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范文(精選5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范文(精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1
申請人:xxx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住,聯系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2
申請人:xx,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xx,住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電話號碼xxx?
代理人:xx,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xx,住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電話號碼xxx
對方當事人:xx,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住xx市xx區xx路xx號,郵政編碼xxxx,電話號碼xxxx
申請監督事項: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申請人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監督理由: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xxxx號民事判決進行監督。
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3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單位職務、住址、聯系方式。)
被申請單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請事項:懇請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職責,依法糾正被申請單位在審查處理涉嫌案刑事立案過程中的違法不予立案的行為,敦促被申請單位依法立案。
事實理由:
略。
報案人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罪,但是被申請單位卻,即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肯定貴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責令被申請單位對涉嫌案立案偵查。
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4
申請人:xxx,漢,xx出生,住南xx
被申請人:xx,漢,xx出生,住xxx職業:xx申請執行依據: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慶xx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請求: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xx元;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就申請人xx訴被申請人xx人身損害侵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被申請人xx應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申請人xxx元賠償款。
被申請人未上訴,原判決現已生效。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均不予理會,拒不執行原判決,被申請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請人賠償款。故申請人要求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4xx元,同時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xx承擔。
此致
申請檢察院監督申請書5
《民事訴訟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民事檢察監督作為一種特殊的司法救濟制度,用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去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權和執行權,是一種用公權力監督公權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人事務,民事檢察監督必然會介入當事人的私權利,其結果往往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文章擬從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案件事實的審查、監督決定的作出三個方面,對民事檢察監督中公權與私權的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民事檢察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
民事檢察監督;公權力;私權利
檢察機關是憲法所確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領域的介入,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一部分。民事訴訟主要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當事人對自身私權利的處分,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是否應當介入民事訴訟曾飽受質疑。應當看到,民事檢察監督作為民事訴訟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對促進法院公正審判、保障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啟動———依申請監督和依職權監督
(一)依申請監督是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對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結果以及審判、執行程序的異議,屬于當事人的私權,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應當給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依當事人申請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常態,占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請監督的例外,檢察機關主動出擊雖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私權利享有處分權,但一旦私權利觸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公權力就會介入到民事訴訟中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41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行為的;(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對于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當事人沒有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也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二、民事檢察監督的案件審查———當事人舉證和檢察機關調查取證
(一)誰主張,誰舉證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是基本原則,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一種補充。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對抗地位的平等性,檢察機關應當保持中立,即使具備相應的條件,一般情況下也不應當替當事人舉證,否則會造成民事檢察權行使的越位,導致當事人訴權行使的不平等。
(二)檢察機關有限的調查核實權從《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是舉證責任的主體,檢察機關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是當事人舉證的一種補充,不能把檢察機關也看作舉證的主體。在實踐中,有些民行辦案人員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投入了過多的司法資源。一方面,檢察機關為當事人一方調查取證會造成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審中是由于當事人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而檢察機關即使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為當事人取得了證據,也不能證明生效裁判確有不當。檢察機關無節制地行使調查核實權,有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基本規律,浪費了司法資源,破壞了當事人之間平等的訴訟地位。但是,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確有存在的意義,法律在保障舉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必須賦予檢察機關特定條件下有限的調查核實權,在強化當事人舉證的同時,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三、民事檢察監督的抗訴決定———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抗訴權
(一)當事人在窮盡所有民事審判程序后權利仍然無法得到救濟的,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從《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權利,前提是窮盡民事訴訟程序內的審判救濟,即“法院糾錯先行,檢察抗訴斷后”。訛譺當事人在經過了法院一、二審程序之后,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再審,原則上只有在窮盡了所有的審判程序之后依然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當事人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二)抗訴權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唯一具有強制性的監督方式從《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方式來進行監督。抗訴權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力,是檢察機關對于民事訴訟最具剛性的監督方式,只要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法院就必須啟動再審程序。檢察機關依法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裁定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對于促進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檢察機關民事抗訴權的行使還存在一些沖突,如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一致、抗訴理由不利于申請監督一方的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等。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應當提出抗訴,但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一致,那么應當以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抗訴理由還是以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可能使申請監督一方處于更為不利的訴訟地位,檢察機關是否還應當提起抗訴?對于此類問題,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應僅考慮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申訴目的,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民事案件,應當以其審查認定的抗訴理由來提起抗訴。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客觀上維護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其抗訴權最根本的法律追求體現在保證法院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還是在于對公權力的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對于民事案件應當居中審查,客觀、中立地體現國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而淪為救濟機構。但是,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辦案人員為了迎合現行的考核制度,過度追求抗訴案件數量。從實踐中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法治的不斷完善,審判人員會更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錯誤裁判和損害國家、社會公益的調解書會越來越少,抗訴案件的數量也會隨之減少。檢察機關應當對民事抗訴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應一味地追求抗訴案件數量。
四、對協調處理民事檢察監督中公權與私權關系的兩點思考
(一)要居中審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檢察機關出于維護司法公正而進行民事檢察監督,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結果上維護了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心始終是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當事人而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救濟機構。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獨立、客觀地審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從程序上應當保證雙方當事人都正常參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既要聽取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意見,也要聽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避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另外,對于證據的調查收集,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不進行過度的調查核實,破壞當事人的民事訴訟平等地位。
(二)要注重與當事人溝通交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與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息息相關,民行辦案人員要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對于符合條件的監督申請,檢察機關向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往往會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應當支持當事人的監督申請,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往往會認為檢察機關不作為,與法院串通一氣;對于受理案件的檢察機關提請抗訴而上級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也容易出現當事人纏訴鬧訪事件;對于檢察機關作出抗訴或者提請抗訴決定的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認為檢察機關代表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與之對抗。因此,在對民事訴訟的整個監督過程中,要及時做好對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風險告知工作,以及對雙方當事人的釋法說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案件、作出決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