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管理條例(合集三篇)
管理條例一般指針對某一項目、團體制定的規則,使其有條不紊的進行的一種方法。與條例的定義類同,管理條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一般為國務院)制定而發布的用于管理和規范政治、經濟、文化以及行業領域的法規文件。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管理條例(合集三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管理條例篇1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手機店員工的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為了創造一支以店面利益至高無上準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于每一位客戶特制定本管理規章制度。
一、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
二、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店面形象、透露店面機密;精神飽滿地進入工作狀態,不得面帶倦意,坐姿、立姿都要做到大方得體。
三、上班不得遲到、早退、礦工;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店面形象;遲到30分鐘扣50元,30分鐘之后扣當日工資;早退人員扣50元,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曠工三日當自動離職處理。
四、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鐘,衛生實行區域包干制,必須做到整潔清爽;不許用店面電話打私人電話,如有違反1次罰款20元,下次再犯則罰款50元。上班時間不得穿拖鞋,不可在店面內抽煙。不許用店面電話打私人電話,如有違反1次罰款20元,下次再犯則罰款50元。
五、認真聽取每位客戶的建議和投訴、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交于公安部門處理。
六、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位客戶,微笑是每個銷售人員的基本表情,面對客戶應表現出熱情、真誠、親切、友好、專業,不準不理不睬。
2、了解各產品的性能,向客戶合理的介紹。
3、成交后對產品要實行跟單制度,回訪客戶。
七、員工獎罰規定:
1、全勤獎勵100元,遲到、早退、每分鐘扣罰1元;曠工一天扣罰100元,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資,未經批準按曠工處理;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前三天扣除當日工資的30%,之后每天扣除當日的工資。
2、每三個月進行評選優秀員工,獎勵200元;客戶投訴將取消本次上鐘業績,拒客一次扣罰30元。
3、衛生區域不清潔扣罰5元/次,工作完畢后未整理干凈者扣罰5元/次。
4、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違者扣罰10元/次;上鐘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鐘,違者扣罰5元/次。
5、必須服從分配、服從管理,違者扣罰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電腦者扣罰50/次。
6、透露公司機密(產品原價、客戶檔案、工資待遇)查明屬實,將扣除當月工資的60%。
八、入職條件:
1、填寫員工入職表,按入職須知執行規定。
2、甲乙雙方簽訂勞務合同書,合同期最少為一年。
3、合同期間必須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
4、員工入職后前三個月將不定業績任務,之后將按公司所定業績任務完成業績。
九、辭職條件:
1、員工合同期滿后方可離職,離職將發放所有工資與歸還培訓費和物雜費;合同期滿后如繼續續約者將當次獎勵100元,并在原有底薪上加30%工資。
2、未滿合同期如需離職者必須提前3個月提呈辭職報告,書寫詳細理由批準后方可離職,離職只發放工資,培訓費和物雜費將予以扣除而作為違約金。
3、未滿3個月而要離職者只發放工資的40%,其余部分與物雜費、培訓費作為違約金而予以扣除。
十、辭退員工將不發放任何工資待遇,辭退條件如下:
1、連續礦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泄露本公司機密3次/月。
4、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十一、員工離職、辭退后在兩年內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業機密,如對本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責任將由對方負責,并向有關單位提起訴訟!
十二、員工管理
1、工作時間:08:30—21:00,09:30—22:00。
2、包食宿:中飯(11:30),晚飯(17:30)。
3、薪金標準:底薪+提成。
4、錄用期工資為月基本工資+補助。
十三、員工崗位職責
1、維持店內良好的"銷售業績。
2、嚴格控制店內的損耗。
3、維持店內整齊生動的陳列。
4、合理控制人事成本,保持員工工作的高效率。
5、維持商場良好的顧客服務。
6、加強防火、防盜、防工傷、安全保衛的工作。
7、審核店內預算和店內支出。
十四、其他
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管理條例篇2
第一章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員工日常行為規范
第一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匯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五條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征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
第二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任用。
第三條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
公司規章制度與員工管理條例篇3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周日為休息日。公司機關周日和夜間值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間加班的,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加班審批表,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節日值班由公司統一安排。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六、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3次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發當月15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10次以上者,扣發當月的基本工資。
七、曠工半天者,扣發當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5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2天者,扣發10天的基本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并給予記過1次處分;
八、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當月累計2次的,按曠工2天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3天處理。
九、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規定處理。
十、員工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者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
十一、經總經理或分管領導批準,決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補助20元;夜間加班或值班的,每個補助10元;節日值班每天補助40元。
十二、員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痹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員工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