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更新時間:2023-12-06    來源:規章制度    手機版     字體: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合集五篇)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合集五篇),歡迎品鑒!

    第1篇: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或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霉、通風干燥,食品應當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顯區別標識,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第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從事特定品種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許可證件中予以特別標注;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的許可管理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向市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動失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出現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康復后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健康證明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等相關產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

      委托雙方應當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第二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分開,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單設專區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棄物清除等設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除外;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總面積(包括清洗、消毒、包裝)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三)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加工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停業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

      無正當理由的,停業不能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三章 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 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 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 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1、 對就診病人全部實行電腦管理,每位病人一個ID號,認真記錄病史,安順序就診。

      2、 工作人員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治療室。

      3、 對所有用于口腔內或接觸患部的器械(包括牙鉆、機頭、托盤等)均嚴格消毒。

      4、 進行各項口腔治療手術前,應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過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 分鐘,必要時加戴無菌手套或指套。手術時必須戴無菌手套。

      5、 進行各項治療操作時,必須思想集中,嚴肅認真,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6、 治療室內的各項物品,均應有固定的放置地點,專人保管,逐日檢查,隨時補充,及 時更換。

      7、 門診所有設備、器械,須經常檢查、加油、保養,并定期清點,防止損壞或遺失。

      8、 經常保持室內整潔,每日治療室通風30分鐘以上,紫外線空氣消毒,清

      9、 潔整頓應在治療前、后進行,治療中不得進行,清潔地面時應先拖后掃。

      10、 注射麻醉劑前應首先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并按常規要求作過敏實驗。

      11、 治療室內應備有常規急救藥品,并專人負責,每日檢查。

      12、下班前應檢查各診室及技術室,并切斷水、電總開關,防止發生意外。

    第3篇: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第一章資金審批制度

      1、總則

      (1)所有款項的支付,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如果主管領導不在公司,應以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與其聯系,確認是否批準款項的支付,事后請其在支出單上補簽意見;

      (2)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須分開保管,公司法人章由辦公室主任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和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辦公室主任或出納不在單位期間,印章應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專人保管。印章代管須辦理交接手續,代管人員必須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3)財務部原則上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額,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開具的支票須寫明經批準同意的收款人全稱,收取的發票須與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給第三者,必須有收款人的書面通知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往來款項的沖轉(指非正常經營業務),須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6)非正常經營業務調出資金須經過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7)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保存原件,復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2、施工工程用款審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審批工作流程”執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

      3、行政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1)公司管理人員的費用報銷,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財務方可報支;

      (2)涉及應酬等非正常費用,須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3、公司差旅費開支制度

      (1)公司員工到本市范圍以外地區執行公務可享受差旅費補貼;

      (2)公司職員出差根據需要,由部門經理決定選用交通工具;

      (3)公司職員出差期間,住宿費用及補貼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房租標準:

      A、部門經理以上職員,房租標準為120元/日;

      B、一般職員,房租標準為100元/日。

      ②伙食補貼、市內交通補貼標準伙食補貼每人20元/日;市內交通費每人6元/日。

      (4)實際報銷金額超出公司的補貼標準,需由部門經理或帶隊經理說明原因,報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支付。

      4、車輛維修費及汽油費管理制度

      (1)公司車輛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應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一般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結算;

      (2)車輛的易損備品備件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采購,以支票支付。需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并由辦公室建賬予以核銷使用;

      (3)公司汽油票由辦公室統一保管并設賬登記使用。

      5、辦公費用、會議費用及其他費用管理制度

      (1)公司辦公用具由辦公室統一采購、管理;

      (2)辦公室設立賬冊登記公司辦公用品的采購、使用情況;

      (3)辦公室財產臺賬為財務部附設賬冊;

      (4)辦公室應對各部門領用的辦公用品情況進行造冊、登記、定期通報;

      (5)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會議的,應由部門經理提出建議,報總經理批準,其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有關工資、獎金、福利費等各項津貼的發放標準由公司人事勞資管理部門制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報財務部備案。

      6、行政費用報銷制度

      (1)公司行政費用現金支出范圍為: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差旅費,向個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及不夠支票起點100元的零星開支;

      (2)公司職員報銷行政費用應填寫報銷單,由經辦人員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報送財務部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并按本章第1條的規定進行審批支付;

