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急預案材料報告【3篇】
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人民法院應急預案材料報告【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人民法院應急預案材料報告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經濟社會加速轉型,社會各類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糾紛案件涌向法院。作為解決社會矛盾最后一道關口的人民法院,必將處于風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預測的突發事件隨時可能發生,審判工作安全和社會穩定面臨嚴峻考驗和挑戰,為保障我院各項工作順利有序地進行,迅速、及時、穩妥、有效地處置各種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件,避免或減輕這些事件給審判工作及社會形象所帶來的影響,切實服從、服務于審判工作,全面保障和推進新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編制依據
為規范本院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管理能力,確保法院的安全穩定,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分類分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司法警察肩負著值庭、押解、傳喚、送達、拘傳、拘留、參與案件的執行、執行死刑等重要職責,其擔負的任務具有“急、難、險、重”的特點,在完成任務過程中還具有多重性、危險性、突發性等因素存在,其工作性質、職能與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明顯不同,具有特殊而鮮明的職業素質和專業特征。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按照是否由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引發突發事件,可以將法院突發事件分為:人為性突發事件和非人為性突發事件兩類,其中人為性突發事件在法院突發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為性突發事件是指由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引發的事件。人為性突發事件之當事人有明確的行為目標,諸如在司法警察執勤活動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殺、自殘、行兇、脫逃;在司法警察執法過程中引發突發事件的行為人以挑釁性語言蠱惑人群,或以過激的言行挑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鬧事,以此來發泄心中的不滿,從而達到私利的目的。具體來說,法院人為性突發事件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活動過程中:1機關保衛2、人犯押解3、法庭警衛4、人犯看管5、協助執行6、執行死刑等、7其他。
(三)適用范圍
1、機關保衛:案件當事人或親屬不服本院判決,宣判后,拒不離開法庭,沖擊審判席或辦公、生活區域,采取糾纏、吵鬧、抓扯等方式、圍困和攻擊法院工作人員,嚴重影響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2、人犯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車逃跑或其家屬等人中途攔截囚車,企圖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內、上庭前、閉庭后的徒步押解過程中或上廁所時逃跑。
3、法庭警衛:庭審中或從法庭到羈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屬攻擊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哄鬧法庭,不法分子攜帶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機鬧事或企圖劫走被告人。
4、人犯看管:人犯在羈押場所中做出自殺、自殘、行兇、脫逃等不法行為或以暴力威脅看管人員生命安全。
5、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故意刁難、阻撓、毆打執行人員或執行法警,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將執法人員、公務車輛圍困,甚至毆打執法人員,并公然與解救人員對峙。
6、執行死刑:押解死刑犯前往刑場途中,人犯家屬等人堵車造成群眾圍觀,其中混在群眾中的不法分企圖劫走死刑罪犯;死刑罪犯在法庭內、上庭前、閉庭后的徒步押解過程中或上廁所時逃跑。
7、可能引發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其他各類突發事件:防火、防盜和保密工作等。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把保障單位的安全穩定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處突工作的首要任務;要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惡性襲警為安全防范的工作重點;以立案大廳、審判法庭、門衛及傳達室等為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切實做好應急處突的思想準確、預案準備、物質準備和模擬演練等工作準備。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院應急處突指揮部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應急處突工作。
3、依法處置、按政策辦事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單位和廣大干部職工的權益,維護本單位的和諧穩定。
???4、集中力量、協同應對的原則。加強與檢察院、公安、駐獄武警、本院各庭室等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與溝通,建立有效的聯系協作機制,構建以我為主、共同參與的防范與處置體系。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應急機構及職責
1、設立突發事件處置指揮部,院長任總指揮長,副院長及紀檢組長任副指揮長,各庭室長,法警為成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公室設在本院辦公室,法警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突發事件處置指揮部職責: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積極組織力量趕赴事發現場指導處突工作;及時向院黨組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方案;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負責處理處突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3、處突辦公室成員具體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日常協調、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并負責提供情況收集、信息反饋工作。
??(二)組織體系與應急聯動機制
院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后,應急辦公室各成員
按照職責,快速反應,溝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時向指揮部反饋現場相關信息、所需警力、必要的裝備械具,在遵循處置突發事件客觀原則的基礎上,充分做好應對準備。
三、預警監測和報告???
