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三篇
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范文三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篇1】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切實提升司法警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妥善,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事態、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名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人民法語司法警察內務條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暫行規則》、《人名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成立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制定本預案。
一、處置原則
(1)“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原則
(2)“重在疏導、防止激化”的原則
(3)“統一指揮、協調配合”的原則
(4)“臨危不亂、果斷處置”的原則
二、突發事件的界定
(一)本預案所指的突發事件是指:提押、看管刑事被告人及庭審、執行、涉訴信訪等審判執行環節中容易出現的刑事被告人逃跑,當事人自殘、自傷或行兇、突發重病,當事人、旁聽人員擾亂審判、接訪秩序,被執行人圍攻、毆打干警等突發情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和執行活動、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情況。
(二)突發事件的分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的突發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執行死刑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涉訴信訪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其他突發事件。
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事件原則上劃分為一般(四級)、較大(三級)、重大(二級)、特別重大(一級)四個等級。
三、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中級人民法院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司法警察支隊辦公室??傊笓]由院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副院長***擔任、司法警察支隊長***擔任。指揮中心成員為各部門負責人。
(二)組織機構
1、信息采集組
組長:*** 成員:***、***
具體職責:負責現場資料收集,車輛、器械調配、后勤保障工作,并與公安、武警等相關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與重大突發事件難以控制及時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
事件發生后根據總指揮指令,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與現場指揮人員做好銜接,及時準確掌握現場動態,并及時將現場動態信息以電話或文字形式報指揮中心,同時使用執法記錄儀,做好現場資料收集工作。
2、信訪接待組
立案二庭負責組織落實
組長:***
具體職責:掌握事件動態,及時準確提供各種決策信息;負責了解上訪人員意向,做好宣傳解釋,疏導勸解工作。
3、督察組
紀檢監察室負責組織落實
組長:***
具體職責:對行動的落實、人員的到位情況、執行命令情況、執法人員遵守紀律、依法處置等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4、執勤值班組
組長:司法警察支隊當班值班領導
組員:當班值班司法警察
如遇突發事件,立即對當前事態進行控制、疏導、處置、并迅速向應急指揮中心及信息采集組報告當前情況,并使用警用執法記錄儀固定證據,前置處置、穩定態勢。
警用裝備:對講機1部、防刺服2件、防暴頭盔2頂、防暴盾2個、警用執法記錄儀1部、警用多功能腰帶2副。
5、處突行動組
根據實際情況和處突需要,為有效組織、調動警力及行動,本預案以中院司法警察支隊和中院所在地(市、旗、縣)司法警察大隊為主,實行行動編組,分為四個行動組,各行動組在接到預警命令后,由總指揮臨時調配,各行動組組長應迅速召集人員準備裝備、警械、做好出警準備。
第一行動組
組長:***
成員:***、***、***、***、***
接到應急指揮中心命令,10分鐘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置,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處置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固定證據,對鬧訪鬧事當事人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態擴大。
警用裝備:指揮車1輛、對講機2部、防刺服6件、防暴頭盔6頂、 防暴盾6個、防暴棍6根、手銬5副、警繩5根、警用執法記錄儀1部。
第二行動組
組長:***
成員:***、***、***、***
接到應急指揮中心命令,10分鐘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置,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處置過程進行信息采集、固定證據,劃出警戒區,疏散群眾,保證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控制現場秩序,必要時協助處突一組進行處置。
警用裝備:指揮車1輛、對講機2部、防刺服5件、防暴頭盔5頂、防暴盾5個、防暴棍5根、手銬5副、警繩5根、警用執法記錄儀1部。
第三行動組
組長:***
成員:***、***、***、***
警用裝備:指揮車1輛、對講機2部、 2支、防刺服5件、防暴頭盔5頂、防暴盾5個、防暴棍5根、手銬5副、警繩5根、警用執法記錄儀1部。
第四行動組
組長:***
成員:***、***、***、***
警用裝備:指揮車1輛、對講機2部、手槍2支、防刺服2件、防暴頭盔5頂、防暴盾5個、防暴棍5根、手銬5副、警繩5根、警用執法記錄儀1部。
6、聯防聯動機制:
應急指揮中心應與轄區公安機關建立聯防聯動機制,保持經常性聯系,適時通報相關信息,遇有群體性信訪或帶有恐怖性質等突發事件,由應急指揮中心協調轄區公安部門要求支援、協同處置、嚴防事態擴大。
四、具體應急處理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通過執法記錄儀、手機登監控設備錄音錄像,固定證據,由事件發生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上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必須在5分鐘內上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應根據情況確定突發事件級別,同志相應的行動組進行處置行動(中院處突行動組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基層法院處突行動組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趕赴現場),并立即調動應急組織下設機構開展相應的工作,同時各下設機構應根據總指揮的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現場信息動態組應迅速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時間的嚴重程度進行初步判斷,并及時報告現場指揮,根據指令向相關單位報告判斷結果。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時間的詳細情況。同時,由突發事件指揮中心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動各應急組織的下設機構做好準備開展工作。
五、應急防范措施
(一)民事,行政,執行工作,庭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理確實需要司法警察值庭維護秩序的,個庭室領導應事先與司法警察支隊領導溝通、協商視具體情況調配警力。
2、庭審前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進行安檢的司法警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檢職責,必要時可對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并可視情況檢查或留置寄存其隨身攜帶的物品。對其攜帶的各類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對有疑點且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危險物品,應先將攜帶人員控制,并及時報告支隊領導,以采取進一步措施。
3、遇有沖擊法庭等突發事件時,值庭司法警察控制現場使用執法記錄儀固定證據,并及時報告應急領導指揮中心,由應急領導指揮中心調配處突行動組出警處置。
4、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履行好維護法庭秩序、保護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的職責。對違法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等,經警告、制止無效的,根據審判長的指令,司法警察可強行將其帶離法庭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值庭司法警察難以控制的,及時報告支隊領導調配警力解決。
5、執行活動中,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圍攻執行人員,參與執行司法警察應急時報告應急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調配處突行動組出警處置。
6、應急指揮中心視當前突發事件情況,啟動聯防聯動機制。
(二)刑事審判工作庭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值庭司法警察應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押解、看管、值庭組警力不足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中院司法警察支隊統一調警。
2、法庭審理活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值庭司法警察,對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兩名法警。
