人民檢察院
【篇7】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監督什么
2011年3月,“兩高”會簽的《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了檢察院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五種情形進行監督:“1、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案款后超過規定期限未將案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有正當理由的除外;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在收到書面異議、復議申請后,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的;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過兩年未采取適當執行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4、被執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執行的款物,并經申請執行人認可后,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仍然執行被執行人其他財產,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5、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工作通知采取列舉的方法列出了檢察機關民事執行監督的范圍,與現在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的規定,顯得過于狹窄,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235條確定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應該是涵蓋民事執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從執行案件的受理到執行活動結束的全部過程和環節,并且也當然的包含了人民法院及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的活動,如確有錯誤的執行裁決和違法的執行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總結來說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督不僅從執行案件本身去監督,也監督執行人員在執行程序中的行為,是一種全方位的監督。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如何監督
1、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寫入了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發檢察建議,筆者認為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中也可以把向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機關發檢察建議作為基本監督方式。檢察建議相對于抗訴、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換辦案人員是較為柔和的監督方式,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更易接受。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主要應用于:不當的民事執行裁定,違法或消極的執行行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執行職責;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采取執行措施、不予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調查、搜查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等違法情形。但是由于檢察建議對被建議方沒有強制力,尤其是修改后民訴法對檢察建議效力的約束性無具體硬性規定,使得檢察建議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需要對檢察建議在民事執行活動的運用作出進一步的規范,界定檢察建議的范圍、內容和效力。
2、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中,對于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的錯誤裁定,可進行抗訴。2011年“兩高”會簽的《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沒有給予抗訴的相應規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監督方式也無明確規定。那么檢察機關對執行裁定能夠進行抗訴呢?根據執行裁定的特征,它實際是對原裁決等法律文書的重新審查,可能形成一個具有實體意義的新裁定,從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和檢察機關抗訴的一般規律角度,對執行裁定的抗訴存在設置的基礎和條件。對執行裁定的抗訴,是對法院執行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作出的裁定所進行的抗訴,不包括檢察機關在監督執行環節過程中發現原裁定錯誤提出的抗訴,因為后者實際上仍屬于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3、對于執行人員的涉嫌瀆職行為,可采用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更換辦案人建議書。對執行人員有嚴重違法的,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糾正違法行為,并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如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侵吞或者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的;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依法履行職務,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影響公正司法的訴訟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審判、執行過程中應當回避但未回避,或者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調查,其繼續承辦案件將嚴重影響正在進行的訴訟活動的公正性,可以建議人民法院更換辦案人。
4、刑事調查。發現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截留侵占執行款物或執行費、、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行為,可以移送本院其他部門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辦案流程
1、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啟動主要應該來源于執行案件當事人的申請。檢察機關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對自身權益的處分權,不能隨意干預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在合法的范圍內尊重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所以在無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啟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程序。但是也有例外,需要檢察機關自行啟動民事執行監督程序的,如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這也說明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的來源,一為當事人的申請,二為檢察機關自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