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規章制度【五篇】
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寺院管理規章制度【五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景區寺廟的管理,加強相關人員的工作協作,樹立景區良好的服務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景區寺廟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公司負責與寺廟工作對接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崗位職責
景區經理對景區寺廟管理負有領導責任,負責監督相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盡責;公司財務部負責與寺廟管理人員定期盤點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廟管理員負責寺廟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對寺廟范圍內的財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負責,如遇特殊情況,及時與景區管理者溝通匯報;景區其他崗位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應盡力配合寺廟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寺廟收入統計交接程序
寺廟內的香火收入管理,與公司制定的出入庫制度及相關財務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買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制度,由寺廟管理員提出采購申請,經景區經理同意并上報公司采購部門統一采購,由景區庫管人員及時辦理出入庫相關手續。香火收入由寺廟管理員收取,定期與公司財務部門進行交接入賬(交接時間以每半月為準,亦可根據實際收入情況,由財務部門及時溝通確定時間);寺廟的功德箱,寺廟管理員和景區指定的專人各保管一把鑰匙,兩人同時在場方可開啟,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為宜,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由財務部確定,法定長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據情況及時收入并交接入賬;功德薄收入應于行善游客當面記錄,游客確認無誤后署名,每月由財務部與寺廟管理員進行交接入賬。
第五條香火庫存管理
寺廟管理員與庫房管理員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香火庫存量的盤點核對,確保香火收入賬目與庫存香火數量一致。
第六條游客秩序維護
寺廟管理員有義務協助景區相關工作人員,對游客秩序進行協調幫助。
第七條巡視巡檢
寺廟管理員應及時對寺廟周圍環境進行巡視巡檢,發現建筑損壞或物資器材損毀及時上報。
第八條附則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開始執行,相關條款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隨時完善更正。
第九條違規責任
(一)寺廟管理員有責任提醒景區及公司領導對功德箱內收入進行盤點,若因其工作失職造成被盜等損失的,按照最近三個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景區經理和當事人相應工資,景區經理與寺廟管理員各負擔50%的經濟責任。
(二)未按相關規定私自開啟功德箱,按照最近三個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當事人相應工資。
(三)未定期盤點香火庫存,造成香火庫存與收入賬目發生混亂或差額的,寺廟管理員和庫房管理員各負擔50%的經濟責任。
(四)功德薄收入應于行善游客當面記錄,至少每月與公司財務部門交接核對,如發現私自操作或遭游客相關舉報貪污,則扣除當事人與該筆功德款相應的工資。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2
為了全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維護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鑒宗教儀規,結合我寺實際,經全體本寺理事會充分醞釀,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愛國守法,嚴守僧規佛法。
二、寺廟建設維修和生活費用應提倡節儉原則寺廟的生產自養、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應納入財會賬目,歸寺廟集體所有。
三、寺院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防止發生火災和意外事故。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玩忽職守的要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團結、互相支持。立足本寺,發展旅游業,擴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辦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香客、游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禮貌待人,做到一個“請”、“您好”、“再見”不離口。絕不允許和游人吵口、打架,影響本寺聲譽。
四、樹立環保意識,提高衛生素質,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潔衛生,切實落實好衛生檢查制度。
五、服從理事會的工作安排,工作積極主動。
六、對那些入寺目的不純,違犯寺規,酗酒賭博威儀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惡語傷人、打架斗毆、破壞團結,盜竊財物等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批準清除出寺。對于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維護團結、學業有成者,由理事會給予表彰獎勵。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3
為了全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維護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鑒宗教儀規,結合我寺實際,經全體本寺理事會充分醞釀,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愛國守法,嚴守僧規佛法。
二、寺廟建設維修和生活費用應提倡節儉原則寺廟的生產自養、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應納入財會賬目,歸寺廟集體所有。
三、寺院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防止發生火災和意外事故。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玩忽職守的要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團結、互相支持。立足本寺,發展旅游業,擴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辦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香客、游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禮貌待人,做到一個“請”、“您好”、“再見”不離口。絕不允許和游人吵口、打架,影響本寺聲譽。
