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更新時間:2023-11-12    來源:規章制度    手機版     字體:

    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十六篇】

    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2、制訂法規;3、規定;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5、制作;6、制作方法;7、規模、樣式;8、規制形狀;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十六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布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鉆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鉆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志(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后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占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后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后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篇2】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調度員接到貨運通知和登記時,要驗明各種運輸單據,及時安排接貨。

    2、調度員按商品要求、規格、數量填寫運輸派車單交運輸員。

    3、運輸員領取任務后,需認真核對各種運輸單據,包括發票、裝箱單、提單、檢驗證等。問明情況,辦理提貨。

    4、提貨

    (1)運輸員提貨時,首先按運輸單據查對箱號和貨號;然后對施封代、苫蓋、鉛封進行認真檢查;確信無誤后,由運輸員集體拆箱并對商品進行檢驗。

    (2)提取零擔商品時需嚴格檢查包裝質量。對開裂、破損包裝內的商品要逐件點驗。

    (3)提取特殊貴重商品要逐個進行檢驗;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無異響和破損痕跡。

    (4)提貨時做好與貨運員現場交接和經雙方簽字的驗收記錄。

    (5)對包裝異常等情況,要做出標記,單獨堆放。

    (6)在提貨過程中發現貨損、貨差、水漬、油漬等問題要分清責任,并向責任方索要“貨運記錄”或“普遍記錄”,以例辦理索賠。

    5、裝運。

    (1)運輸員在確保票實無誤,或對出現的問題處理后,方可裝車。

    (2)裝車要求嚴格按商品性質、要求,堆碼層數的規定,平穩裝車碼放;做到噴頭正確、箭頭向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固不壓液;易碎品單放;散破包裝在內,完好包裝在外;苫墊嚴密,捆扎牢固。

    【篇3】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為確保安全行駛,規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干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篇4】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一、氣體車間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1、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漆色或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

    2、安全附件不齊、損壞或不符合規定;

    3、未判明裝進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5、超過檢驗期;

    6、瓶體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7、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三、氣瓶應盡量專用,若需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的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規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運輸途中,車上不得帶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篇5】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正確協調處理安全工作與生產施工之間的矛盾,使公司在業人員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實現安全工作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項目部的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安全例會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安全例會的要求

    1、安全會議必須克服:務虛多,務實少;傳達文件細,評定貫徹情況粗;羅列問題和難題多,解決問題、攻克難題的措施辦法少;做指示,講大話多,關于尖銳問題解決辦法的決議少而且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現象。

    2、從根本上杜絕安全會議流于形式。

    3、各級安全會議根據其具體要求確定參加人員,參加會議的人員必須嚴肅會議紀律,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

    4、重大問題的研究解決會議必須作好充分的準備,有書面的材料。

    5、安全會議必須做好記錄,條件允許時在作好書面記錄。

    6、安全會議所定安全工作安排必須按時、按質完成落實到位,應有相應的監督制度。

    二、內容

    1、傳達國家、行業、地方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總結一個階段以來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取得的效果,安全生產現狀,管理上存在的問題,確定切實可行的處理對策;根據存在問題和下一階段生產經營的實際,確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安全監控的重點;在發生重大因工傷亡事故或發現重大因工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危害)隱患時,及時查找事故原因,教育從業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制定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方案,追究事故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2、學習、傳達、貫徹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措施、辦法,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匯報、交流一個階段以來的安全業務工作成果、心得和存在問題以及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監督管理的新舉措、新動態;檢查、總結一個時期以來的

    安全基礎工作(包括安全臺帳資料)和辦理各項安全生產手續的情況。

    3、結合現場的生產實際,檢查、總結一段時期以來各作業層開展安全活動,落實安全教育,裝車前、裝車后安全檢查的情況及其記錄;分析各作業層生產組織設計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書或者安全作業指導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其在落實這些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學習有關安全政策、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相互解答學習過程中的疑難問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4、空車進廠前或裝車前,根據生產、質量和進度要求和現場的各種情況,研究制定整體的裝、卸車方案,包括安全管理措施、技術措施方案。但對于特殊貨物的裝、卸,必須將經會議審批會確定的整體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呈報上級單位審批。