3、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騷亂,值庭司法警察應根據審判長的指令予以制止,難以控制的,值庭司法警察應迅速將被告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帶離騷亂現場,并及時報告應急指揮中心、由總指揮調配處突行動組警力制止騷亂,控制、維護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復正常繼續審理。
4、對刑事案件的開庭,司法警察應重點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發行為。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等,經警告、制止無效的,根據審判長的指令,司法警察可強行將其帶離法庭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值庭司法警察難以控制的,及時報告應急領導指揮中心調配警力解決。
5、押解過程中,遇因囚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故障時,押解司法警察應嚴密注視刑事被告人動向,迅速組織警戒,并及時報應急領導指揮中心與交通警察聯系,或派車輛接應,將刑事被告人安全帶離現場,
6、遇刑事被告人家屬或其他人員哄鬧、攔阻囚車時司法警察一方面應盡快將刑事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機脫逃,另一方面,及時報告應急領導指揮中心派警接應,處突行動組迅速趕到后,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帶頭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遇有武裝劫持刑事被告人的,處突行動組可依法使用武器,情節嚴重難以制止的,由應急領導中心向相關部門報告,請求公安、武警、消防、醫院給予支持和配合,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消除社會影響,盡量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7、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過程中,刑事被告人發病、自傷、自殘的,應及時制止并迅速報告應急領導指揮中心派警處置,并根據情況聯系有關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檢查救治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加強看管及現場警戒。
8、應急指揮中心視當前突發事件情況,啟動聯防聯動機制。
(二)機關安全保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
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機關內部加強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況發生,司法警察值班人員應電話報告司法警察支隊領導,在應急人員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值班人員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果斷、冷靜地控制住事態的發展,待應急人員到位后,交由應急人員處理。
2、正常工作時間,有人數眾多的群體或個別可疑人員進入本院,應及時上前進行盤問,做好詳細的登記和記錄,對其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經檢查確實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進行監督和控制,并及時報司法警察支隊領導請示應急領導指揮中心派警處置。
3、值班司法警察應于每日下班后對機關內部進行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無法自行處理的及時報支隊領導協同有關部門處理。
4、非工作時間有人進入辦公區域,或長時間在辦公區域周圍徘徊,值班保安應主動上前進行盤問,經盤問確實可疑的,應責令其離開。并及時報知法警支隊領導;如系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交納、領取有關法律文書或辦理有關事務的,可勸其上班時間來辦理,如系緊急事務的,也可幫其聯系相關庭室工作人員予以辦理。
5、對涉法涉訴上訪。無理纏訴和鬧訪的當事人,值班司法警察應隨時掌握當事人的動向,并將情況通報支隊領導,以便提前做好準備,掌握主動權。
6、處突行動組應在穩定當事人情緒的情況下積極配合相關庭室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經說服教育仍繼續鬧訪的,甚至發生更為嚴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兇、自殘、自殺、跳樓等情況時,處突行動組應采取果斷措施,主動出擊,在現場設置警戒隔離,疏散圍觀群眾,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通知情報信息組錄像取證,在控制事態發展的同事報告應急指揮中心。
7、遇有群體性事件、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確實無法控制時,要盡量穩定當事人的思想情緒,由應急指揮中心向相關部門報告,請求公安、武警、消防、醫院給予支持和配合,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消除社會影響,盡量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三)紀律要求
1、在崗司法法警不論現從事何種工作,必須保證24小時電話開機,接到預警命令必須無條件服從,按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就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一致,果斷處置。上班期間或因公出差,下班和節假日期間外出的,事先應報告支隊領導,以便領導掌握情況。
2、若有突發事件,接到應急預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脫履行司法警察職責。如無故不到位、不服從命令、散步消極思想,影響事件處理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堅決貫徹逐級上報制度,避免私有處置,盲目處置的情況發生,遇有重大、突發事件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由司法警察支隊或院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4、各行動組成員要熟知工作任務,熟悉處置方法,認真做到執勤到位,保障到位,報告到位,聯系到位,檢查到位,責任到位。
5、全體司法警察必須規范著裝,文明履職,統一行動,令行禁止,維護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六、健全保障機制
(一)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建設,結合人民法院各類突發事件特點,有針對性的加強培訓工作,適時開展規模演練活動,提高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隊伍整體戰斗力。
(二)加強警用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需要,加大資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較高的警用裝備。
(三)形成激勵機制。對于處置突發事件中成績突出的干警,應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獎勵。
七、附則
(一)本預案適用于****中級人民法院。
(二)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成立處置指揮領導小組
組長:院長王興偉。
副組長:副院長王家武、副院長劉興榮、副院長羅華,黨組成員楊永富、劉慶紅、陳發壽。
成員:楊朝華、余加傳、段生良、莊春培、李錦文、黃永生、洪彩云、楊忠森 。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應急領導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司法警察辦公室。
指揮長:院長擔任,副指揮長:副院長擔任,指揮長不在院時,由院長指定一名副院長擔任指揮長。指揮中心成員為各部門負責人。
(二)組織機構下設組織
1、信息動態組
調研室負責組織落實,負責人為組長。具體職責:事件發生后,根據指揮組指令,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與現場指揮人員搞好銜接,及時準確掌握現場動態,并及時將現場動態信息以電話或文字形式報現場指揮人員,同時,做好現場資料收集工作。
2、督察組
紀檢監察室負責組織落實,紀檢組負責人為組長。具體職責:對行動的落實、人員的到位情況、執行命令情況、執法人員遵守紀律、依法處置等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3、后勤保障組
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辦公室主任為組長。具體職責:負責車輛、器械調配、后勤保障工作,并與公安、武警等相關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遇重大突發事件難以控制時及時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
4、處突行動組
根據實際情況和處突需要,為有效組織、調動警力及行動,本預案以法警大隊和執行局為基礎,實行行動編組,分為四個行動組,各行動組在接到預警命令后,由指揮長臨時調配,各行動組組長應迅速召集人員準備裝備、警械、做好出警準備。
第一行動組 組長:法警大隊隊長,成員:法警隊全體成員
第二行動組 組長:執行局局長,成員:執行局全體干警
第三行動組 組長:立案庭庭長,成員:立案庭全體干警
第四行動組 組長:政治處主任,成員:除上述三個行動組以外所有部門。
三、具體應急處理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處置人員應及時上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長應根據情況確定突發事件級別,通知相應的行動組進行處置行動,并立即調動應急組織下設機構開展相應的工作,同時各下設機構應根據指揮長的指令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救護等基礎處置工作。現場信息動態組應迅速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初步判斷,并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長,根據指令向相關單位報告判斷結果。
(一)判斷為一般突發事件的(IV級),由現場處置部門的負責人負責,該部門全體人員為處突行動人員,需要增加警力,由該負責人上報應急指揮中心(必須在10分鐘內上報),由指揮長臨時調配處突行動組參與行動,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立即召集本組成員立即趕往現場(其成員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基層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趕往現場)。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事件的詳細情況。同時,由突發事件指揮中心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動各應急組織的下設機構做好準備開展工作。
