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范文(精選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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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
為了加強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管理,明確職責,根據全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瓶裝液化氣送氣管理的通知》(通建[20xx]22號)文件內容,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責任書。
責任書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杜絕各類違規經營行為。
2、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供氣價格依據市場價。
3、嚴格落實鋼瓶管理、車輛管理等相關制度,以及充裝、倒殘等操作規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氣工管理制度,加強送氣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氣工的培訓工作,增強送氣工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提高送氣工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水平。
5、燃氣事故的處理和賠償工作中,在氣源質量、鋼瓶管理、送氣服務、入戶檢查四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承擔相應責任。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實供氣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送氣車輛符合安全標準,手續齊全,并張貼“**公司專用氣瓶運輸車”標識,嚴禁超載運輸。
3、送氣服務過程中必須穿著送氣工服裝,佩戴上崗證。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內存放超過規定數量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在用戶家中從事液化石油氣鋼瓶、器具的維修。不對液化石油氣重瓶進行倒灌、排空,發現鋼瓶漏氣,及時送回單位處理。
5、嚴禁外帶非本單位的經營性氣瓶;嚴禁充裝過期未檢、報廢等不合格氣瓶;嚴禁液化氣與其它商品混和經營。
6、燃氣事故處理和賠償工作中,在送氣服務、入戶檢查兩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或發生意外事故,將承擔相應責任。
1、甲乙雙方協商自愿終止責任書。
2、送氣工年滿60周歲,本責任書自動終止。
3、送氣責任書的變更、終止,甲方需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10日內上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篇2】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市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建設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安全事故,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照市建設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結合實際,認真分析燃氣管理安全現狀,及時研究制定工作計劃和對策,落實安全防范措施;(6分)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與液化供應氣庫及全市液化氣經營門店簽定《燃氣經營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各燃氣企業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工作職責;(6分)
(三)每月召開一次由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要求有書面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報建設局黨委;(5分)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城市燃氣管理長效機制,明確部門內崗位責任和相應責任人;(6分)
(五)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5分)
(六)每月組織不少于一次燃氣安全大檢查;(6分)
(七)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上報事故情況,組織做好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損失;(5分)
(八)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督促從業人員對用氣戶普及安全知識;(5分)
(九)嚴格按照安全標準對液化氣庫的消防設施、防火間距、儲氣罐防雷防電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專職安全員配備、燃氣運輸安全、安全生產日志以及液化氣經營門店防火安全、鋼瓶年檢、防爆燈具、開關進行全方位監管,督促整改,符合行業安全規定;(16分)
(十)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扣10分;發生一起死亡2人的安全事故扣20分;發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扣30分;凡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決,并撤銷相關部門負責人職務,追究責任人員責任;對雖未發生死亡事故,但造成了嚴重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視事故情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30分)
(十一)負責建設局交辦的安全生產有關事項。(10分)對交辦事項完不成或不負責的,每次扣2分。
1、本責任制考核總分100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分在70分以下的懲1萬元;71-75分的懲6000元;76-79分的懲3000元;80-84分的不懲不獎;85-90分的獎3000元;91-95分的獎6000元;95分以上的獎1萬元。獎懲到責任科(所、隊、站)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懲金從科(所、隊、站)相應責任人員工資中扣抵,獎金從城維費中列支。
2、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實行安全管理一票否決,并追究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局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檢查考核、兌現獎懲,考核經費從安全工作經費中列支;考核的有關數據按局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考核統計為準。
【篇3】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下稱《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下稱《辦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天然氣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天然氣管道包括:天然氣的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保護天然氣管道設施安全,是每個單位和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管道運營企業等有關部門或單位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管道運營企業可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應繪制管道示意圖,明確詳細標識市行政區域內的管道走向、輸氣站和閥室位置、途經村鎮、占壓(穿越)企業、周邊環境等,并依據途經地區村鎮規模、人口密度、周邊環境、地形地貌、氣候特征等情況將天然氣管道劃定安全級別,送途經旗區及市經信、安監、公安、建設、規劃等部門備案。
第六條天然氣管道安全級別應依據以下標準劃定:
(一)常規區
1.天然氣管道穿越的草場、耕地、林地、荒漠等人畜稀少區域;
2.天然氣管道穿越的城鎮邊緣5公里外人畜稀少的區域。
(二)敏感區
1.天然氣管道穿越的人員活動較少的區域;
2.天然氣管道穿越的村莊;
3.危險區沿管線兩端延伸符合安全距離的區域;
4.天然氣管道穿越的周邊城鎮五年建設規劃范圍外、十年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區域。
(三)危險區
2.天然氣管道穿越的公路、鐵路、河流、水利設施、橋梁等;
3.天然氣管道穿越的礦區及采空區;
4.天然氣管道穿越的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區等區域;
6.天然氣管道穿越的未列入以上地區但在周邊城鎮相關設施五年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區域。
(四)高危區
天然氣管道附近施工作業區。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第八條天然氣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天然氣管道建成前,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和有關單位制定具體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費用由管道運營企業承擔。
(二)天然氣管道建成后,在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內新建的建(構)筑物,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費用由業主承擔。
(三)新建、改建、擴建天然氣管道,需要遷建整改其他設施或要求其它設施所有者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應與有關所有者協商,并按有關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的補償;事先與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有協議的,按協議規定辦理。
(四)后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需要天然氣管道改線、搬遷或增加防護設施的,應征得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同意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主體的責任
第十條各旗區人民政府是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主體,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把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旗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對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工作負責。
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保護-法》、《辦法》規定的職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的直接責任者,履行《保護-法》、《辦法》規定的職責。
嘎查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氣管道實施具體保護,協助企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和隱患應及時告知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并上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對現場進行保護。
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天然氣管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護-法》、《辦法》規定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保護-法》、《辦法》規定的職責。