    三、組織形式

    由公司主管安全經理主持,各工作組負責人及小組成員;各作業層、各駕駛員;現場負責人參加,每周不少于1次。

    四、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施行。

    【篇6】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的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的第三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__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篇7】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嚴格執行《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后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后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篇8】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布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39;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信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鉆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鉆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設備、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志(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后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占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后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后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篇9】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志進行檢查,并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于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于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托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核實,并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志牌和標志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__年__月__日起開始執行。

    【篇10】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安全管理規定

    該規定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使運輸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證廠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保證廠內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必須切實抓好運輸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種作業、復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為了發現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防止廠內運輸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隱患整改制度

    廠內運輸生產的隱患整改是為了消除運輸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堅持PPCA循環為最好。

    5.安全監護制度

    廠內運輸情況復雜,有時又是多臺設備聯合作業,有時又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所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廠內運輸的安全監護制度。

    6.運輸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廠內運輸事故復雜、必須明確規定分析報告程序。

    7.廠內運輸系統安全控制點管理制度

    這是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實施重點控制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特殊生產作業形式,危害能量大,易發生各類交通運輸災害性事故的道路區域和運輸生產場所。

    8.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運用現代科學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統工程、行為科學,“FTA”分析、人體生物節律的運用等等,為了深入扎實進行,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

    9.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國家環保方針、必須制定一定的規章,以加強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組織,納入單位正常管理軌道。

    10.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體現了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勞動保護作用,必須制定相應的規定。

    11.防火制度

    廠內的運輸單位是防火的重點,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定詳細周密的安全防火規章,以防止火災發生。

    12.廠內交通安全標志管理規定制

    廠內交通安全標志是反映廠內交通情況的一種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為了實現廠內交通暢通,保證靜態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13.機動車安全檢驗規定

    該規定中明確了三檢內容,規定了檢查項目以及獎懲辦法,促進設備完好。

    14.冬季行車安全保證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發生運輸事故。為了做好防凍防滑工作,制定相應措施。

    15.試車安全規定

    保修完的車輛狀況不一定完好,必須通過試車進行調試。為了保證安全制定了試車規定。

    16.百萬公里安全競賽規定

    主要內容督促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爭當百萬公里無事故優秀駕駛員。可以分階段進行。

    【篇11】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安全管理規定

    該規定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使運輸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證廠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保證廠內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必須切實抓好運輸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種作業、復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為了發現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防止廠內運輸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隱患整改制度

    廠內運輸生產的隱患整改是為了消除運輸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堅持PPCA循環為最好。

    5、安全監護制度

    廠內運輸情況復雜,有時又是多臺設備聯合作業,有時又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所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廠內運輸的`安全監護制度。

    6、運輸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廠內運輸事故復雜、必須明確規定分析報告程序。

    7、廠內運輸系統安全控制點管理制度

    這是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實施重點控制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特殊生產作業形式,危害能量大,易發生各類交通運輸災害性事故的道路區域和運輸生產場所。

    8、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運用現代科學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統工程、行為科學,“FTA”分析、人體生物節律的運用等等,為了深入扎實進行,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

    9、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國家環保方針、必須制定一定的規章,以加強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組織,納入單位正常管理軌道。

    10、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體現了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勞動保護作用,必須制定相應的規定。

    11、防火制度

    廠內的運輸單位是防火的重點,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定詳細周密的安全防火規章,以防止火災發生。

    12、廠內交通安全標志管理規定制

    廠內交通安全標志是反映廠內交通情況的一種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為了實現廠內交通暢通,保證靜態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13、機動車安全檢驗規定