?處突辦公室成員要通過多種信息渠道收集整理有價值的情報、信息,掌握各種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苗頭,并作出正確分析判斷,形成預測報告和預測建議,及時通報,力爭準確預測事態發展。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對預測的結果進行分析和綜合評估后,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迅速做好應急準備。
四、應急響應
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由應急辦公室,按應急級響應的要求主動處置,并及時在第一時間報告院應急指揮部。嚴格執行信息報告規定,嚴禁遲報、謊報、漏報,詳情和進展情況應隨時續報,確保信息報送渠道順暢,報送及時準確。
應急處置。對各類突發事件組織力量對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客觀評估與認定并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同時,要按照處突預案主動、果斷處置,協調相關部門配合、支持,防止響應不及時、處置不當造成更大損失。
???應急結束。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解除應急措施,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由現場指揮長宣布應急處突結束指令;院應急辦公室要視情況盡快形成專題報告報應急指揮部。
???五、后勤保障
為保障應急處突工作的順利進行,應急辦公室應按應急工作的需要,向院黨組及時反映相關物質裝備等后勤保障所需,充分搞好應急處置后勤工作。
六、善后保障
???善后處理主要包括對突發事件造成傷亡后的人員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干部職工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對其它善后事宜協調落實。
七、監督檢查、獎勵與責任追究
本預案的檢查監督主體為院紀檢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進行中,院根據情況組成調查組,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處理建議并報院黨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違反安全制度而引發突發事件的行為,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由處突辦公室成員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報院黨組批準實施。
【篇2】人民法院應急預案材料報告
??巡回辦案大大方便了群眾,減輕了當事人訴累,體現了司法為民精神,但實踐中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加強防范。對矛盾較大的、存有安全隱患的案件進行巡回審判時,應配備司法警察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法警值庭制度。
??
??巡回辦案作為“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繼承與發展,是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不僅減輕了當事人訴累,體現了司法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資源得以更好地利用,體現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眾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
??但筆者通過對近年巡回審判案件的分析,發現巡回審判在當前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進入訴訟程序的當事人情緒一般都較為緊張,巡回審理也會引來不少群眾及當事人親屬旁聽,加之作為基層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為了節約司法成本,一般由合議庭和書記員攜卷下鄉辦案,有的簡易案件只有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下鄉辦案,缺乏法警維護開庭秩序,當碰到當事人情緒失控或者旁聽人員發言、故意起哄等情形,往往無法控制局面,引發安全事故,甚至有可能導致發生刑事案件。
??二是在巡回審判中,很多時候在場地空曠的田間地頭和鄉村院落開庭,設施簡陋,只能拉一條橫幅,有的無法懸掛國徽,司法權威顯得不足。在巡回開庭時一般旁聽的群眾往往比較多,法庭秩序較難維持,因旁聽人員大多是當事人的鄉鄰或親屬,當事人的思維和情緒容易受旁聽人員的影響和左右,往往不能反映其主張的真實意思和想法。有時出現旁聽人員與當事人吵鬧,引發沖突事件,使司法權威在群眾中受到影響。
??三是個別老百姓性格魯莽、粗暴,當被告的認為在旁人面前丟人現眼,抵觸情緒大,時有哄鬧、咆哮、謾罵對方,干擾正常審理,有的甚至發生肢體暴力。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或其家屬可能圍攻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在農村,會引發大量村民對法院工作人員不滿,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為了保障巡回審判工作順利推行,必須加強巡回審判過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強化法官安全責任意識,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當前危及法院正常辦公秩序、法官人身安全的新問題、新情況,認真研究分析,進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并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對破壞法庭秩序、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行為,要果斷采取有力的強制措施,確保巡回審判秩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二是慎重選擇案件。法官在庭前要認真閱讀案件材料,重點分析雙方當事人存在的矛盾點,重點選擇當事人年邁體弱、行動不便,或住所離法庭較遠,交通不便的案件,或者在當地影響較大,極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巡回審理。而案情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較為激烈、有發生群體性事件隱患的案件,出于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和法官人身安全,則不宜巡回審理。三是善于借助外力。對于需要巡回審理的案件,可以邀請一些鄉鎮、村里負責人民調解與群眾工作的人員到庭,利用其和轄區內的群眾比較熟悉且有一定的社會關系基礎的優勢,一旦出現突發狀況,可以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從而確保庭審安全。四是落實法警值庭制度。法官在鄉村院落巡回審判時,經常會碰到一些群眾無意或有意破壞庭審秩序的情況,辦案法官的危險系數明顯增加。因此,對矛盾較大的、存有安全隱患的案件進行巡回審判時,應配備司法警察,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法警值庭制度,以便及時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巡回審理井然有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
【篇3】人民法院應急預案材料報告
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條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成立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確定了“預防為主、防控結合”,“重在疏導、防止激化”,“統一指揮、協調配合”,“臨危不亂、果斷處置”等工作原則。制定本預案。