(二)判斷為較大級別突發事件的(III級),由院長指定一名副院長負責。負責人必須在5分鐘內報告突發事件指揮中心,由指揮長臨時調配處突行動組參與行動,該部門全體人員必須參與處突行動,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立即召集本組成員立即趕往現場(其成員必須在5分鐘內到位,基層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趕往現場)。處突行動組組長必須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事件的詳細情況。同時,由突發事件指揮中心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動各應急組織的下設機構做好準備開展工作。
(三)判斷為重大(II級)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I級),由院長負責,全院所有部門全部聽從院長指揮,所有部門必須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趕往現場。同時,由突發事件指揮中心在接到報告后,立即調動各應急組織的下設機構做好準備開展工作。因突發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發生,目前采取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發展形勢,需由多個單位應急機構、事件主管單位同時參與處置的,院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時上報區維穩辦,由區維穩辦視事態發展負責協調和指揮其它相關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四、應急防范措施
(一)庭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1 、值庭法警應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押解、值庭組根據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確定派警人數,各押解、看管、值庭組警力不足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部門領導事先與主管領導協商統一調配機動警力。
2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理確實需要法警值庭維護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領導應事先與主管領導溝通、協商視具體情況調配警力。
3 、庭審前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配備進行安檢的法警和設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檢職責,必要時,可對出庭履行職務的律師、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并可視情況檢查或留置寄存其隨身攜帶的物品。對其攜帶的各類管制物品和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對有疑點且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危險物品,應先將攜帶人員控制,并及時報告大隊長,以采取進一步措施。遇有沖擊法庭等突發事件時,可在法警隊領導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職責,并根據當時情況的需要使用警械。
4 、法庭審理活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值庭法警,對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兩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組警力不足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部門領導應事先與主管領導協商統一調配警力。
5 、司法警察應履行好維護法庭秩序、保護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的職責,對刑事案件的開庭,法警應重點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發行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等,經警告、制止無效的,根據審判長的指令,法警可強行將其帶離法庭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值庭法警難以控制的,及時報告大隊長調配警力解決。
6 、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騷亂,值庭法警應根據審判長的指令予以制止,難以制止的,值庭法警應迅速將被告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帶離騷亂現場,并及時報告法警隊領導調配機動警力制止騷亂,控制、維護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復正常繼續審理。
7 、押解過程中,遇因囚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故障時,押解法警應嚴密注視刑事被告人動向,迅速組織警戒,并及時報領導與交通警察聯系,或派車輛接應,將刑事被告人安全帶離現場。
8 、遇刑事被告人家屬或其他人員哄鬧、攔阻囚車時司法警察一方面應盡快將刑事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機脫逃,另一方面,及時報告領導派警接應,接應法警迅速趕到后,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帶頭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遇有武裝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節嚴重難以制止的,由院領導向相關部門報告,請求公安、武警、消防、醫院給予支持和配合,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消除社會影響,盡量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9 、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過程中,刑事被告人發病、自傷、自殘的,應及時制止并迅速報告法警隊領導并根據情況聯系有關衛生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檢查救治過程中,司法警察應加強看管及現場警戒。
(二)機關安全保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措施
1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機關內部加強門衛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況發生,法警值班人員應電話報告法警大隊領導,在應急人員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值班人員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果斷、冷靜地控制住事態的發展,待應急人員到位后,交由應急人員處理。
2 、正常工作時間,有人數眾多的群體或個別可疑人員進入本院,應及時上前進行盤問,做好詳細的登記和記錄,必要時對其隨身物品進行強制檢查。經檢查確實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強制進行監督和控制,并及時報法警隊領導請示院領導進行處置。
3 、值班法警應于每日下班后對機關內部進行防火、防盜等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無法自行處理的及時報大隊長協同有關部門處理。
4 、非工作時間有人進入辦公區域,或長時間在辦公區域周圍徘徊,值班法警應主動上前進行盤問,經盤問確實可疑的,應責令其離開。并及時報知法警隊領導;如系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交納、領取有關法律文書或辦理有關事務的,可勸其上班時間來辦理,如系緊急事務的,也可幫其聯系相關庭室工作人員予以辦理。
5 、對涉法涉訴上訪、無理纏訴和鬧訪的當事人,值班法警應隨時掌握當事人的動向,并將情況通報法警隊領導,以便提前作好準備,掌握主動權。
6 、現場處置組應在穩定當事人情緒的情況下積極配合相關庭室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經說服教育仍繼續鬧訪的,甚至發生更為嚴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兇、自殘、自殺、跳樓等情況時,需采取強制措施的,現場處置組應采取果斷措施,主動出擊,在現場設置警戒隔離,疏散圍觀群眾,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通知情報信息組錄像取證,在控制事態發展的同時報告院領導。
7 、遇有群體性事件、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確實無法控制時,要盡量穩定當事人的思想情緒,由院領導向相關部門報告,請求公安、武警、消防、醫院給予支持和配合,盡量控制事態的發展,消除社會影響,盡量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
(三)紀律要求
1 、在崗法警不論現從事何種工作,必須保證 24 小時電話開機,接到預警命令必須無條件服從,按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就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團結一致,果斷處置。上班期間或因公出差,下班和節假日期間離開保山外出的,事先應報告法警隊領導,以便領導掌握情況。
2 、若有突發事件,接到應急預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脫履行法警職責。如無故不到位、不服從命令、散布消極思想,影響事件處理等情況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 、堅決貫徹逐級上報制度,避免私自處置,盲目處置的情況發生,遇有重大、突發事件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由法警隊或院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4 、干警必須規范著裝,文明履職,統一行動,令行禁止,維護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五、健全保障機制
(一)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建設,結合人民法院各類突發事件特點,有針對性的加強培訓工作,適時開展規模演練活動,提高法警大隊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同時,根據任務需要,不斷加強法警大隊的隊伍力量,提升隊伍整體戰斗力。