    該規定中明確了三檢內容,規定了檢查項目以及獎懲辦法,促進設備完好。

    14、冬季行車安全保證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發生運輸事故。為了做好防凍防滑工作,制定相應措施。

    15、試車安全規定

    保修完的車輛狀況不一定完好,必須通過試車進行調試。為了保證安全制定了試車規定。

    16、百萬公里安全競賽規定

    主要內容督促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爭當百萬公里無事故優秀駕駛員。可以分階段進行。

    【篇12】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一、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于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運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嘗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篇13】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獎勵條件

    (1)全年駕駛無事故。

    (2)全年運輸貨物無丟失,無損壞

    (3)發現并能及時制止重大錯誤形為的發生,避免公司遭受經濟損失。

    (4)工作認真負責,恪守職責,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5)積極進取,努力鉆研。對倉庫的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為公司開源節流做出貢獻者。

    (6)在安全檢查評比中,消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項頻率均不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之車隊,車隊長、安全員、車管員、調度員每人獎勵二百元。

    (7)在每季度車輛安全技術檢查評比中,保養質量達九十分以上的`車輛,獎勵主管司機五十元;連續四個季度均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終加獎一百元。

    2、處罰標準

    (1)承運司機未按要求時間把貨送到用戶手中,影響用戶生產,每晚一天罰款200元;

    (2)承運司機不得私自將承運的貨物轉主或委托其它車輛運輸,如果發生上述情況罰款500-1000元,視情節拒付運費。

    (3)承運司機在整個承運過程中有倒換、盜竊所運物等行為者,要按零部件價格的3-5倍進行罰款,賠償零件損失。

    (4)在承運過程中對承運貨物造成丟失、損失、銹蝕等,視情況予以200-1000元罰款,根據情節對丟失和損失的零件進行賠償。

    (5)承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交通事故和臨時故障不能按時間要求到達目的地,在出事后2小時內不能及時向公司匯報的罰款500元/次,匯報后也要視情況罰款100-500元,如果造成較大影響,可加重處罰。

    (6)承運司機不能按要求傳遞票據或將票據涂改或損壞,罰款100-200元,如果丟失視影響程度進行罰款。

    (7)承運司機到達運送目的地,要熱情服務和交接,協助卸車,如因工作服務態度不好,用戶反映強烈,視情況罰款100-500元。

    (8)輕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下):負同等以上責任,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9)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五至十天,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萬公里安全里程;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十至三十天,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一萬至六萬公里安全里程。

    (10)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一至三個月,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二十萬至三十萬公里安全里程(屬死亡事故,取消三十萬至五十萬公里);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三個月以上,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貨運事故損失賠償限額,同等責任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主要責任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11)特大事故:凡負有責任的,停駕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12)駕駛員在一年內累計發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每宗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或發生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駕車資格。

    【篇14】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并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境、絞車等進行校核。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干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處派員負責監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人員,并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沖和閉鎖裝置可靠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后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定祥見朱煤機[2022]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完畢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并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操作。

    【篇15】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是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基礎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把安全關口前移、安全重心下移的重要所在。為了促進___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煤炭產業科學發展,提升集團公司轄下各煤礦機電運輸工作管理水平,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結合集團公司體制和各煤礦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煤礦機電設備檢修標準》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制度、規定的相關條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轄下承擔煤炭產業管理、生產職能的區域(產業)公司、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包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中的基礎管理、技術管理、設備管理、現場管理、事故管理、能耗及環境保護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集團公司及轄下承擔煤炭產業管理、生產職能的區域(產業)公司、煤炭(煤電)企業、基層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機構,配備專業、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對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集團公司本部煤礦機電運輸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宏觀、指導、引導、服務”的原則對集團公司轄下各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進行組織、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并監督執行。

    2、協同集團公司其它職能部門對公司煤炭產業進行中長期規劃工作;

    3、負責集團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4、負責集團公司煤炭產業重機電運輸設備修、更新改造計劃的審批工作。