建設、水利、交通、國土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按照行業管理的原則,對各自主管的建設項目,在天然氣管道附近施工、存在與管道穿越,要對建設(施工)單位進行書面安全告知,做好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協助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拆除占壓、違章違法建筑物。
規劃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時與天然氣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天然氣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氣管道輸送企業的責任與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和基層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職工操作技術水平,嚴格規范操作流程,確保天然氣管道輸送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長效化。
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九)對天然氣管道沿線群眾進行有關天然氣管道安全保護的宣傳教育;
(十四)加大科技投入,沿管線安裝gps、遠程攝像和主動防護報警系統等監控設備24小時監控天然氣管道,提高安全監控和應急反應能力。
第四章? 天然氣管道穿越占壓單位和沿線建設、施工
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三條穿越占壓天然氣管道的單位承擔以下責任與義務:
(一)依據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天然氣管道走向的標識,合理布置、嚴密監控場區內危險設備和危險源。
(二)如在場區管段區域施工時,須事先通知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并與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協商確定施工期間天然氣管道的安全保護方案。
第十四條高危區是天然氣管道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建設、施工單位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建設和施工方案。建設、施工單位、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要每周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集中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天然氣管道穿越占壓單位和建設、施工企業應配合管道運營企業做好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依據管道運營公司管道走向的標識,合理布置、嚴密監控施工區域內危險設備和危險源。接受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的安全告知,并與其簽訂穿越占壓、施工區域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責任協議,同時依據協議規定的職責和義務做好天然氣管道的監控,發現隱患及時報送天然氣管道運營企業,并保護現場。
第十六條要把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著力點放在基層,以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員會監管為重點,落實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管責任,層層簽訂安全監管責任狀,明確職責,責任到崗到人。
第十七條各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氣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抓好天然氣管道的隱患排查和整治,確保天然氣管道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
旗區每季度對天然氣管道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和整治,蘇木鄉鎮每月對天然氣管道進行一次隱患排查,嘎查村每半月對天然氣管道進行一次隱患排查。
第十八條? 市、旗區經委部門應強化天然氣管道的管理,明確分管領導,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市、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天然氣管道安全的監督管理,要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開展對天然氣管道安全專項整治,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責成有關單位和企業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掛牌督辦。
市、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檢查和督查,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天然氣管道的日常監管,每月組織一次檢查和督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檢查和督查。
第二十條市、旗區公安、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城-管等部門要按照《保護-法》、《辦法》和本辦法履行好對天然氣管道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強化協調和配合,確保天然氣管道的安全運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石油、煤制天然氣、煤層氣、甲醇等化工產品的管道輸送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道燃氣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促進管道燃氣事業發展,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管道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道燃氣的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管道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維修,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管道燃氣,是指通過管道輸送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灣里區和各縣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管道燃氣的管理工作。
勞動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消防監督。
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道燃氣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道燃氣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氣和節約用氣,優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氣。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經規劃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灣里區和各縣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轄區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報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必須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在灣里區和各縣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還必須征得該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管道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承擔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包工程。
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查同意。
管道燃氣工程施工,應當接受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城市進行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管道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器具的安裝位置,所需費用納入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工程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一)受益單位投資;
(二)用戶初裝費和增容費;
(三)公用事業專項附加;
(四)國家和地方投資;
(五)其他來源。
第三章經營與自供管理
第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保障用戶需要的原則,就管道燃氣的供應數量、質量和輸送壓力等內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設立管道燃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和資質審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經營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設立管道燃氣自供單位(以下簡稱自供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自供許可證》,方可供氣。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的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戶宣傳安全知識,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但突發事件除外。恢復供氣不得在晚上21時至凌晨6時期間進行。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價格,屬于生產、經營性的用氣,應當按照供氣成本加稅費和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屬于居民生活的用氣,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
管道燃氣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對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實行許可證年審制度。
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燃氣管理機構交納管理費。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收費;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
(四)不及時報告、處理管道燃氣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勘查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氣與用氣書面合同。用戶按照規定交納初裝費后,由經營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和供氣。
第二十一條用戶需要擴大用氣規模、改變管道燃氣用途或者改裝、拆除、遷移固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器具以及更名過戶、報停的,必須經經營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工業用戶、經營性用戶和公共福利性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氣設施,應當交納增容費。對用氣量超過批準用氣規模而又沒有辦理增容手續的用戶,經營單位對超量部分加倍收費。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計量表由經營單位負責安裝。管道燃氣計量表應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合格。
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疑義,應當及時報告經營單位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校驗。誤差超過標準的,由經營單位承擔校驗費;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第二十三條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用戶抄表收費,用戶應當按時交納燃氣費。不交燃氣費的,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合同停氣。