(二)加強警用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需要,加大資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較高的警用裝備。
(三)形成激勵機制。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成績優異的干警,應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獎勵。
六、附則
(一)本預案由司法警察大隊負責解釋。
(二)本預案自發布之日其實行。
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人民法院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和執行活動、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情況。
第三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的突發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執行死刑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涉訴信訪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其他突發事件。
第二章工作機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法院成立應急領導小組。院領導擔任組長,辦公室主任、法警隊隊長擔任副組長。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應急預案;成立應急分隊;組織指揮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定期組織召開突發事件專題會議。
第五條制定應急預案。重點對人民法院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職責分工、制度建設、勤務保障以及應急程序和內容進行部署和規范。
第六條成立應急分隊。應急分隊設在法警隊,法警隊應在處理好各項職能工作的同時,建立健全處置突發事件的各項制度,保證應急設施、武器裝備、警用車輛等始終處于良好狀態,遇重大突發事件時迅速出警。
第七條建立預測預警制度。各業務庭(局)對即將開庭或執行的案件應進行事故苗頭分析,發現問題提前向法警隊通報;法警隊在執行保障任務之前應詳細了解案件情況,熟悉執行場所的環境,根據不同情況制定保障方案,預防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
第八條建立調警制度。在執行重大保障任務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時,上一級法院可向所轄法院發出調警令,基層法院法警隊可向上一級法院法警隊申請調用警力;調警的程序和調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調動使用司法警察暫行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建立外部聯系。與當地公安、武警等相關單位建立經常性聯系,遇重大突發事件難以控制時,應及時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防止事態發展和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
第三章突發事件的預防與處置
第一節 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第十條安全檢查
(一)庭審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應配備必需的安全檢查設備,配齊司法警察安全檢查人員。
(二)司法警察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檢查職責。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對其他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旁聽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應進行人身和隨身物品的檢查。
(三)防止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未經允許攜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進入法庭。對所攜帶的限制物品按規定登記、寄存后,上述人員方可進入。對攜帶可疑物品的,應進行詢問。
(四)防止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攜帶槍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管制、危險物品進入法庭。對所攜帶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繳;對查出的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對有疑點的管制和危險物品,應先將攜帶人員控制,以采取進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對未經允許強行闖入審判區的人員,經勸阻和警告無效后,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必要時可臨時關閉安檢場所。
(六)安全檢查工作中遇重大突發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時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隊領導應迅速到達現場指揮處置,應急分隊根據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審判、執行死刑、民事執行、行政執行、涉訴信訪工作以及其他情況中遇重大突發事件均適用此條。
第十一條法庭審判
(一)審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設施應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的要求。
(二)應根據法庭審判活動的類型、規模、訴訟參與人的數量等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對于刑事案件的開庭,應嚴格按照規定配備押解司法警察,對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兩名司法警察,對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應達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應履行好維護法庭秩序、保護參與審判活動人員安全的職責;對于刑事案件的開庭,司法警察應重點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發行為。
(四)民事、行政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遇下列突發情況時,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對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經警告、制止無效后,可強行帶離法庭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對情緒激動、行為失控,謾罵或污辱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的。經警告無效后可采取強制措施。
遇雙方當事人廝打的情形,應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經警告和制止無效后,可采取強制措施。
遇一方當事人行兇、挾持人質等情形,應保護人質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將其制服,收繳其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
遇當事人或旁聽人員因情緒激動突發疾病的情形,應及時送醫救治,或協助病人家屬做好救助工作。
(五)刑事案件法庭審判過程中遇下列突發情況時,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以及旁聽席出現哄鬧、騷亂等情形時,值庭司法警察應迅速制止,制止無效后,可強行帶離法庭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應嚴密監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機脫逃,并禁止無關人員接近刑事被告人。
對行兇、脫逃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將其制服,收繳其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同時加強對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脫逃行為的情況下,可鳴槍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對已經脫逃的刑事被告人,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采取有效的追擊手段,協助公安機關將其緝捕歸案。
對實施自殺、自傷等行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時制止其自殺、自傷行為,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應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對其進行救治。
對突發疾病的刑事被告人,應根據刑事被告人發病的情況及其癥狀,請醫護人員積極進行檢查和救治,必要時請示院領導同意后,將刑事被告人送往醫院診治;在送往醫院途中和檢查、救治過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強看管及對現場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第十二條提押與還押、看管
(一)應配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羈押室、指揮車、囚車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滿足不同類型或同案犯分別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車、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沒有安全防范設施的羈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帶故障的囚車執行押解任務;提押與還押、看管均應按規定比例配備司法警察。