    5、參與、組織集團公司煤炭產業安全生產的檢查活動。

    6、參與、組織集團公司煤炭產業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區域(產業)公司本部機電運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所屬煤炭(煤電)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管、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集團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

    2、負責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機電設備運行狀態,解決機電運輸方面重的技術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3、負責編制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中長期規劃、科技創新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4、負責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5、負責區域(產業)公司權責范圍內重機電項目的技術論證、設備選型和型技術改造,參與、監管設備招投標。

    6、監督煤炭(煤電)公司各生產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7、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安全生產的檢查活動。

    8、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9、基層煤礦的上一級煤炭(煤電)公司尚未成立,煤炭(煤電)公司承擔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九條煤炭(煤電)公司本部機電運輸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管、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區域(產業)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

    2、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生產煤礦機

    電設備運行狀態,解決機電方面存在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3、負責編制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中長期規劃、科技創新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4、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

    5、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權責范圍內型機電項目的技術論證、設備選型,參與設備招標,組織型固定設備的安裝和驗收。

    6、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所屬各煤礦停產檢修計劃的審批,組織煤礦停產檢修。

    7、負責協調煤炭(煤電)公司權責范圍內型機電設備技術測定、探傷、電氣試驗和型技術改造項目,保障型機電設備安全經濟運行,做好機電設備的更新、報廢、檢修工作。

    8、負責煤炭(煤電)公司各生產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9、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10、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機電動力科為各基層煤礦機電運輸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現場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煤炭(煤電)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并作為現場執行第一責任人。

    2、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業務現場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系統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技術改造和設備資產管理等技術工作。

    2、負責對本煤礦各基層單位的機電、運輸工作進行指導、服務、協調、監督和檢查考核。

    3、參照相關標準、規范和上級要求編制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文件、制度、方法和標準并組織落實。

    4、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對基層區隊進行考核。

    5、負責對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對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及檢查考核工作。

    6、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工作規劃及年度、月度工作計劃的編制及組織實施。

    7、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設備更新改造計劃的編制及技術改造項目(包括設備購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并編寫可行性報告或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

    8、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設備(設施)周期性及預防性檢修計劃(包括設備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9、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雨季“三防”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10、負責開展本礦機電運輸系統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工作,積極進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學習交流工作。

    11、負責組織開展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職工崗位培訓與崗位技術練兵活動,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12、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積極開展危險源辨識與控制工作,定期組織機電、運輸系統各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習活動,不斷提高各級人員防事故、事故能力。

    13、負責本礦機電運輸事故的處理,并配合上級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分析工作,積極落實整改措施

    14、負責本礦機電運輸工作的總結、分析工作。要分月度、季度、年度對全礦機電運輸系統的管理、裝備、培訓、創新、安全和質量標準化等各方面的工作進行認真的總結分析并及時匯報。

    第十一條礦長對煤礦機電運輸工作負全面責任,機電礦長對煤礦機電運輸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煤礦負責建立礦、區(科)、班、組四級機電、運輸管理機構,明確工作范圍和管理責任,健全機電、運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煤礦主提升系統、供電系統、通風系統、壓風系統、主排水系統和供熱系統等系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應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

    第三章基礎管理

    (一)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煤礦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從業技能和安全方面長期全面的培訓體制,在礦一級、區隊一級分別建立對應的培訓機構,責專人專職負責。

    第十五條煤礦所有機電運輸方面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專業培訓,特種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煤礦機電運輸方面新從業人員必須與熟練工建立師徒帶關系,對“崗位應知應會”、“崗位危險源判定”、“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不熟悉的不允許單盲目作業。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及轄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堅持專業技能學習,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發揮專業特長,更好的為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服務。

    第十八條集團公司及轄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技術比武、技能賽、評優活動和專項整治的方式對煤礦機電運輸從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隱患排查進行激勵。

