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級晉升工作方案范文匯總五篇
預算是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計劃。它規定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數量 、財政支出的各項用途和數量,反映著整個國家政策、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職級晉升工作方案范文匯總五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職級晉升工作方案1
為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規范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晉升行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專業技術崗位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國家及省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面的具體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現就我街道事業單位人員職級晉升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原則;堅持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原則;堅持竟聘上崗、擇優晉級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實施范圍、對象
(一)范圍:重崗街道事業單位。
(二)對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在編在崗人員。
三、聘用及晉級條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能夠認真學習領會黨的會議精神,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思想上與街道黨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本街道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同志,勇于擔當。
(二)工作履職方面
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的任職條件,愛崗敬業,能夠較好的完成本職工作,積極完成街道黨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任期內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其他方面
具備職級晉升要求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其他職級晉升條件,任期內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
四、操作方法
(一)空崗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在取得相應技術證書后,擬晉級崗位空缺,擬晉級人員符合聘用及晉級條件且無競爭的,按相關政策規定聘用。
(二)竟爭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在取得相應技術資格證書后,如果符合晉級條件的人數超過崗位設置數,實行競爭聘用,采用公開述職,民主測評、集體研究的步驟進行擇優聘用。
(三)聘用人選確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職級晉升工作方案2
為了完善隊伍的基層工作建設,締造隊伍內部你追我趕、爭先向上的良好奔頭。現支隊擬定以“綜合考核,擇優錄選”的原則,為公司提供政治素質合格,業務技能過硬,服務行為規范,具備一定績效的骨干人員。具體晉升辦法如下:
(一)考試方式?
此次考核以實效業績為主,結合崗位技能、理論和面試形式相結合進行的統一考核。其中業績考核占40%、面試占20%、業務技能占20%、管轄中隊人員流失占20%?。以“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實施。
(二)考試時間?
20xx年3月開始,一年將安排兩次考核。具體時間初定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
(三)考核評選小組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三)考核具體細則
1、考核對象:在職管理人員
2、考核條件:必須由各部門通過初步評選后推薦的人員。
3、考核內容:績效考核占20%,由支隊統計評分。包括日常工作表現,管理能力,公司經濟指標的完成程度,所管理區域的安全指標和客戶滿意程度;業務知識考核20%,以筆試形式進行,由支隊負責考核,考核范圍包括職責,公司制度等;面試考核占20%,以口頭答辯形式進行,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制定;技能考核占20%,內容包括有關管理政策和規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觀察、發現、處理問題能力,安防產品的使用熟悉程度。管轄中隊人員流失占20%。以公司和支隊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能為內容。
4、考核標準:總分數達到80分以上視為達標,在此基礎上擇優選定前兩名。如無人達標則或達標不滿兩人的不作補選。
5、考核獎勵:入選人員將進入公司編制,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但要接受公司對其進行為期2個月的觀察考核。
職級晉升工作方案3
根據《中共縣委組織部關于印發<縣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鄉公務員職務與職級晉升方案(試行)。
一、職級職數設置
職數設置。鄉行政編制核定36名,其中扣除領導職數11名后,測算一至四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共15名,其中一、二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7名,三、四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8名。
二、晉升條件
(一)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二)任職年限內要求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其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三、晉升名額
(一)晉升名額按核定的可使用職數(一、二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7名,三、四級主任科員可使用職數8名)減去已使用職數的差額進行確定。
(二)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四、晉升方式
(一)民主測評。召開鄉干部和村(社區)支部書記大會開展測評(b票),鄉黨建辦將符合條件的所有人員印制測評表,結合剩余的職級名額情況開展測評打分,滿分100分,民主測評打分占總分數的45%。
(二)組織測評。召開鄉黨政班子會對符合條件的所有人員進行測評(a票),結合剩余的職級名額情況開展測評打分,滿分100分,組織測評打分占總分數的55%。
(三)考評加分。1.現任中層干部正職的加0.8分,副職的加0.5分;2.擬晉升的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等次的1次加0.8分;3.擬晉升的任職年限內年度獲得市縣“兩辦”以上單位表彰的先進個人分別1次加0.8、0.5分,其中屬于同一類別的就最高層次的加分,被鄉黨委、政府表彰的先進個人1次加0.3分;4.參加工作1年時間加0.2分(每年需超過6個月以上認定1年參加工作時間);5.擬晉升的任職年限內被鄉黨委、政府通報批評1次扣1分。
總加分不能超過5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級
(一)不具備公務員基本條件的;
(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的。
六、晉升公示
(一)由鄉黨建辦匯總民主測評、組織測評和考評加分情況,報鄉黨委研究擬定晉升人員。
(二)對擬晉升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職級晉升工作方案4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12月2日下午消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堅持好的做法,改進存在的不足,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
《人民日報海外版》9月11日曾發表一篇題為《什么樣的人能當領導干部?》的文章。文章顯示,全國公務員隊伍約有60%在縣級以下。基層公務員由于行政層級限制,職務很難上去,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教授告訴澎湃新聞,目前的情況是,職務對于公務員工資起決定性作用。職務與職級分離并行將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薪酬制度是實現職務與職級并行的重要條件。
竹立家認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職級的激勵功能才能真正發揮出來。
竹立家還稱,職務、職級雙重晉升的機會,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會削弱基層之風,維護了公平。
什么是職務和職級?