(二)提押與還押、看管過程中遇下列突發情況時,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行兇、脫逃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時,處置措施參照法庭審判中第十一條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車或羈押室內自殺、自傷或傷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將其制服,收繳其持有的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并將其單獨關押;對已經發生傷害后果的,應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隊領導報告,根據指令對其進行救治。
遇刑事被告人實施串供行為時,司法警察應及時制止,提出警告,并將其分別押解或看管,必要時應對其身體進行檢查,收繳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
(三)提押與還押過程中遇下列突發情況時,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故障時,司法警察應嚴密注視刑事被告人動向,迅速組織警戒,并及時與交通警察聯系;如車輛故障、交通事故難以在短時間內處理,應及時向法警隊領導報告,請求派車接應,緊急情況下可臨時征用社會車輛,將刑事被告人及時帶離事故現場。在轉移刑事被告人的過程中,要加強對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現場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屬或其他人員哄鬧、攔阻囚車時,司法警察一方面應盡快將刑事被告人與其他人員相隔離,防止其他人員借機劫奪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機脫逃,另一方面應對相關人員提出警告,警告無效后可將帶頭鬧事者強制帶離現場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搶奪槍支或武裝劫持刑事被告人時,經警告無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態,抓獲犯罪分子。
對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發疾病的,應及時向法警隊領導報告,根據病情的嚴重程度送當地公安醫院或就近醫院進行治療。在檢查、救治過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強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過程中遇下列突發情況時,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哄鬧或謾罵看管人員、其他刑事被告人時,經警告無效后,可采取強制措施并將其單獨關押,并嚴密監控刑事被告人的行為。
對看管過程中刑事被告人突發疾病的,應根據刑事被告人發病的情況及其癥狀,請醫護人員積極進行檢查和救治,必要時請示院領導同意后,將刑事被告人用囚車送往醫院診治;在檢查、救治過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強看管及對現場的警戒。
第十三條送達
(一)法警隊應根據法律文書所涉及案件的內容,提前分析、研究送達任務的復雜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達工作中遇以下突發情況,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達人拒絕接收法律文書的情形,應做好解釋工作,并告知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經說服教育仍然拒收的,應按照法律程序進行留置送達。
遇被送達人及其家屬謾罵送達人員或哄鬧時,應說服教育并對其進行勸告,必要時與被送達人及其家屬所在單位取得聯系,爭取他們協助送達;對不聽勸阻、妨礙公務的人員,應采取處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遇被送達人對送達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為,收繳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同時向法警隊領導報告,根據指令執行。
遇送達人員被圍困限制自由的情形,應積極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勸說無效的,應迅速向法警隊領導報告,請求派警力支援。
第二節執行死刑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應按照《人民法院刑場建設標準》的要求,建立能夠用于槍決和注射執行所需的固定刑場,刑場內應設立除執行人員以外無關人員不允許靠近的警戒線;應配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指揮車、囚車以及其他警用裝備,配足擔負警戒、押解、執行任務的司法警察。
第十五條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應在執行現場擔任指揮員工作;法警隊領導應參加從押解到執行以及善后處理全過程的執行活動,保證發生問題及時指揮處置。
第十六條遇有下列突發情況時,擔負執行死刑任務的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死刑犯行兇、脫逃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時,處置措施參照本規則中
第十一條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搶奪槍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時,處置措施參照本規則中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囚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故障時,司法警察應嚴密注視死刑犯的動向,立即組織警戒,迅速將死刑犯轉移到備用囚車。在轉移死刑犯的過程中,要加強對死刑犯的看管及現場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脫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發生。
遇死刑犯家屬或其他人員圍堵囚車時,應及時向組織指揮的領導報告,一方面警告、勸阻圍堵人員,另一方面嚴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脫逃。經勸阻無效后,按指揮員的命令迅速處置,同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遇死刑犯家屬或其他人員哄鬧、沖擊執行現場時,應加強現場警戒,對帶頭鬧事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警。
第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的情形時,現場指揮員應命令暫停執行,指揮司法警察迅速將死刑犯押解至羈押場所進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長報告,根據指令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死刑犯抵抗執行時,現場指揮員應果斷指揮司法警察將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將死刑犯迅速執行。
第十八條對槍決或注射執行所用的槍支、彈藥和藥品等應事先進行認真檢驗,并留有備份,以防發生意外;如在執行過程中因槍支、藥品等原因導致執行無法完成時,執行人員應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員應指揮后備執行人員補位執行或更換備份藥品。
第三節 民事、行政案件執行活動中的突發事件
第十九條保證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職能,民事、行政執行案件應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條遇有下列突發情況時司法警察應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執行人對執行有抵觸情緒,不予配合時,應主動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遇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時,應依據有效法律文書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密切監視被執行人動態,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遇被執行人暴力抗法時,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執行人進行控制和束縛,收繳其持有的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
遇群體哄鬧、沖擊執行現場時,經勸阻、警告無效后,應對帶頭哄鬧、沖擊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當執行現場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時,為避免行兇、爆炸等行為發生而造成不必要的傷亡,應先予撤離;如撤離受阻,應迅速向法警隊領導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警,請求援助。
第四節 涉訴信訪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二條應將接訪區域與辦公區域分離,接訪區域應設立安全檢查設備,凡進人人員一律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司法警察應依法處置在立案辦公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
遇上訪人員尋釁滋事、打砸、破壞公共財產或侮辱、威脅、毆打信訪工作人員時,司法警察應對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發現上訪人員攜帶危險物品時,司法警察應立即控制來訪人員,責令其交出危險物品,抗拒交出的,應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收繳,并協助接訪人員對其進行勸導,經勸導無效的,應對其予以警告、訓誡,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發現上訪人員攜帶爆炸、放射性等自身無法處置的危險物品時,司法警察應立即控制上訪人,并迅速報警,交由公安機關處置。
遇上訪人員企圖自殺、自傷時,司法警察應果斷制止其行為,收繳其用于自殺、自傷的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并協助接訪人員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對已經造成傷害后果的,司法警察應協同相關部門人員將上訪人員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勸導工作;對出現死亡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注意保護好現場,固定、保存證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條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訪群眾在法院門前圍攻法院人員、攔截法院車輛或沖擊法院大門等情形時,司法警察應立即向法警隊領導報告,應急分隊迅速前往現場,勸解和制止不法行為,并迅速查明鬧事者的身份和意圖。對于確有正當要求的要及時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認真接待,慎重處理;對無合理要求且不聽勸阻者,報院領導批準后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第五節其他突發事件
