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改革最新消息_xxx林業局木材競價銷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木材銷售管理,保證木材競價銷售活動依法有序進行,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只限于本局進行的木材競價銷售活動。
第三條 木材競價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面向社會,在林業局銷售價格的基礎上,自由報價,價格最高者獲得購買權。
第二章 銷售方和購買方
第四條 木材銷售部門主持木材競價銷售活動,貯木場、檢驗科、財務科、審計科、紀律檢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此項工作。
第五條 銷售方不參加競價,也不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參加競價。
第六條 購買方必須有三個競買人以上,競價銷售方可視為有效。
第三章 競價銷售的商品
第七條 林業局按計劃生產的繳庫木材,一律實行競價銷售。
第四章 競價銷售方式
第八條 競價銷售以舉行公開競價銷售會為基本形式,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網上競價、競價箱投報,統一時間開價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競價銷售的木材一律采用有底價競賣,底價由林業局價格領導小組根據市場行情確定。
第十條 木材銷售部門應當在木材競價銷售會或競賣前一周利用新聞媒體公開發布木材競價銷售信息,如競價銷售的時間、地點、形式,競價木材的材樹種、規格、等級、數量、底價,競價木材所在的楞區、楞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競買者在競賣開始前,應到木材銷售部門辦理競價購買申請及報名,辦理相關手續,驗資,同時交納競價抵押金。取得木材經銷部門發給的資質證明方可按期參加競拍會。
第十二條 木材銷售部門主持競拍活動,競價額度最低不得小于5-10元/立方米一個檔次,上不封頂,競買者出現同一報價,競價無效,重新競拍,出價最高者獲得購買權。
第十三條 競買者取得購買權后,應立即與木材銷售部門簽訂木材購銷合同,并在當天交齊全部貨款,同時按照銷售程序辦理好相關手續,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組織提貨發運事宜。
第十四條 競買者取得競買權后,競價抵押金可轉為貨款使用;競價退出者抵押金如數退還。出現下列情況者做如下規定:
一、競價成功后,競買者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交齊貨款者,按自動放棄購買權處理,不退回抵押金,所競買的木材另行競賣。
二、競價成功取得購買權后,競買者不履行合同約定或者拒收貨物者,不退回抵押金,所競買的木材另行競賣。
三、競價成功并交納貨款后,競買者不能按期提貨,超過限期,貯木場可加收場地占用費和保管費。
四、對相互串通競價,故意壓低價格,威脅競爭對手,擾亂競價銷售秩序者,取消競價資格,不退回抵押金。
第十五條各樹材種通過競價,成功確定價格后,出價最高者為第一購買人,應優先完成付貨、提貨。其他客戶如要購買競價競出的樹材種,則必須在競價價格的基礎上再立米加價10元,銷售部門方可辦理相關銷售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林業局價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