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精選四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精選四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1
一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應當上訴。認為終審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自發生法律效力起六個月內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行政判決、裁定和虛假訴訟不受此限)。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應自發生法律效力起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民事調解和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虛假訴訟不受此款限制)。
三、符合前兩款規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民事調解和行政賠償調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虛假訴訟、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不受此限)。
四、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2、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五、當事人申請監督,可以依照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委托代理人。
六、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案件,不收費。
七、人民檢察院作出監督決定的,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檢察監督。
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2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孔繁菊,女,漢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七莘路2299弄131號502室,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上海青竹子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光華路2118號3幢152室,法人施瑞華,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雷柏特(上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楊家巷村3668弄1號。法人林枚香,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孔繁菊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滬高民二(商)申字第242號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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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3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既判力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確有錯誤而提起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二、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法院系統的內部監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實質性條件只有一個,即發現已經發生既判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所謂確有錯誤,是指裁判結果確實存在不當之處。具體而言,應當包括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違法,則值得探討。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來看,嚴格地說,裁判確有錯誤并不能包括程序上違法的內容。但是從審判監督程序的整體意義上看,將程序上違法排除在“確有錯誤”之外,從邏輯上又有矛盾,這將違背“有錯必究”的司法原則。況且程序上違法這一前提經常會導致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受到懷疑。當然,盡管《民事訴訟法》第177條使用了“發現”、“確有”這樣的詞匯,“確有錯誤”依然只能是一種主觀判斷,在再審程序起動之前,沒有實質上的法律意義。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發動再審程序是其法律監督權的具體體現。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實質性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1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四、當事人申請再審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作出該法律文書的程序是否公正、該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否公正對當事人至關重要。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其訴權的具體體現。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符合相應的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1、形式條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下列形式條件:(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只有原審案件中敗訴的當事人及其一般繼受人,才能提起再審。全部勝訴的當事人無再審利益,不能提起。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再審。(2)提起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既判力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3)提起再審的期限,是在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生既判力效力后兩年。
2、實質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78、180條集中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實質性條件,即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對此予以了明確。按照該規定,對終審民事裁判、調解的再審申請,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2)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4)就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書,再審申請人對后一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再審申請的。(5)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7)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9)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
民事檢察監督申請書4
申請人:xxx,男,漢族,xx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證:xxx ?住址:xxxx
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xxx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xxx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填寫《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和其他依法應填寫的文書(《如立案通知書》或《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接受控告報案、不給報案回執、不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并不予立案查處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