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檢查建議書精選3篇
紀委一般指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委,又稱紀檢委,是“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簡稱。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紀律檢查建議書精選3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1篇: 紀律檢查建議書
一、法定依據
(一)紀律檢查建議的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中沒有明確規定紀律檢查建議的適用,但《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根據該規定,與規則不沖突的監督執紀規定依然有效。因此,紀律檢查建議的法定依據就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初步核實后,由參與核實的人員寫出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紀檢機關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二)監察建議的依據
監察建議的法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二、適用情形
(一)紀律檢查建議的適用情形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按照以下辦法做出處理: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實施的違紀行為;
5.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職務進行調整;
6.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結合《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本人認為適用紀律監察建議應當是紀律檢察機關在線索處置中,主要是談話函詢和初步核實后,對有關黨組織提出建議,要求其按照干管權限和職責,對有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的黨員干部作出相應處理的一種方式。
(二)監察建議的適用情形
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一種方式,與紀律檢查機關的紀律檢查建議、檢察院的檢察建議不同,與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建議適用情形也不應完全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只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對監察建議的適用情形沒有明確規定。本人認為,可參照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探索制定專門的工作規則,以保證監察建議的規范使用。監察建議的適用情形應與紀律檢查建議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主要針對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糾正不當決定命令、履行法定職責、完善管理制度、采取補救措施等情形。同時,為了便于操作,應當對監察建議書的制作權限、文書規定、整改責任、提出異議等方面作出詳盡規定。
第2篇: 紀律檢查建議書
4月9日上午,北宅街紀律工作委員會向溝崖社區黨委提出了《紀律檢查建議書》,這也是北宅街紀律工作委員會向基層黨組織提出的第一份《紀律檢查建議書》,要求溝崖社區黨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向街道黨委員會反饋整改和執行情況。
去年以來,街道紀律工作委員會在處理黨員違紀違法紀審查中,溝崖社區黨委相繼發現5名黨員因吸毒、吵架等原因被開除黨籍處分。這種問題的連續發生充分反映了溝崖社區黨委對黨員的教育、管理不足,存在管理黨治黨松軟的問題。4月10日,街紀委員會與組織部門約談溝崖社區黨委書記,列出問題清單,限制整改期限,充分利用主題黨日、三會一課、學習強國等平臺,切實提高黨員的日常管理。溝崖社區黨委書記表示,前期部分黨員違紀問題對社區黨員產生了非常不良影響,今后社區黨委一定會在黨員教育管理上下功夫,牢牢抓住黨員管理。
下一步,北宅街紀工委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抓住重要環節,逐步鞏固兩個責任,不斷創新紀檢建議書等文件運用,加強監督管理,形成監督管理問責的有效機制。
第3篇: 紀律檢查建議書
無論紀律檢查建議還是監察建議都是紀檢監察工作的一項措施、方式,均是實現監督職能的手段。在運用中,有些人分不清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兩種文書常常混用,這不僅對我們自身工作有序開展造成影響,對接收文書方也會造成困惑,長期文書混用,還會使公眾對紀檢監察機關公信力產生質疑。因此,弄清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區別,是我們有效運用兩種文書的前提。
1、主體不同
《紀律檢查建議書》制作(發文)主體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建議書》制作(發文)主體為監察委員會。
2、客體不同
紀律檢查建議主要是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發現的問題,就所涉及的人員或者組織,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的處理建議。很顯然,《紀律檢查建議書》的客體是有關黨組織或黨員,確切是指發文機關的同級或下級黨組織、黨員。
監察建議主要是指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建議。監察建議書的客體是“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我們可以推出《監察建議書》的客體具體包括:(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以及含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單位;(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3)國有企業;(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6)其他含有依法履行公職人員的單位。
簡而言之,《紀律檢查建議書》既可以對黨員也可以對黨組織;而《監察建議書》只對單位,且涵蓋單位范圍要比《紀律檢查建議書》更廣。
3、依據和適用情形不同
《紀律檢查建議書》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可以向有關黨組織提出建議,由黨組織對被反映人做出談話、批評教育、作出檢查、糾正違紀行為、調整工作或職務、通報批評、退出違紀所得等處理。
例如:2017年,楊某及其女兒(時為在校學生)提出低保申請,經所在社區調查、辦事處核實,河北邯郭市叢臺區民政局批準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9年9月楊某女兒就業,起始月薪3000元,楊某家庭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但楊某在隨后的低保年審中,將其女兒以前的“在校證明”修改時間后重新復印,提交社區和辦事處進行年審并通過。對查實的上述問題,叢臺區紀委按規定給予社區書記王某、辦事處民政助理黨紀處分;辦事處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主任劉某,對分管工作失察負領導責任,叢臺區紀委向辦事處黨工委發出《紀律檢查建議書》,建議調整其原工作崗位。上述建議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經初步核實,雖有違紀事實,但情況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紀檢機關應建議有關黨組織……對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者職務進行調整”。
《監察建議書》目前沒有明確文件性規定,但在《<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中,對監察建議的范圍指出:“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等等。”
除此之外,還要特別指出的是監察建議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議的有關單位無重大理由拒不履行義務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換言之,《監察建議書》相較于《紀律檢查建議書》具備更強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比如,2019年叢臺區紀委監委在辦理區某局張某、楊某某等人違規收取商戶費用問題時,發現該局有關聘用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商戶隨意罰款,鑒于有關聘用人員為非黨員,叢臺區紀委監委向該局發送《監察建議書》,要求其對楊某某等人進行處理,并就相關問題情況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