一、突發事件的界定和分級
(一)本預案所指的突發事件是指:提押、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審、執行、涉訴信訪等審判執行環節中容易出現的刑事被告人逃跑,當事人自殘、自傷或行兇、突發重病,當事人、旁聽人員擾亂審判、接訪秩序,被執行人圍攻、毆打干警等突發情況;
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和執行活動、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情況。
(二)突發事件的分級
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事件原則上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1、一般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范圍內的公私財產、人身安全和辦公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個別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只需要本單位人員就能夠處置的突發安全事件。
2、較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比較復雜,僅對本單位范圍內的公私財產、人身安全、和辦公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后果,但只需要相關部門指導就能夠處置的突發安全事件。
3、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十分復雜,對轄區內的公私財產、人身安全、政治穩定和辦公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后果,需要區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調度有關部門相關單位聯合處置的突發安全事件。
4、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事態非常復雜,對全區政治穩定、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和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后果,需要縣維穩組辦統一協調、指揮各方面資源和力量處置的突發安全事件。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和布克賽爾縣人民法院應急領導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司法警察辦公室。指揮長:布會·烏塔(院長),副指揮長:波拉提(副院長),指揮長不在院時,由副指揮長負責。指揮中心成員為全體法警和法院應急小分隊。
(二)組織機構下設組織
1、辦公室負責后勤保障,具體職責:負責車輛、器械調配、后勤保障工作,并與公安、武警等相關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遇重大突發事件難以控制時及時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
2、法警大隊根據實際情況和處突需要,為有效組織、調動警力及行動,由指揮長臨時調配,法警隊長應迅速召集人員準備裝備、警械、做好出警準備。
3、應急小分隊由法院執行局、立案庭等庭室年輕干警組成,由指揮長統一調配。
三、具體應急處理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處置人員應及時上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長應根據情況確定突發事件級別,通知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置行動,并立即調動應急組織開展相應的工作,同時應根據指揮長的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
(一)判斷為一般突發事件的由現場處置部門的負責人負責,該部門全體人員為處突行動人員,需要增加警力,由該負責人上報應急指揮中心,由指揮長臨時調配處突行動組參與行動,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立即召集本組成員立即趕往現場。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事件的詳細情況。同時,由突發事件指揮中心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動相關部門做好準備開展工作。
(二)判斷為較大級別突發事件的,由指揮長臨時調配法警大隊參與行動,該部門全體人員必須參與處突行動,法警隊長必須立即召集本組成員立即趕往現場。法警隊長必須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事件的詳細情況。
(三)判斷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院長指揮,由突發事件指揮中心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動法警大隊做好準備開展工作。因突發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發生,目前采取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發展形勢,需由多個單位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同時參與處置的,由法院及時上報縣維穩辦,由縣維穩辦視事態發展負責協調和指揮其它相關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四、應急防范措施
(一)庭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值庭法警應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押解、值庭組根據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確定派警人數,各押解、看管、值庭組警力不足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部門領導事先與主管領導協商統一調配機動警力。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理確實需要法警值庭維護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領導應事先與主管領導溝通、協商視具體情況調配警力。
3、庭審前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配備進行安檢的法警和設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檢職責,必要時,可對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并可視情況檢查或留置寄存其隨身攜帶的物品。對其攜帶的各類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對有疑點且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危險物品,應先將攜帶人員控制,并及時報告大隊長,以采取進一步措施。遇有沖擊法庭等突發事件時,可在法警隊領導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職責,并根據當時情況的需要使用警械。
4、法庭審理活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值庭法警,對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兩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組警力不足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部門領導應事先與主管領導協商統一調配警力。