第二十五條法院的重要區域、重點部門應安裝監控系統,實行全天候的監控;應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和執勤制,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解決。
第二十六條發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載體丟失或被盜事件時,案發部門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協助公安機關展開調查。
第二十七條發生槍支彈藥被盜事件時,案發部門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應急領導小組迅速指揮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線,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追查。
第二十八條辦公區域發生火災、爆炸時,應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應急分隊迅速趕到現場,撤離易燃易爆物品,及時疏散人員,組織人員滅火,搶救槍支、彈藥、檔案、重要文件等。發生水災、地震等其他自然災害時,應急分隊應立即警戒重點目標,迅速疏散人員,救護傷員,搶救重要物資,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損傷和財產損失。
第四章健全保障機制
第二十九條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執法能力建設。應結合人民法院各類突發事件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工作,適時開展模擬演練活動,提高司法警察靈活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同時,根據任務需要,不斷增強司法警察隊伍力量,提升隊伍整體戰斗力。
第三十條加強警用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需要,加大資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較高的警用裝備、通訊工具和各種防范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形成激勵機制。對擔負處置突發事件任務較重的司法警察,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值勤津貼、特殊補助、傷亡撫恤金等相關待遇。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成績突出的,應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成立區司法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班子其他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科室處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具體工作職責為:
?。ㄒ唬┴撠熑珔^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
(二)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ㄈ┴撠熛騾^委、區政府、區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請示、報告應急處置工作。
(四)與區有關部門聯系、溝通、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有關事宜。
?。ㄎ澹┲笓]調度區司法局各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三個專項應急處置工作組,分別為: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工作組、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二、預案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嚴重社會危害,根據工作職能應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置的緊急事件,主要包括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
三、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ㄒ唬┻m用范圍
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鄰里糾紛、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等一般性民間糾紛;因意外傷亡、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引發的民間糾紛;因民間糾紛而引發的5人以上聚眾滋事、持兇器或危險品傷人等群體性糾紛。
?。ǘC構職責
區司法局成立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處置全區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的工作協調、人員調配、信息傳遞等。組長由區司法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基層工作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負責人、各司法所所長組成。各街道相應成立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處置本區域內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
?。ㄈ┨幹迷瓌t
1、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照工作職能和分工,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工作開展。
2、區分性質,相應施策。及時分析民間矛盾糾紛產生原因及糾紛性質,預測研判發展趨勢,依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3、快速反應,妥善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信息暢通,反應迅速,行動準確,果斷采取措施,把損害和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4、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凡涉及全區性民間矛盾糾紛,由區司法局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負責;涉及跨街道的矛盾糾紛,由街道之間聯合處置;各街道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民間矛盾糾紛的調解,確有困難時,要及時報告區司法局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以便組織協調增援。
?。ㄋ模┨幹么胧?/p>
1、一般性民間糾紛,如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鄰里糾紛、經濟糾紛、合同糾紛等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工作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解人員介入,調查了解糾紛情況,摸清是非原由。
?。?)依據糾紛具體情況,及時組織當事人展開調解,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家人、親友、單位領導和同事等共同做疏導工作。
(3)調解過程要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達成和解協議,并做好回訪,及時制作卷宗歸檔。
(4)如矛盾糾紛調解不成或進一步激化擴大,超出本級調解組織能力之外,及時報告上一級矛盾糾紛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請求協助處理。
2、可能引發民間糾紛的突發事件,如意外傷亡、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工作組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調解人員趕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現場穩控工作,及時組織展開救助和防護工作,控制好現場事態發展。
(2)根據突發事件具體情況,研判糾紛的性質,分析事態發展趨勢,確定責任主體,做好歸口分流化解工作,保持信息暢通,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嚴防事態進一步擴大。
?。?)在調解過程中,嚴格依法辦事,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當事人做好法律宣傳和說服疏導工作,及時分清是非責任,平息事件爭端,力促理性解決問題。
?。?)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無法調和的糾紛,在做好穩控的前提下,積極協助和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3、因民間糾紛而引發的5人以上聚眾滋事、持兇器或危險品傷人等群體性糾紛的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性民間矛盾糾紛應急處置工作組聞訊后,主要領導要親自到場組織,及時聯系和協調有關部門控制現場,并做好跟進穩控工作。
?。?)對已出現局勢激化的糾紛情況,在向區委、區政府及市司法局匯報的同時,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加強自身安全防護。
?。?)在矛盾糾紛處置過程中,調解人員應借以攝像、錄音等設備對事發現場重要證據進行采集,對當事人、證人作好調查筆錄。
?。?)要運用調解對接機制,加強與公安、法院、檢察院、信訪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法聯合調解。如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要協助公安機關及時果斷處置。
四、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ㄒ唬┻m用范圍
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是指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管下落不明、參與群體性事件、行兇犯罪、非正常死亡、收監押送發生事故等突發事件。