四、樹立環保意識,提高衛生素質,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潔衛生,切實落實好衛生檢查制度。
五、服從理事會的工作安排,工作積極主動。
六、對那些入寺目的不純,違犯寺規,酗酒賭博,威儀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惡語傷人、打架斗毆、破壞團結,盜竊財物等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批準清除出寺。對于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維護團結、學業有成者,由理事會給予表彰獎勵。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4
1.寺院各項規章制度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全集>拍拍網有售第一篇寺院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事務管理第二章寺院齋食管理第三章寺院住宿制度第四章寺院采購制度第二篇寺院****制度第一章****第二章****組織第三章學經制度第四章活佛體系第五章藏密觀修第六章修行第七章灌頂第八章法會第三篇寺院人事組織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人員管理第二章寺院組織管理制度第三章寺院檔案管理制度第四篇寺院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資產管理第二章寺院財務規范化管理第三章寺院財務會計管理第四章寺院財務審計管理第五章寺院財務信息化管理第五篇寺院環境保護制度第一章寺院環境保護管理第二章寺院綠化管理第三章寺院環境污染控制管理第六篇寺院文物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文物保護第二章寺院文物保護基本方法第三章寺院文物鑒定技術第四章國內外文物保護經驗第七篇寺院外事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外事接待工作管理第二章寺院涉外禮儀管理第三章寺院人員出入境管理第八篇寺院后勤總務管理制度第一章寺院日常用品管理錄第二章寺院車輛管理第三章寺院物資管理第四章寺院安全管理第九篇寺院建筑維護與修繕管理第一章寺院建筑保管與維護第二章寺院建筑防腐第三章寺院建筑的放火、防雷及防震第四章寺院建筑修繕方案制定第五章寺院建筑油漆工程修繕管理第六章寺院建筑石工程修繕管理第七章寺院建筑彩飾工程修繕管理第八章寺院建筑木工程修繕管理第九章寺院建筑修繕工程驗收第十篇寺院宗教事務管理第一章正確處理宗教問題第二章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第三章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第四章充分發揮愛國宗教團體的作用第五章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璀第六章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第七章防范和取締邪教第八章加強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附錄相關政策法規國務院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節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辦法》的通知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印發《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寺院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寺院在法律上屬于宗教團體,不屬于民事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其收入歸團體內所有成員共有,財產由團體內成員自行管理。
國家提倡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國家有宗教局指導相關工作。
寺院的所有行為在法律上都會追究到個人本身。
宗教事務條例有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利用宗教作掩護,欺騙或者詐取信徒財務。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第二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經登記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第五章
宗教財產
第三十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筑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所有權、使用權證書;產權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土地管理部門在確定和變更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
第三十三條因城市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構筑物的,拆遷人應當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協商,并征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的房屋、構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被拆遷房屋、構筑物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所獲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應當納入財務、會計管理,用于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與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稅收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注銷或者終止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與該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事業。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5
1、倉庫管理員須深信因果,了知此崗位責任,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商品、結緣品、耗用品及其他常住物品。
2、所有到庫商品必須即時驗收,出具入庫手續。
3、所有商品的存放要有條理,分類保管,庫房保持干凈、整潔。
4、流通處所領商品必須憑領料單出庫。
5、所有結緣商品必須憑手續支取,手續要有師父簽字方可生效。
6、所有的常住物品要登記造冊,凡常住正在使用的物品,則由保管或使用人簽字;凡所有公共物品如被子、床單等,也須清點登記,包括寺廟內的一個凳子,一張桌子都要做到心中有數,有據可查,保管得當。
7、倉庫物資賬要規范明了,每月定時盤點,做好盤存表,做到帳物相符。
8、耗用品的領取也須憑規范手續。
9、如需增補耗用物品及其他低值易耗品,也須事先及時與有關人員溝通。
10、如結緣商品要出售的,當先經師父簽字批準,到財務室交錢后,憑交款單到倉庫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