管道燃氣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用戶應當及時報修。用戶不報修的,當月氣費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條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應當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報告經營單位。
第二十五條經營單位接到用戶有關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的報修,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接到用戶有關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應當在24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二十六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管道燃氣;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
(五)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第二十七條自供單位對用戶的管理,可以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經營單位負責,其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經營單位同意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由經營單位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對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經營單位,商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由經營單位派人監護,方可施工。因施工作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由經營單位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帶氣作業,必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定期巡線檢查和定期保養。
第三十三條管道燃氣器具,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并取得市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三十四條用戶使用的管道燃氣器具,必須符合管道燃氣氣質要求,由供應管道燃氣的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安裝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管道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或者維修;
(五)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六)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七)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建立搶修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并制定各類事故的搶修、搶險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現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發現管道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隔離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和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
第三十八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接到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及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實施檢查、搶修、搶險,并及時報告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
對影響搶修、搶險的市政、園林設施和其他設施,可以先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因管道燃氣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檢察機關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罰則
(一)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未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的.;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的;
(四)不及時處理管道燃氣事故的。
(二)盜用管道燃氣的;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的。
(一)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對不予批準的,予以拆除。
(二)將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轉包,或者無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無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經營,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許可證自供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供氣,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拒不賠償的,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七)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或者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維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桿、植樹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九)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或者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依照勞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涉及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九條管道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氣的運輸、儲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管道燃氣設施,是指城市氣源廠以外的各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凝水缸、閥門井、調壓室、調壓箱(柜)、調壓器、燃氣計量表等。
(二)管道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熱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業燃氣設備。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篇4】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
為了加強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管理,明確職責,根據全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瓶裝液化氣送氣管理的通知》(通建[20**]22號)文件內容,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責任書。
責任書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杜絕各類違規經營行為。
2、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石油氣,供氣價格依據市場價。
3、嚴格落實鋼瓶管理、車輛管理等相關制度,以及充裝、倒殘等操作規程。
4、建立并完善送氣工管理制度,加強送氣工管理。并且做好送氣工的培訓工作,增強送氣工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社會責任意識,提高送氣工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水平。
5、燃氣事故的處理和賠償工作中,在氣源質量、鋼瓶管理、送氣服務、入戶檢查四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承擔相應責任。
1、自愿遵守甲方的管理,落實供氣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送氣車輛符合安全標準,手續齊全,并張貼“**公司專用氣瓶運輸車”標識,嚴禁超載運輸。
3、送氣服務過程中必須穿著送氣工服裝,佩戴上崗證。
4、不在家中和租用房屋內存放超過規定數量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在用戶家中從事液化石油氣鋼瓶、器具的.維修。不對液化石油氣重瓶進行倒灌、排空,發現鋼瓶漏氣,及時送回單位處理。
5、嚴禁外帶非本單位的經營性氣瓶;嚴禁充裝過期未檢、報廢等不合格氣瓶;嚴禁液化氣與其它商品混和經營。
6、燃氣事故處理和賠償工作中,在送氣服務、入戶檢查兩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或發生意外事故,將承擔相應責任。
1、甲乙雙方協商自愿終止責任書。
2、送氣工年滿60周歲,本責任書自動終止。
3、送氣責任書的變更、終止,甲方需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在10日內上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篇5】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
承包單位:項目部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本工程項目分包給乙方施工,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上海市招標、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雙方在簽訂本工程項目分包協議的同時,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履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址:
3、 分包范圍:
二、工程期限
從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三、協議內容
1、 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地方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規定。
2、 甲乙雙方都應有安全管理組織體制,包括抓安全生產的領導,各級專職和兼職的安全干部,應有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審證考核制度及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甲乙雙方在施工前要認真勘察現場,并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和有關安全要求施工。
(1) 工程項目應由甲方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
(2) 工程項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4、 甲乙雙方的有關領導必須認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督促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制度和法規。
