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應急預案范文(精選6篇)
應急預案是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方針、政策,應急組織結構及相關應急職責,應急行動、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應對各類事故的綜合性文件。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叉車應急預案范文(精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叉車應急預案1
第一章 總 則
一.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我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二.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叉車)事故,是指在本單位內使用叉車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三. 叉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據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一. 指揮部
公司成立緊急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行政部門和安全部門主導和監管,各部門具體配合落實,發生緊急事故時,以指揮領導小組為基礎,總務部李基俊、財務部李基俊、質量部王志剛、生產部鄭世清、安辦張冬雷組成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整個救援工作。
二. 指揮機構職責
指揮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預案的制定、修改,成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隊伍進行訓練和演練,檢查、督促做好事故預防措施和各項準備工作。發生緊急事故時,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信號,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必要時向有關部門請求支援,向上級匯報情況,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總結事故的經驗教訓。
三. 人員分工
總 指 揮:吳永根
副總指揮:張冬雷
組 員:馮子旺、鄭世清、王志剛、李基俊、文勇日、金光龍
四. 緊急事故處理架構圖
第三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一、 本單位如有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
(一) 組長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 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 在向組長報告的同時,向其它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二、 本單位如發生重大事故后,現場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最高負責人應盡快引導有關部門事故處理人員迅速進入現場。
三、 本單位叉車注冊在異地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當馬上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同時向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應急處理
一. 特種設備事故如發生后,本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本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二. 如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三.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本單位各部門、人員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四.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五. 公司叉車設備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如下:設施設備開始老化,特別是叉車24小時運作使用頻率較高,如果帶病操作加上操作人員疲勞駕駛,很容易發生叉車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和公司財產損失。所以我公司在平時加強對叉車的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個別員工發現問題不報帶病操作的將嚴肅處理,在每次班前會上都要對員工進行講解。
⒈ 不能疲勞和酒后駕駛;
⒉ 操作叉車前要對水、油、電瓶的用電情況、剎車、燈光等進行全面的檢查;
⒊ 叉車要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嚴禁停放在商品旁邊,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叉車故障及時報修,嚴禁叉車帶病作業;
⒋ 在作業叉車過程中要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作業,牢記安全生產,做到“三不傷害”。
叉車應急預案2
一、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叉車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叉車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證員工生命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叉車事故,是指在本單位內使用叉車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適用于GG叉車傷害事故應急處理。
三、應急處置原則事故應急處置應堅持一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據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二)以人為本,最大限度減少人身傷亡原則。
(三)利于恢復生產的原則。
四、危險性分析及預防措施
我單位現有叉車G部,分別為∶GG廠家生產的GG型叉車和GG廠家生產的GG型叉車。
(一)危險性分析
叉車因其司機視線盲區多,叉起重物時嚴重影響司機視線。且其傳動機構、工業廣場作業環境復雜,對司機的技術水平要求高,突發性事故較多。
事故種類主要有∶司機視線盲區或剎車失靈導致叉車碾壓人員事故、傳動機構失效或所載重物重心不穩導致重物滑落事故等。
(二)預防措施
1.購買具備資質廠家生產的叉車,做好注冊登記,取得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后方可使用。
2.叉車司機必須經有資質單位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認真按照規定周期做好叉車定期檢測。
4.加強叉車司機技術培訓,加大考核力度,切實提高叉車司機技術水平和安全意識。
5.叉車嚴禁超載運行。
6.每班開車前仔細檢查叉車動力、傳動裝置、剎車裝置、儀表盤、潤滑油量等情況。發現故障立即處理,處理前叉車不得運行。
7.認真做好叉車月度自查,做好叉車日檢、月檢、年檢。叉車大修必須由具備資質單位修理。
8.叉車啟動、叉起、放下重物、轉彎時,司機要仔細觀察周圍情況并鳴笛示警。
9.叉車在場內運行速度不得超過5Km/h。
五、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G成立叉車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組長∶GG副組長∶GG成員∶GGGG
叉車事故應急指揮部設在CG。
(二)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指揮本單位對叉車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3.落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部署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三)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
1.組長的主要職責∶負責召集、協調本單位內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副組長的職責∶負責與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3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六、事故報告與應急響應
(一)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電話∶固定電話GG。通訊工具采用手機、固定電話或調度電話。
2.叉車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及叉車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地點;
(2)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3)事故設備名稱;(4)事故類別;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二)應急響應∶
1.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組長匯報。
2.組長立即啟動《叉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預案,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由組長指定專人向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并配合政府監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七、應急處置方法
1.應急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叉車司機、維修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警戒人員、醫護人員、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趕赴現場,查看現場情況并制定救援方案。
2.救護車開至事故現場待命。警戒人員立即設置警戒線,疏散救援無關人員,并保證道路暢通。
3.如叉車上裝有重物,必須采取措施搬走重物,防止救援過程中重物滑落對人員造成二次傷害。
4.如叉車碾壓人員,應先搬走叉車上的重物,再用千斤頂支起叉車將受傷人員救出。嚴禁采用開車的方法救人,防止人員受傷加劇。支起叉車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叉車翻車。
5.如叉車所載重物滑落砸傷人員,應采取措施保證一次移開重物,防止移開重物過程中重物下回對受傷人員造成二次傷害。
6.傷員的救治嚴格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骨折傷員要先固定后搬運;出血傷員要先止血后搬運;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驟停的傷員要先進行人工呼吸或心臟復蘇后再搬運。
7.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八、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后,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及時向政府監察部門報告,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2.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3.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本單位各部門、人員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九、演練
叉車使用單位應依據本預案要求,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應急演練,演練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練采用模擬實戰演練形式。演練重點為∶
1.事故報告是否及時、準確。
2.救援人員趕赴現場是否迅速、是否帶齊救援工具。
3.采區救援措施是否得當。4.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叉車應急預案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叉車制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第五條、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第八條、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叉車使用
第十條、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
第十一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叉車應急預案4
為保證生產正常運行,使產品、物料及時外運、裝卸,保證生產任務的完成,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為應付突發的特種設備發生故障、事故等各種情況,確保生產工作的正常運行,成立領導小組,組長2,副組長2,成員為2、王2、山22遲某某2。
二、應急預案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協調本單位內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副組長的職責:副組長負責與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副組長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三)、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三、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本單位如有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做到:?