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
而職級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
根據現行,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著,在中國,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鉤。職務能夠決定職級,職級隨職務變化,并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
現行制度下,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但現實情況卻表現為以職定級、以職定薪。
9月5日,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后趙子建在《光明日報》發表的一篇文章稱,據統計,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占20%,級別工資約占25%,地區附加津貼約占45%,各種補貼約占10%,級別工資僅占兩成。
他認為,相比之下,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于地區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放,職務工資整體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職務對工資水平具有決定性作用,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事實上,早在2004年《國家》向國務院提交初審時,就涵蓋了職務與職級制度的規定。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開出版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披露,有關部門已經對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進行了研究,并擬定了具體辦法。
2014年1月,中組部、人社部聯合召開全國公務員管理工作會議,人社部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局長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點是推進公務員,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省都已經陸續開始嘗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發布了《2013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以下簡稱“公報”)。《公報》提出,將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
《公報》稱,研究工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試調查和分析比較。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分配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完善。
8月29日,******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提出要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的制度。
職級晉升工作方案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第三條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旨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升通道,拓展職級晉升空間,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化建設,激勵公務員干事創業、擔當作為。
第四條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向基層傾斜,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組織實施的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指導本轄區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九條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第三章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第十一條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的5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五)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按照第四項規定執行。
(六)縣(市、區、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10%,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的20%。縣(市、區、旗)、鄉鎮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的4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中個別情況特殊需要調整職級比例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中央機關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中未作區分的各職級層次的比例予以細化。
第十二條中央和省級機關垂直管理的機構、市地級以上機關的直屬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機構規格,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職級和核定職數。
直轄市的縣領導班子和縣、鄉鎮機關,副省級城市的鄉鎮機關,根據機構規格,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研究確定職級設置和比例。
第十三條職級職數一般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職數較少或者難以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的職級,由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及其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職級晉升審批權限,分級統籌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縣(市、區、旗)的領導班子與所屬部門職級職數分開統籌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統籌使用若干名一級巡視員職數,用于激勵少數特別優秀的縣(市、區、旗)黨委書記。
第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職級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職級設置方案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職級確定與升降
第十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與升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
第十七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升,并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具備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勇于擔當,工作實績較好;
(三)群眾公認度較高;
(四)符合擬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和資歷;
(五)作風品行好,遵紀守法,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清正廉潔。
第十八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
第十九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所要求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其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對符合晉升職級資格條件的人員進行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提出初步人選。
(三)考察了解并確定擬晉升職級人選。中央機關公務員晉升一級、二級巡視員,應當進行考察;晉升其他職級可以綜合考慮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等情況確定人選。省級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對擬晉升職級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審批。中央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由本機關黨組(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一級、二級巡視員職級職數使用等情況按年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定。
各級機關中未限定職數比例的職級,其晉升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級:
(一)不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
(一)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章規定,按照落實好干部標準、從嚴管理干部和樹立鼓勵干事創業、擔當作為導向的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公務員職級升降的條件和情形。
第五章職級與待遇
第二十四條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
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第三十條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別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不同職位類別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
第三十一條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