5、 施工前,甲方應對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場教育,介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和要求;乙方應組織召開管理、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會議,并通知甲方委托有關人員出席會議,介紹施工中有關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須檢查、督促施工人員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6、 根據工程項目內容、特點,甲乙雙方應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有交底的書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7、 施工期間,甲方指派岳振利負責聯系、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乙方指派張貴恒負責本工程項目的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甲乙雙方應經常聯系,相互協助檢查和處理工程施工有關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預防事故發生。
8、 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防火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對于查出的隱患,乙方必須限期整改,對甲方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制度等情況,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權利,甲方應認真整改。
9、 在生產操作過程中的個人防護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應督促施工現場人員自覺穿戴好防護用品。
10、 甲乙雙方人員對各自所處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應即停止施工,并由有關單位落實整改后方準施工。一經施工,就表示該施工單位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于安全狀態。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導致的事故后果負責。
11、 由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腳手架等設施,在搭設、安裝完畢提交使用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共同按規定驗收,并做好驗收及交付使用的書面手續,嚴禁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否則由此發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負責。
12、 乙方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設備以及工具等均應由乙方自備。如甲乙雙方必須相互借用或租賃,應由雙方有關人員辦理借用或租賃手續,制訂有關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應保證借出的設備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須進行檢驗,并做好書面記錄。借入使用方一經接收,設備和工具的保管、維修應由借入使用方負責,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過程中,由于設備、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當而造成傷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負責。
13、 甲乙雙方的人員,對施工現場的腳手架、各類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動。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經工地施工負責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
14、 特種作業必須執行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省、市、地區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站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并按規定定期審證,中、小型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到“定機定人”和有證操作;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十不吊”規定,嚴禁違章、無證操作;嚴禁不懂電器、機械設備的人,擅自操作使用電器、機械設備。
15、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類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他用。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格遵守“十不燒”規定,嚴禁使用電爐。冬季施工如必須采用明火加熱的防凍措施時,應取得防火主管人員同意,落實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專人值班。
16、 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電氣設備,在使用前應先進行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如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積極整改,整改合格后方準使用,違反本規定或不經甲方許可,擅自亂拉電氣線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單位負責。
17、 貫徹先訂協議后施工的原則。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協議外的施工任務,乙方應拒絕協議外的施工任務,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關方負責。
18、 甲乙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管線及高壓架空線路的保護。甲方對地下管線和障礙物應詳細交底,乙方應貫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部門聯系,采取保護措施。
19、 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甲、乙方人員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責任造成對方人員、他方人員、行人傷亡等),雙方應協力進行緊急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按國務院及地方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在事故發生后的廿四小時內及時報告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及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等有關機構。事故的損失和善后處理費用,應按責任,協商解決。
20、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甲方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21、 本協議簽訂的各項規定適用于立協雙方,如遇有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規不符者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因違反本協議各項規定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四、附 則
1、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二份。
2、 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后,作為本工程項目分包協議的附件同日生效,至本工程項目分包協議履行完畢即失效。
承包單位:項目部 分包單位: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簽訂日期:
【篇6】燃氣管道安全責任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道燃氣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促進管道燃氣事業發展,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管道燃氣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道燃氣的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管道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維修,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管道燃氣,是指通過管道輸送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其所屬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灣里區和各縣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管道燃氣的管理工作。
勞動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道燃氣的消防監督。
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道燃氣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道燃氣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氣和節約用氣,優先保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氣。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經規劃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灣里區和各縣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轄區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管道燃氣專業規劃和近期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報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必須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在灣里區和各縣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還必須征得該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管道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承擔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包工程。
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查同意。
管道燃氣工程施工,應當接受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城市進行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管道燃氣專業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管道燃氣設施、器具的安裝位置,所需費用納入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工程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管道燃氣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集:
(一)受益單位投資;
(二)用戶初裝費和增容費;
(三)公用事業專項附加;
(四)國家和地方投資;
(五)其他來源。
第三章經營與自供管理
第十二條管道燃氣的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保障用戶需要的原則,就管道燃氣的供應數量、質量和輸送壓力等內容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設立管道燃氣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和資質審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經營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方可經營。
