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精選四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精選四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篇: 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
申請人: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住所地:成都市某區。
被申請人:楊某,男,漢族,1964年 月 日出生,住成都市某區。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對被申請人楊某采取高消費限制令,以便有效執行已經生效的成都市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 月 日作出的(2011)成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某人民法院在2011年 月 日作出(20xx)成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被申請人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申請人貨款228900元、違約金200000元、申請人墊付的案件受理費3250元和財產保全費用2670元。申請人以楊某為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貴院已于20xx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決生效后,時至今日,被申請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一直逃避執行,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致使申請人上述生效債權不能依法得到執行,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現為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向貴院申請向被申請人楊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促使楊某盡快配合貴院完成執行工作,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望貴院支持。
第二篇: 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
申請人:田xx,男,漢族,19xx年x月2x日生,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上頓渡鎮xx號,身份證號:36xx3x。
申請人:蘭xx,女,漢族,198xx年xx月4日生,住廣東省東源縣漳溪畬族自治鄉上zz組1號,身份證號:44160xx666。
申請事項:
請求解除對申請人的限制消費令。
事實和理由:
執行申請人撫州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申請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案,貴院以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于20xx年9月30日作出對申請人的(20xx)贛1002執19999號《限制消費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申請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后,并無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而是因客觀上無履行能力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貴院也已依法查詢申請人名下財產,已證實申請人并無可供執行財產的事實,申請人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費的情形。且本案所涉金額較大,申請人只有不斷開拓收入來源,才能具備償還能力,申請人從事xx行業,需要經常性出差,限制高消費后無法乘坐高鐵、飛機等便捷交通工具,對申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工作根本無法開展。基于此,為早日償清執行申請人的欠款,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申請人的限制消費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解除。
此致
第三篇: 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在年月日作出了()民字第號書,根據該書,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元,分期付款,第一期于年月日前付元,第二期于年月日前付元。如被申請人任何一期不按時付款,申請人有權就全部款項申請執行并主張元違約金。
但自上述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分文未付,申請人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但被申請人一直逃避執行,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現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向貴院申請向被申請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促使被申請人配合完成執行工作,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望貴院支持。
第四篇: 解除限制高消費申請書
申請人:xxx ,男,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對申請人xxx 的限制消費令。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xxxxxx 與被執行人xxxxxxx 、及申請人xxxx 合同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貴院于xxxx 年xx 月xx 日下達了(xxx )xx 執字第xx 號限制消費令,申請人xxxx 作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另一申請執行人xxxxxx 與被執行人xxxx 及申請人xxxx 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也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又于xxxx 年xx 月xx 日向xxx 下達了(xxxx )xx 執xx 號限制消費令,申請人xxx 作為自然人第二次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在兩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xxxxxx 已向xxxxx 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xxxxx 人民法院于xxxx 年xx 月xxx 日作出了xxxx 號民事裁定書和決定書,受理了xxxxxx 的和解申請,并指定xxxxxxxxxx 為xxxxxxxxxxx 的管理人。
申請人xxxxx 既是xxxxxx 唯一的自然人股東,又是xxxxxxxxx 的大股東,需協調兩家企業的生產經營事務,而兩個公司分別位于xxxxx 和xxxx ,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申請人在參與企業經營工作時也受到了限制。特別是目前xxxxxxxxx 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后,為了清償債務,申請人必須參與xxxxxx 破產和解的相關工作,而申請人生活常駐地位于xxxxx ,為了推動被執行人xxxxxxxx 和解工作的進行,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申請人確實需要進行《限制消費令》所禁止的消費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第八條“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對xxx 的限制消費令。
申請人特依據以上事實和法律,提出本申請,望予以支持。此致
xxxxxxxxx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