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規章制度范文(精選五篇)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 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寺院管理規章制度范文(精選五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篇: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
為使寺院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寺院兩務意識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寺務公開:
(一)在監督員的監督下,寺院民管會每六個月向僧侶公開一次寺院工作;
(二)公開內容主要包括:實施寺院各類基礎設施、僧侶學習、考勤等制度;
(三)公開內容實事求是,不得有偽造等虛假現象,60%僧侶到場后才能統一公開;
(四)如果內容公開不徹底,僧侶提問時應當場回答;
(5)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民事管理協會不按照規則宣傳寺廟事務。宣傳寺廟事務的項目和內容與實際和規定不一致的,要求民事管理協會予以糾正,并有權向鄉(鎮)政府、縣、州宗教部門報告。
二、財務公開
(一)在監督員的監督下,寺院民管會每六個月向僧侶公開寺院的財政收支;
(2)財務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收入:寺廟固定資產、各種文物、公民自愿捐贈的捐贈、草山、牲畜等收入。支出:寺廟固定資產投資、維護、購買、寺廟教育事務費、僧侶生活津貼等。
(三)公開內容要實事求是,收入要有詳細賬目,支出部分要有效證明和審批手續;
(四)如果內容公開不徹底,僧侶提問時應當場回答;
(5)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民事管理協會不按照規則公布寺廟財務。公布的項目和內容與實際和規定不一致的,要求民事管理協會予以糾正,并有權向鄉(鎮)政府、縣、州宗教部門報告。
第二篇: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全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維護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鑒宗教儀規,結合我寺實際,經全體本寺理事會充分醞釀,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愛國守法,嚴守僧規佛法。
二、寺廟建設維修和生活費用應提倡節儉原則寺廟的生產自養、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應納入財會賬目,歸寺廟集體所有。三、寺院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防止發生火災和意外事故。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玩忽職守的要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團結、互相支持。立足本寺,發展旅游業,擴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辦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香客、游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禮貌待人,做到一個[請"、[您好"、[再見"不離口。絕不允許和游人吵口、打架,影響本寺聲譽。
四、樹立環保意識,提高衛生素質,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潔衛生,切實落實好衛生檢查制度。
五、服從理事會的工作安排,工作積極主動。
六、對那些入寺目的不純,違犯寺規,酗酒賭博,威儀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惡語傷人、打架斗毆、破壞團結,盜竊財物等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批準清除出寺。對于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維護團結、學業有成者,由理事會給予表彰獎勵。
石鼓山巖泉寺理事會
香客注意事項
1、不要穿著短裙、短褲、露背、露臍的衣服、剪奇怪發型、染奇怪頭發、化濃妝進寺燒香;寬領、短衣、低腰褲也最好不要穿,以免在禮佛時露出不雅之態。
2、不要在寺廟內抽*、嬉笑、拍照攝影、說對佛菩薩不敬的言語。3、進寺院門,游客進寺院門應盡量走兩邊,走右邊門先邁右腳,走左邊門先邁左腳,不要跨中間門檻,更不可站在或坐在門檻上,那是對佛和菩薩的不敬。
4、跪拜禮佛的規范動作:游人,香客先要將身上背的,手里提的包放在旁邊,然后在佛像前兩邊的蒲團上跪拜,先右手撫住蒲團中心,左手前伸,右手并齊,然后雙手掌心反向上觀想托著佛足,頭叩下的位置在兩臂之間,蒲團正中心的位置,抬頭時翻掌向下,回收兩手,左手先起右手伏蒲團,起身,再合十再拜。
5、香客上香以心誠為主,燒香時見香不著不能用嘴吹,不著時占點燭油再點。上香前要平舉香與眉心齊高,可以沖四方禮拜,也可以只對佛的方向禮拜。香要盡量*端正,不能隨便一扔。
6、寺院里可能隨緣吃素齋,入齋者應自覺在佛堂功德箱內投入一些香火錢,以示樂施的誠意。
7、舉止有禮
在寺院中見到僧尼,要合十施禮,經堂法器,香案蠟燭,供品不可隨意亂動。
8、注意寺廟的環境衛生,在指定地點燃放花*,注意安全。
第三篇: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全面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強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維護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鑒宗教儀規,結合我寺實際,經全體本寺理事會充分醞釀,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愛國守法,嚴守僧規佛法。
二、寺廟建設維修和生活費用應提倡節儉原則寺廟的生產自養、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應納入財會賬目,歸寺廟集體所有。
三、寺院要嚴格執行國家治安、消防條例。防止發生火災和意外事故。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玩忽職守的要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團結、互相支持。立足本寺,發展旅游業,擴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辦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為香客、游人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禮貌待人,做到一個“請”、“您好”、“再見”不離口。絕不允許和游人吵口、打架,影響本寺聲譽。
四、樹立環保意識,提高衛生素質,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潔衛生,切實落實好衛生檢查制度。
五、服從理事會的工作安排,工作積極主動。
六、對那些入寺目的不純,違犯寺規,酗酒賭博威儀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惡語傷人、打架斗毆、破壞團結,盜竊財物等情節嚴重的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批準清除出寺。對于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維護團結、學業有成者,由理事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篇: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規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設立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本辦法稱寺廟)。
第三條寺廟、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寺廟、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促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寺廟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不得恢復寺廟之間的隸屬關系。
第六條藏傳佛教與其他宗教之間、藏傳佛教內部不同教派寺廟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和睦相處。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藏傳佛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寺廟事務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條寺廟應當通過協商成立民主管理組織。管理組織的成員一般由本寺廟的教職人員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當地村委會(居委會)代表參加。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寺廟管理組織成員人選確定后,由寺廟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審核備案材料時,應當征求寺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在任期內如有變更,按前款規定的程序及時進行變更備案。
第十條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擁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能熱心為信教公民服務。
第十一條寺廟管理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寺廟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本寺廟教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
(三)管理本寺廟教職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組織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對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教育引導信教公民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五)管理本寺廟財產和文物;
(六)組織開展寺廟自養產業和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七)維護本寺廟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
(八)協調本寺廟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系,維護本寺廟和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九)處理本寺廟的其他事務。
寺廟管理組織可以下設相關機構負責履行上述職能。
第十二條寺廟事務由寺廟管理組織民主管理。重大事項由寺廟管理組織成員集體討論、民主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寺廟應當建立寺廟管理組織成員考核制度,對不稱職的成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寺廟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藏傳佛教教義教規,建立健全教務活動、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寺廟根據容納能力、自養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當地信教公民的供養能力確定定員數額。