設立管道燃氣自供單位(以下簡稱自供單位),必須依法經有關部門許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申辦《南昌市燃氣自供許可證》,方可供氣。
第十四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的管理、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戶宣傳安全知識,并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但突發事件除外。恢復供氣不得在晚上21時至凌晨6時期間進行。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價格,屬于生產、經營性的用氣,應當按照供氣成本加稅費和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屬于居民生活的用氣,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定價。
管道燃氣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對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實行許可證年審制度。
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燃氣管理機構交納管理費。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收費;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
(四)不及時報告、處理管道燃氣事故。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應當向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勘查符合條件的,經營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氣與用氣書面合同。用戶按照規定交納初裝費后,由經營單位組織設計、安裝和供氣。
第二十一條用戶需要擴大用氣規模、改變管道燃氣用途或者改裝、拆除、遷移固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器具以及更名過戶、報停的,必須經經營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工業用戶、經營性用戶和公共福利性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或者增加管道燃氣設施,應當交納增容費。對用氣量超過批準用氣規模而又沒有辦理增容手續的用戶,經營單位對超量部分加倍收費。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計量表由經營單位負責安裝。管道燃氣計量表應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合格。
用戶對管道燃氣計量表準確度有疑義,應當及時報告經營單位并由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校驗。誤差超過標準的,由經營單位承擔校驗費;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第二十三條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用戶抄表收費,用戶應當按時交納燃氣費。不交燃氣費的,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合同停氣。
管道燃氣計量表不能正常運轉的,用戶應當及時報修。用戶不報修的,當月氣費按照前3個月的平均值收取。
第二十四條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應當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并立即報告經營單位。
第二十五條經營單位接到用戶有關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的報修,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接到用戶有關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應當在24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二十六條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管道燃氣;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
(五)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第二十七條自供單位對用戶的管理,可以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設施和器具管理
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由經營單位負責,其維修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管道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征得經營單位同意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由經營單位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對可能影響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經營單位,商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由經營單位派人監護,方可施工。因施工作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賠償損失,由經營單位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動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帶氣作業,必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必須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定期巡線檢查和定期保養。
第三十三條管道燃氣器具,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并取得市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在本市銷售。
第三十四條用戶使用的管道燃氣器具,必須符合管道燃氣氣質要求,由供應管道燃氣的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安裝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管道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或者維修;
(五)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六)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七)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應當建立搶修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搶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并制定各類事故的搶修、搶險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現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發現管道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的,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隔離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和經營單位或者自供單位報告。
第三十八條經營單位和自供單位接到管道燃氣事故征兆、隱患及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實施檢查、搶修、搶險,并及時報告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和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
對影響搶修、搶險的市政、園林設施和其他設施,可以先采取應急措施,事后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因管道燃氣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和檢察機關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罰則
(一)因施工、維修不能正常供氣,未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的;
(二)違反規定降壓、停氣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處理用戶報修的;
(四)不及時處理管道燃氣事故的。
(二)盜用管道燃氣的;
(四)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墻體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遮蓋、隱蔽的。
(一)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燃氣工程的,或者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對不予批準的,予以拆除。
(二)將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轉包,或者無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管道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無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管道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經營,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未取得自供許可證自供管道燃氣的,責令停止供氣,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拒不賠償的,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七)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或者阻撓經營單位將管道燃氣設施連接并網、維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埋桿、植樹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的,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九)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或者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按實際損失價值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依照勞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技術監督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涉及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由市管道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九條管道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氣化站、混氣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液化石油氣的運輸、儲配,按照《南昌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管道燃氣設施,是指城市氣源廠以外的各種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凝水缸、閥門井、調壓室、調壓箱(柜)、調壓器、燃氣計量表等。
(二)管道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熱水器、采暖器等生活燃具、工業燃氣設備。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燃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審批權限、申報程序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設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