5、司法警察應履行好維護法庭秩序、保護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的職責,對刑事案件的開庭,法警應重點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發行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等,經警告、制止無效的,根據審判長的指令,法警可強行將其帶離法庭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值庭法警難以控制的,及時報告大隊長調配警力解決。
6、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騷亂,值庭法警應根據審判長的指令予以制止,難以制止的,值庭法警應迅速將被告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帶離騷亂現場,并及時報告法警隊領導調配機動警力制止騷亂,控制、維護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復正常繼續審理。
7、押解過程中,遇因囚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故障時,押解法警應嚴密注視刑事被告人動向,迅速組織警戒,并及時報領導與交通警察聯系,或派車輛接應,將刑事被告人安全帶離現場。
8、遇刑事被告人家屬或其他人員哄鬧、攔阻囚車時司法警察一方面應盡快將刑事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機脫逃,另一方面,及時報告領導派警接應,接應法警迅速趕到后,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帶頭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遇有武裝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節嚴重難以制止的,由院領導向相關部門報告,請求公安、武警、消防、醫院給予支持和配合,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消除社會影響,盡量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9、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過程中,刑事被告人發病、自傷、自殘的,應及時制止并迅速報告法警隊領導并根據情況聯系有關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檢查救治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加強看管及現場警戒。
(二)機關安全保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
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機關內部加強門衛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況發生,法警值班人員應電話報告法警大隊領導,在應急人員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值班人員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果斷、冷靜地控制住事態的發展,待應急人員到位后,交由應急人員處理。
2、正常工作時間,有人數眾多的群體或個別可疑人員進入本院,應及時上前進行盤問,做好詳細的登記和記錄,必要時對其隨身物品進行強制檢查。經檢查確實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強制進行監督和控制,并及時報法警隊領導請示院領導進行處置。
3、值班法警應于每日下班后對機關內部進行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無法自行處理的及時報大隊長協同有關部門處理。
4、非工作時間有人進入辦公區域,或長時間在辦公區域周圍徘徊,值班法警應主動上前進行盤問,經盤問確實可疑的,應責令其離開。并及時報知法警隊領導;
如系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交納、領取有關法律文書或辦理有關事務的,可勸其上班時間來辦理,如系緊急事務的,也可幫其聯系相關庭室工作人員予以辦理。
5、對涉法涉訴上訪、無理纏訴和鬧訪的當事人,值班法警應隨時掌握當事人的動向,并將情況通報法警隊領導,以便提前作好準備,掌握主動權。
6、現場處置組應在穩定當事人情緒的情況下積極配合相關庭室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經說服教育仍繼續鬧訪的,甚至發生更為嚴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兇、自殘、自殺、跳樓等情況時,需采取強制措施的,現場處置組應采取果斷措施,主動出擊,在現場設置警戒隔離,疏散圍觀群眾,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通知有關部門錄像取證,在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報告院領導。
7、遇有群體性事件、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確實無法控制時,要盡量穩定當事人的思想情緒,由院領導向相關部門報告,請求公安、武警、消防、醫院給予支持和配合,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消除社會影響,盡量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三)紀律要求
1、在崗法警不論現從事何種工作,接到預警命令必須無條件服從,按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就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一致,果斷處置。上班期間或因公出差,下班和節假日期間離開保山外出的,事先應報告法警隊領導,以便領導掌握情況。
2、若有突發事件,接到應急預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脫履行法警職責。如無故不到位、不服從命令、散布消極思想,影響事件處理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堅決貫徹逐級上報制度,避免私自處置,盲目處置的情況發生,遇有重大、突發事件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由法警隊或院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4、干警必須規范著裝,文明履職,統一行動,令行禁止,維護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五、健全保障機制
(一)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建設,結合人民法院各類突發事件特點,有針對性的加強培訓工作,適時開展規模演練活動,提高法警大隊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同時,根據任務需要,不斷加強法警大隊的隊伍力量,提升隊伍整體戰斗力。
(二)加強對應急小分隊成員的平時訓練,鍛煉體能和應變能力。
(三)加強警用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需要,加大資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較高的警用裝備。
(四)形成激勵機制。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成績優異的干警,應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