(二)機構職責
成立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全區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長由區司法局分管社區矯正工作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區法院刑庭、區檢察院監所科、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隊、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科負責人、各司法所所長組成。
(三)處置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處置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要求,規范進行。
2、快速反應原則。處置突發事件應當快速反應,措施果斷,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社區穩定。
3、各司其職原則。處置社區矯正突發事件應按各部門職責,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主動地做好相關工作。
4、協同應對原則。處置突發事件應當部門聯動、協調配合、應急有序、處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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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區服刑人員下落不明的處置
?。?)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管超過一周,仍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司法所應當及時向區司法局報告,并上門走訪要求其親屬協助查找,同時與公安派出所聯系請求協助查找。
?。?)區司法局制作協查公函送交區公安分局,由區公安分局指定相關派出所協助查找。
?。?)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科應當及時與區檢察院監所科、原審法院刑庭聯系,通報情況、請求協助。
?。?)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區司法局應當向原審法院提請收監。
?。?)收到法院同意收監的裁定后,區司法局制作協助抓捕的公函送交區公安分局,由區公安分局指定相關派出所協助抓捕。
2、社區服刑人員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1)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區司法局報告,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助相關部門處置。
(2)司法所應當迅速查明相關情況,及時向區司法局報告。
(3)區司法局根據情況和后果,分別給予警告、提請治安處罰、收監執行的處理。
3、社區服刑人員行兇犯罪的處置
?。?)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行兇犯罪的,應當立即向區司法局報告,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協助相關部門處置。
?。?)區司法局應當及時向市司法局社區矯正處報告。
?。?)區司法局與區檢察院監所科、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隊保持聯系,跟蹤案件的進展,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4、社區服刑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處置
(1)司法所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自殺、他殺或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死亡的,應當及時向區司法局報告,并配合公安派出所處置。
?。?)司法所應當協助社區服刑人員所在社區(村),做好死者親屬思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3)區司法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批準、決定機關,并通報區檢察院監所科。
5、收監押送發生事故的處置
?。?)在收監押送中社區服刑人員脫逃的,執行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區政法委領導、市司法局矯正處處長、區司法局局長、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分管領導。
?。?)立即召開社區矯正聯席會議,研究對策。各部門按照聯席會議部署開展相應工作。
五、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ㄒ唬┻m用范圍
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是指刑釋解教人員脫管失控、參與群體性事件、行兇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發事件。
?。ǘC構職責
成立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全區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組長由區司法局分管安置幫教工作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科負責人、各司法所所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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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地為主原則。對發生在各街道的刑釋解教人員突發事件,實行屬地管理,由各司法所負責處置,并及時上報區司法局。對發生在相鄰街道的突發事件,在區司法局的統一指揮下,堅持條塊結合,由先發現或得到消息的司法所首先控制現場,第一時間報告區司法局,區司法局通知事發地所在街道司法所趕赴現場負責處理,相鄰街道司法所積極配合,協助處置。
2、先接報先處置原則。對發生在轄區內的刑釋解教人員突發事件,先接到報告的單位為“第一處置人”,要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及時通報公安派出所等有關單位和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四)處置措施
1、刑釋解教人員脫管失控的處置
?。?)司法所接到報告或發現刑釋解教人員脫管失控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查找。
(2)組織查找未果的,應及時向區司法局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報告,并通知公安派出所要求協助查找、追逃或監控。司法所及社區(村)安置幫教工作小組全程配合,協助開展工作,并將具體工作過程記錄在案。
?。?)區司法局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接到司法所報告后,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及時督促、指導司法所開展處置工作。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市司法局基層工作處。
2、刑釋解教人員參與群體性事件的處置
(1)司法所接到有關人員報告或發現刑釋解教人員正在參與群體性事件情況后,應及時組織協調社區(村)安置幫教工作小組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同時向區司法局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報告。
?。?)司法所應立即前往事件現場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教育疏導,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并進行重點監控,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態惡化,同時,向區司法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事態發生的情況。
(3)區司法局應急處置機構接到司法所的報告后,迅速組織部門力量前往事發現場處理,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同時,向區政府、市司法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事態發展情況。
3、刑釋解教人員有行兇犯罪苗頭或跡象的處置
?。?)司法所發現或接到公安派出所關于刑釋解教人員有行兇犯罪苗頭或跡象,應及時組織協調社區(村)安置幫教工作小組采取相應處置措施,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重點監控,并立即組織調查,及時開展教育疏導、化解矛盾等工作,防止突發事件發生和矛盾激化,同時向區司法局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報告。
?。?)區司法局應急處置工作組接到報告后,要及時指導、督促司法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突發事件的種類、涉及人員情況、事態發展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記錄在案,同時,向市司法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相關情況。
4、刑釋解教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處置
(1)司法所接到有關人員報告或發現刑釋解教人員非正常死亡(自殺、他殺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情況后,應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報警,向街道辦事處和區司法局報告,并及時通知協調公安派出所進行緊急處置。
?。?)司法所應第一時間前往事件現場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向區司法局安置幫教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報告事件發生、發展和處置的情況。
?。?)區司法局應急處置工作組接到報告后,要將刑釋解教人員非正常死亡情況、事態發展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記錄在案,同時向市司法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相關情況。
六、后期處置