    (二)供用電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年產于6萬噸的煤井必須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煤礦全部負荷,嚴禁線路“T”接。正常情況下,煤礦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煤礦通風、提升、排水、壓風、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設備的主要負荷,以及井下變(配)電所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供電線路,不得少于兩回路電源。

    第二十條煤礦供用電管理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條文,參照《電業安全作業規程》制定適用本礦的供用電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審。

    第二十一條煤礦停送電作業必須明晰停送電操作流程,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兩票”制,停送電操作必須穿戴絕緣用具,并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安裝遮欄和懸掛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電氣設備的安裝、試驗、檢查、維護和調整工作,必須由熟悉系統和設備的專職電氣維修工進行,并雙崗作業,其中一人作業,另一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嚴禁帶電檢修、搬遷、作業電氣設備、電纜、電線;井下檢修、作業或搬遷帶電設備前,必須落實斷電、閉鎖、檢查瓦斯、驗電、放電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區域嚴禁電氣設備帶電或檢修作業。

    第二十四條煤礦在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完好標準,對供電設備保護整定不合格、甩保護、保護裝置損壞、存在功能缺陷和風電、瓦斯電閉鎖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礦用電氣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非本質安全型設備還要有“防爆合格證”,設備入井前要對安全性能檢查合格。

    第二十六條煤礦要認真做好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礦電氣設備防爆檢查網,嚴禁電氣設備“失爆”運行。各煤炭(煤電)公司要參照相關標準、辦法制定煤礦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標準和檢查辦法,各基層煤礦要根據井下電氣設備防爆標準和檢查辦法制定適用的井下電氣設備“失爆”考核辦法。

    (三)提升運輸系統管理

    第二十七條煤礦提升運輸系統包括井上下煤流運輸系統、井上下軌道運輸系統、無軌輔助運輸系統,各煤礦需參照相關標準、規程及煤礦實際制定適用的提升運輸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審。

    第二十八條煤礦提升運輸系統巷道斷面、車場硐室、躲避硐、物料裝卸站等的設計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的要求,并便于現場設備安裝和人員操作。

    第二十九條煤礦主要提升運輸系統的設備選型、改造和更換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準入、使用、維護及標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三十條煤礦煤流系統膠帶輸送機應使用阻燃輸送帶,有縱撕、堆煤、跑偏、溫度、煙霧(主要巷輸送機須配齊八保護裝置)和電氣保護裝置并動作靈敏、可靠,下運輸送機應有阻尼或制動裝置,機頭、機尾及中部行人過橋應有安且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煤礦軌道系統軌道、道岔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巷軌道與采區軌道應采用絕緣道夾板連接,架線軌道回流線、絕緣、分區開關符合規程要求,各種絞車系統應信號清晰、制動可靠、保護齊全和有序調度。

    第三十二條煤礦斜巷串車提升時,斜巷必須配齊“一坡三擋”裝置,各連接裝置、鋼絲繩、強力防護裝置的強度、安全防護距離必須科學校驗并符合有關規定,提升時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篇16】運輸企業公司規章制度

    1、運輸員必須按規定地點卸貨。如貨運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調度員講明,以便重新安排調整。

    2、卸貨時按要求堆放整齊,方便點驗。

    3、定位卸貨要輕拿輕放,根據商品性質和技術要求作業。

    4、交貨時,運輸員按貨票向接貨員一票一貨交待清楚,并由接貨員簽字,加蓋貨已收訖章。

    5、貨物移交后,運輸員將由接貨員在臨時入庫通知單或入店票上簽字、蓋章的票據交儲運業務部。業務部及時轉各商店辦理正式入店手續。

    6、若運輸貨物移交有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

    7、運輸任務完成后,運輸員需在派車單上注明商品情況,連同鉛封交收貨單位。

    8、在運輸中,因運輸人員不負責任發生問題,按場內有關規定處理。

    本文來源:http://www.lsjse.com/wenmi/360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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