(一)組長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在向組長報告的同時,向其它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四、?本單位如發生重大事故后,現場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人應盡快引導有關部門事故處理人員迅速進入現場。
五、特種車輛應定時、定期安排人員對叉車進行檢修和保養,及時采購部分急需配件以備急用,杜絕機械事故的發生。若因此影響正常?生產時,按規定進行處罰。
六、駕駛人員要服從領導小組及本班組長的工作安排,聽從使用部?門的作業指導,每投訴一次罰款10元;在應急過程中,各部門人?員應積極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以確保生產需要,急需使用叉車部門應事先和組長聯系,根據輕重緩急進行調配,若因叉車調動扯皮或不服從安排,影響正常生產追究責任,按規定處罰。
六、?應急小組組長要全面了解情況,積極完善各項工作,確保生產?正常運行。
七、?如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八、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本單位各部門、人員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九、?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叉車應急預案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叉車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叉車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叉車)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為我公司根據《特種設備(叉車)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處理叉車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三條:本預案所稱叉車事故,是指在本公司內使用叉車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叉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據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本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熟悉已經建立的叉車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嚴格、切實地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叉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為應對突然發生的叉車事故,本公司成立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朱冰任組長,龔建國 徐黎明 周振華任副組長,以下人員為組員:汪超、陳世華、沈征峰、周麗芳、葉曉明、周俊、陳蕓瑩、樊建明。姚宏平為聯絡員。
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第七條: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組織指揮本公司對叉車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部署叉車事故應急處理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第八條:組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協調本公司內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副組長的職責:
龔建國副組長負責與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徐黎明、周振華副組長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條: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本公司的叉車等的數量及具體位置的分布,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存檔隨時備查。
第十二條:本公司叉車設備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如下:公司從開業到現在已有12年了,設施設備也開始老化,特別是叉車24小時運作使用頻率較高,如果帶病操作加上操作人員
疲勞駕駛,很容易發生叉車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和公司財產損失。所以我公司在平時加強對叉車的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個別員工發現問題不報帶病操作的將嚴肅處理,在每次班前會上都要對員工進行講解,1、不能疲勞和酒后駕駛、2、操作叉車前要對水、油、電瓶的用電情況、剎車、燈光等進行全面的檢查。3、叉車要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嚴禁停放在商品旁邊,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叉車故障及時報修,嚴禁叉車帶病作業。4、在作業叉車過程中要按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作業,牢記安全生產,做到“三不傷害”。
第十三條: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對容易引發事故的隱患點為本公司重點監控內容,在接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檢查隱患點的安全管理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本公司根據在用設備的特點和實施應急救援的要求,配備的必要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設備部,由專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五條:本公司如有叉車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做到:
(一)組長按本公司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在向上級公司報告的同時,向區內其它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本公司如發生叉車事故后,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人應盡快引導有關部門事故處理人員迅速進入現場。
第十七條:本公司叉車注冊在異地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當馬上報告叉
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立即同時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局。事故的報告時限為一小時內。
第十八條:本公司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事故發生公司(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一) 事故發生地點;
(二) 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三) 事故設備名稱;
(四) 事故類別;
(五) 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十九條:叉車事故如發生后,本公司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公司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事故發生后,本公司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如發生叉車事故,叉車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叉車應急預案6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我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為我單位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處理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組織原則。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叉車)事故,是指在本單位內使用叉車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等起重設備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第四條
叉車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據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本單位有關人員應當熟悉已經建立的特種設備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嚴格、切實地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為應對突發的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本單位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婁壽榮任組長,劉德強、周志明任副組長,以下人員為組員:杜躍華、魏守金、賈興斌、伍延國、閆瑞剛等。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第七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組織指揮本單位對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落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部署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第八條
組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協調本單位內各部門的有關人員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副組長的職責:周志明副組長負責與有關政府監管部門溝通協調,劉德強副組長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條
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叉車等特種設備的數量及具體位置的分布,編制書面記錄和繪制的詳細分布圖,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相關人員均應存檔隨時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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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單位叉車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
措施如下:
1、叉車駕駛人員無證駕駛
2、叉車司機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3、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出現損壞
4、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有泄露
5、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沒有充足等。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對容易引發事故的隱患點為本公司重點監控內容,在接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同時,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檢查隱患點的安全管理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本單位根據在用設備的特點和實施應急救援的要求,配備的必要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倉庫,由專人保管。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五條
本單位如有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應立即向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做到:
(一)組長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啟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在向廣州市黃埔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的同時,向區內其它有關政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單位如發生重大事故后,現場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最高負責人應盡快引導有關部門事故處理人員迅速進入現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本單位叉車注冊在異地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當馬上報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立即同時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事故的報告時限為兩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要以傳真方式報告。
第十八條
本單位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二)事故發生地點;
(三)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四)事故設備名稱;
(五)事故類別;
(六)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事故如發生后,本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本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如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像或者拍照。
第二十一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本單位各部門、人員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
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