突發事件結束后,區司法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相關單位及局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起草突發事件的調查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并向市司法局、區委、區政府、區政法委等上報有關情況。局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違反制度而引發突發事件的行為,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篇3】司法警察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預防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積極、穩妥、快速地處置社會突發事件,充分發揮我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職能作用,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市政府有關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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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以人為本、預防與應急結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級響應、依法處置的原則。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突然發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或者一般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安全事件。
????二、組織指揮及職責任務
????(一)應急指揮中心。市司法局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簡稱“應急指揮中心”),由局長任總指揮,班子其他領導為副總指揮(具體人員安排附后)。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特別重大及重大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管理和協調。
????其主要職責是: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決定有關重要事項,提出重大決策建議,采取處置措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岳陽市司法局報告有關情況,組織事件信息的發布;派員趕赴現場指導調查處理、緊急救援和慰問安撫;負責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二)應急辦公室。市司法局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簡稱“應急辦公室”),由分管辦公室的領導任主任。應急辦公室掛靠在局辦公室開展日?;顒樱唧w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日常信息監測、采集、匯總、分析、判斷,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提出預警及預案啟動的建議;
????2.起草相關文件;
3.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分別向有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通報情況,聯絡、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
4.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指示,制定應急措施,督促、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應急工作;
????5.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指示,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對突發事件進行處置;
????6.跟蹤了解事件的進展情況和處置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7.承辦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及預測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定期不定期開展信息的監測及預測工作,對監測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分析,對可能發生的危機、情報及時處理,做出科學的預測和判斷。
????(二)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后,可根據實際需要,采取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等措施,同時各救援小組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準備啟動應急預案。并由局應急指揮辦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四、應急處置
????(一)信息報告
????一經發生突發事件,應實行24小時值班和信息報告制度。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向局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件的簡要過程、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同時,隨著事態的發展做好續報工作。因瞞報、少報、漏報、遲報而導致處置工作被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局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報告事項進行核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向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匯報。
????(二)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各單位應組織進行先期處置,并盡量取得當地鄉(鎮)政府、派出所等機構的支援。局應急指揮中心視情況,討論決定后派員趕赴現場指導、組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響應
????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程度啟動達市司法局應急預案,作出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按照市政府規定啟動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和市總體應急預案;發生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局應急指揮中心緊急議定應急工作具體方案,根據情況將行動指令下達到各行動小組,各行動小組迅速到達指定崗位,按照各自職責立即開展處置工作履行職責,做好緊急控制、救援和撤離等工作,確保現場穩定,必要時請示上級啟動更高一級的響應程序。
????(四)擴大應急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依靠局應急處置隊伍無法控制和消除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由局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市政府意見后作出擴大應急的決定及行動。
????(五)終止應急
????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局應急指揮中心下達指令,應急處置隊伍按照指令撤離現場,恢復常態管理。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災后重建及對有關人員的獎懲等。
????(二)保險
????局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工作需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應急人員保險投保和受災人員保險索賠工作。
????(三)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
????突發事件結束后,由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起草突發事件的調查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并向岳陽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等上報有關情況。
????六、應急保障
????(一)值班制度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各單位應每天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工作人員應確保隨時在崗、通訊暢通等。
????(二)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局政工人事股負責緊急情況下應急隊伍的組織、動員及應急活動的考核、獎勵工作。
???2.交通運輸保障。局辦公室負責應急信息匯總和車輛調配工作,局所屬車輛均為救援和搶險車輛,突發事件發生后,全部車輛聽從局應急指揮中心及局辦公室調遣。
???3.物資及資金保障。由局辦公室、基層股負責協助局長做好救援物資及資金的調用等工作。
???4.醫療保障。由辦公室負責應急救援過程中藥品的采購、儲備、醫護人員的協調等。
???5.法制宣傳保障。由普法辦負責在應急過程中開展相關的法制宣傳、聯絡和對外宣傳報道工作。
???6.紀檢監察保障。由督查室負責組織應急過程中對遵紀守法情況、預案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
????7.治安保障。由基層股組織開展應急過程中的秩序的維護等工作。
????(三)應急隊伍培訓
????局辦公室應在局應急指揮中心的指導下,組織對全局干部職工進行應急工作的管理培訓、操作培訓、演練培訓等,并將此工作納入隊伍培訓計劃,與年終目標同計劃、同考核,使培訓工作制度化、長期化,確保應急隊伍達到工作需要標準。
????(四)日常演練
????局辦公室應組織應急隊伍觀看、進行日常演練,并根據需要開展跨系統、跨地區的工作交流。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
????局政工人事股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在處置突發事件中干部職工的實際表現,對在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獎勵建議,報局應急指揮中心議定后實施。
????(二)處罰
局政工人事股和局紀檢組長對失職、瀆職、違反安全制度而引發突發事件的行為,以及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相應后果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