      (3)應酬、禮品費用支出實行一票一單、事前申報制,批準后方可實施;

      (4)凡未具備報銷條件(如沒有對方單位的收款憑證),需領用支票或現金者必須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留財務存底,待借款還回時財務開沖賬收據給經辦人;

      (5)支票領用單、借款單必須由經辦人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財務審核后,由財務部直接支付;

      (6)銀行支票如發生丟失,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向財務部和開戶銀行報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損失,丟失人員負有賠償責任;

      (7)其他有關費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規定為準。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經濟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標、保證、承諾及其他經濟簽證均需由總經理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負責工程造價的預測及審核、工程招投標文件的編制、工程決算的審定。

      3、工程部還負責組織工程用設備材料的采購供應及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對已經選擇定型的設備、材料進行采購,確保設備材料及時供應,積極進行市場詢價工作,建立市場價格詢價登記薄,記錄材料價格變動的歷史資料。

      4、財務部主要負責工程成本的總體控制工作。

      (1)參與有關工程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各項工程成本的構成及用款計劃;

      (2)負責工程進度款的復核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最后決算的審定工作。

      5、工程中間結算程序。

      (1)施工單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將工程進度結算報送工程部審核,工程部結合工程施工圖紙、施工進度計劃以及其他文件資料提出審核意見,并在5日內送財務部會簽;

      (2)財務部根據有關文件資料、施工單位領用的供應材料數額,以及與施工單位其他經濟往來等情況,并參考公司財務狀況提出付款意見,報送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工程決算程序。

      (1)施工單位應將工程決算書以及各項經濟簽證資料按工程中間結算同樣的程序報工程部復核,財務部會簽;

      (2)財務部根據各種經濟簽證、合同以及經審定的工程決算數和材料結算數,扣除已付工程數及墊付的各項費用,結算應付工程尾數,提出付款方案,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3)大工程辦理決算時,應由公司主管工程領導牽頭,由工程部、設計部、財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工程決算小組,按照上述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聯合進行專項工程決算;

      (4)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商品房由工程部、銷售部辦理竣工房交接驗收入庫手續,財務部憑交樓入庫手續辦理竣工房成本結算。

      第三章財產管理制度

      1、公司財產的范圍

      (1)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2)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3)凡單項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價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2、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產的會計核算

      (1)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2)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機器設備、動力設備、工具儀器等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3)辦公室和工程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臺賬,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并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3、財產的購置與調撥

      (1)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采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經財務部會簽,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采購;

      (2)財產購回后,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物發票及采購計劃辦理報銷手續。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憑驗收單登記臺賬;

      (3)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報辦公室審批,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4)固定資產的領用單由使用部門開具,領用單一式三聯。一聯由領用部門存查,一聯送財產歸口管理部門作為財產發出憑據,一聯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后向財務部報賬;

      (5)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4、財產的清查、盤點

      (1)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2)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3)財產盤點清查后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4)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組織評估,評估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決定處理意見;

      (5)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第4篇: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教廳教育規劃綱要和《四川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各級各類學校章程建設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xx〕24號)精神,加快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實現“到20xx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的目標和要求,經研究,決定在我縣教體系統全面開展學校章程制度建設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學校章程制度建設的重要意義

      學校章程建設是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辦學的需要,是構建現代學校管理體制的需要,是推動學校文化建設的需要,是依法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校的一項基礎性工程。各學校要通過學校章程編制建設,結合新的教育管理體制,認真研究學校制度建設情況,全面、認真地清理、修訂已建立的學校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規范和制度要求,在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全面的整理和整合,形成一套系統的、適應學校管理和發展的中小學常規管理制度。

      二、學校章程制度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學校章程的.內容要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權威性。章程是學校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根本性制度,是一所學校一切人員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學校要以章程為基本依據,制定形成完整、統一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學校各項制度不得違背章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三)穩定性。章程的內容應是學校重大的、基本的、相對穩定的事項。鼓勵學校把自主創新和行之有效的教育理念及實踐探索固化為制度,以此指引和保障學校創新發展的方向。臨時性、階段性工作一般不入章程。一些需要細化的條款可以另外通過規章制度方式呈現。章程語言應莊重、嚴謹、準確、簡練,避免歧義和模糊。

