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的請假條三篇
請假條,是請求領導或老師或其它,準假不參加某項工作、學習、活動等的文書。請假條因為請假的原因,一般分為請病假和請事假兩種。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外出的請假條三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1篇: 外出的請假條
一、取保候審期間外出請假條怎么寫
尊敬的xx派出所:
我是xx,因xx,需要請假(多久),時間從xx至xx,離縣期間會與組織保持聯系,望批準!
此致
敬禮
請假人:
年月日
二、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該怎么走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第2篇: 外出的請假條
1、患者住院期間未經醫生許可不得私自外出,如擅自外出,按自動出院處理。外出期間如發生病情變化或其他意外一律由患者本人負責。
2、外出須經醫生批準,填寫住院患者外出請假條,寫明姓名、外出事由、離院時間、回院時間等,要有醫生簽字、患者或家屬簽字。
3、外出之前護士將所需繼續服用的藥物交給患者,外出期間服藥不得間斷。囑咐患者注意休息及飲食。
4、外出期間不得將機密文件、貴重物品及現金留在病房。否則后果一律由患者本人負責。
5、外出期間,如有身體不適必須及時返回醫院住院治療。
6、外出應按時返院,返院后將外出請假登記單存放在病歷中存檔,妥善保管。
附:住院患者規范請假文書
患者__,因__(說明具體請假原因)需請假外出,保證__年_月_日_時準時回歸病房。并同意:
第3篇: 外出的請假條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矯正管理,規范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本縣行政區域。
第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離開本縣行政區域,可以申請外出。
(一) 因本人疾病確需外出治療的;(憑縣級醫療機構就醫并出具轉院治療證明或診斷證明的)
(二) 直系親屬死亡或患有嚴重疾病處理或護理的;(憑村(社區)開具證明)
(三) 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發生重大變故的;(憑村(社區)開具證明)
(四) 辦理本人就業,就學手續需外出的;(憑村(社區)開具證明)
(五) 其他原因確需外出的。
第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應當寫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時間、保證承諾及擔保人。再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外出時間在七日以內的,應當由本人提前在三個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外出審批表》,經司法所負責人審批,同意請假的,向其發放《社區矯正人員外出請假通知書》,并報縣司法局備案。不同意請假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矯正人員并說明理由。
(二) 外出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提前在七個工作日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社區矯正人員審批表》,經司法所初審簽署意見后報縣司法局,由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審批,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區矯正人員發給《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準假通知書》。不同意請假的,由司法所及時告知社會矯正人員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因務工需請假外出的,按居住地變更程序辦理。
第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外出期間,居住地司法所要通過定位技術、通訊聯絡手段進行跟蹤管理教育。發現社區矯正人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應當立即責令其限期返回,并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罰,必要時,可以派員將其帶回。
第七條 社區矯正人員返回后應當立即到司法所報到,辦理銷假手續,并報告外出期間的活動情況,司法所做好相應的記載。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