      (四)特色性。學校章程應結合本地社會、文化特點,梳理辦學歷史,反映學校文脈,提煉文化精神,突出辦學定位、教育理念、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特色,鼓勵因校制宜,打造學校品牌。

      三、學校章程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學校常規管理包括辦學章程、領導常規、教師管理常規、學生管理常規、教育教學管理常規、校園管理常規和后勤管理常規等內容。管理制度涉及五個層面。

      ⑴.學校層面管理制度。涉及到學校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校園管理、教學管理、教育科研管理、考試評價、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及監督保障等十一個方面。

      ⑵.人員層面管理。包括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生行為規范、教師績效考核、教職工獎懲辦法等管理規范。

      ⑶.職責層面管理制度。包括各類人員(校長、黨支部書記、教導主任、政教主任、教科室主任、總務主任、教研組長、各科教師、教務人員、電教人員、校醫、圖書管理員、儀器管理員、食堂管理員等)的崗位責任等職責管理制度。

      ⑷.工作層面規程。包括學校德育工作規程、班主任工作規程、教學常規工作規程、學校體育衛生藝術等工作規程。

      ⑸.有關具體工作管理制度。按不同類型和情況,研究和制定包括諸如實驗室管理制度、電腦上機制度、圖書管理制度、教師進修制度、請假管理制度、清潔衛生制度、食堂管理制度、校園綠化制度等具體的制度。

      四、學校章程制度匯編

      《XX學校常規管理制度匯編》內容包括:

      前言。

      第一部分:目錄

      第二部分:學校基本情況簡介。

      第三部分: 學校章程。

      第四部分:學校組織機構示意圖。

      第五部分:各種崗位職責、規章制度、評估考核辦法等。

      各級各類學校在本期內要完成管理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完成常規管理制度的匯編。要求編輯打印、裝訂成冊,并連同電子文檔上報縣教體局監審股一式一套。

      五、學校辦學章程制度的報批

      學校章程制度實行報批制。各學校制定的辦學章程和制度匯編,須經學校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填寫《蓬溪縣學校章程報批審核表》一式二份,報縣教體局監審股審核后執行。

    第5篇: 汽車修理廠規章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特制定相關規定。以下是小編搜集并整理的個體診所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診所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依法執業。

      2.嚴格遵守醫療護理各項技術操作規程,防止醫療事故發生。

      3.將本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懸掛于醒目位置,執業地點、執業范圍、負責人等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提前申請變更。

      4.按照核準的診療項目執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指令性工作任務,主動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5.認真、規范、準確地書寫門診病歷,填寫門診日志。

      6.對病員認真檢查,合理治療,科學用藥。對疑難病人2次門診不能確診者,及時轉上級醫院。對急、危重病員,給予優先接診,積極進行搶救治療。

      7.認真開展診所內部設備、設施消毒工作,依法處置醫療廢物、廢水,保證醫療安全。

      8.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認真診治每一位患者,為患者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醫務人員工作時衣帽穿戴整潔,佩戴胸卡。保持診所環境清潔。

      9.依據國家有關價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項業務收費標準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規合法的票據。

      10.開展健康教育,大力宣傳衛生防病知識。

      (二)病歷書寫制度

      1.對就診病人書寫門診病歷,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病歷書寫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糾錯規范。

      2.病歷書寫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以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簽字筆簽寫。

      3.病歷由親自參與診斷、治療的"具有合法資質的醫務人員簽名。無資質人員不得簽名。

      4.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項目。

      5.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等檢查資料應及時歸入門診病歷。

      6.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依法簽署知情同意書。

      7.急診病人經過緊急檢查處理穩定后即刻書寫病歷,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8.急診留觀患者應記錄留觀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

      (三)處方書寫制度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診所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簽章后方有效。

      2.使用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處方格式。

      3.醫師開具藥品(含中藥、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等)必須書寫處方。一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4.處方應使用藍黑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醫生必須在涂改處簽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處方取藥內容應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及數量,用藥方法等。藥品及制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衛生部(省衛生廳)頒發的藥品標準為準。沒有規定的藥品可用通用名,藥品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用量單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國際單位(iu)計算。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膠囊等劑型以片、丸、粒為單位。中醫處方按有關規定書寫。

      6.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7.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開具的藥品不得超過5種。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9.醫師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 藥品和精神 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

      10.一般處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記后,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銷毀并登記備案。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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