第十六條寺廟定員數額由該寺廟管理組織向所在地佛教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該寺廟具備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能力的說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寺廟住寺教職人員人數不得超過該寺廟的定員數額。
寺廟管理組織應當將住寺教職人員登記造冊,分別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寺廟接受住寺教職人員,須經該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會議通過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寺廟住寺教職人員的戶籍實行集體管理。
第十九條住寺教職人員須符合《藏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
寺廟不得強迫未成年人住寺。
第二十條活佛一般應當住寺,并服從所在寺廟管理組織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寺廟中的赤巴、堪布、經師、翁則、格貴等傳統僧職人員,由寺廟管理組織成員會議提出人選,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寺廟教職人員異地從事教務活動,須經本寺廟管理組織和所在地佛教協會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協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協會和目的地佛教協會分別報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其中,跨縣(市、區、旗)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由本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設區的市(地、州、盟)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教務活動的,分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寺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該寺廟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該寺廟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寺廟跨設區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其管理辦法由有關省、自治區制定。
第二十四條寺廟舉辦學經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舉辦學經班的傳統和明確的辦學宗旨;
(二)有固定的學經場所和其他基礎設施;
(三)有具備資格的經師;
(四)有完備的學經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五條寺廟需要舉辦學經班的,由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意見,經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學經班經師必須持有經師資格證,并由寺廟管理組織聘任。
經師資格認定和聘任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寺廟學經班招收的學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一般應當在18周歲以上;
(二)愛國愛教,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受過沙彌、沙彌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條舉辦學經班的寺廟接受其他寺廟教職人員學習,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報所在地佛教協會;
(三)佛教協會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審核,并征求申請人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后,同意備案的出具書面證明;
(四)申請人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向舉辦學經班的寺廟報名;
(五)舉辦學經班的寺廟管理組織組織統一考試,按照考試成績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
(六)寺廟管理組織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七)申請人所在寺廟管理組織與舉辦學經班的寺廟管理組織簽訂協議,明確相關事宜;
(八)學經班學員學習期滿后,及時返回本人所在寺廟。
第二十九條寺廟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經,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須分別報本人所在地及學經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寺廟印刷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須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有關出版、印刷方面的規定。
寺廟設立印經院,須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寺廟的財務管理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寺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所接受的捐贈應當納入寺廟的財務管理,用于與該寺廟宗旨相符的活動。
寺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社會公益慈善等事業,所獲收益應當納入寺廟財務統一管理,用于與該寺廟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寺廟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對寺廟的安全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防止因寺廟安全問題危害人員生命財產。
第三十三條寺廟應當防范本寺廟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該寺廟管理組織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四條寺廟邀請境外人員來訪或者進行宗教學術交流、講經傳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經允許,境外人員不得在寺廟授戒、灌頂、講經、傳法、主持宗教活動。
第三十五條寺廟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設、衛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寺廟所在地鄉鎮(街道)、村(社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寺廟評議委員會,對寺廟管理組織的工作進行評議。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侵犯寺廟、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寺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寺廟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有關成立寺廟管理組織規定的;
(二)寺廟管理組織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的;
(三)寺廟管理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實行民主管理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寺廟定員的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接受住寺教職人員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舉辦學經班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寺廟教職人員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和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寺廟教職人員被佛教協會取消教職人員身份的,所在寺廟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十條佛教協會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該佛教協會撤換相關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寺廟、教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有相關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 寺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景區寺廟的管理,加強相關人員的工作協作,樹立景區良好的服務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景區寺廟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公司負責與寺廟工作對接的相關人員。
第三條崗位職責
景區經理對景區寺廟管理負有領導責任,負責監督相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履職盡責;公司財務部負責與寺廟管理人員定期盤點交接香火、功德箱、功德薄等收入;寺廟管理員負責寺廟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對寺廟范圍內的財物安全及游客秩序負責,如遇特殊情況,及時與景區管理者溝通匯報;景區其他崗位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應盡力配合寺廟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寺廟收入統計交接程序
寺廟內的香火收入管理,與公司制定的出入庫制度及相關財務制度相匹配,香火的采買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制度,由寺廟管理員提出采購申請,經景區經理同意并上報公司采購部門統一采購,由景區庫管人員及時辦理出入庫相關手續。香火收入由寺廟管理員收取,定期與公司財務部門進行交接入賬(交接時間以每半月為準,亦可根據實際收入情況,由財務部門及時溝通確定時間);寺廟的功德箱,寺廟管理員和景區指定的專人各保管一把鑰匙,兩人同時在場方可開啟,其收入一般每月收取一次為宜,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由財務部確定,法定長假等收入高峰期,可根據情況及時收入并交接入賬;功德薄收入應于行善游客當面記錄,游客確認無誤后署名,每月由財務部與寺廟管理員進行交接入賬。
第五條香火庫存管理
寺廟管理員與庫房管理員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香火庫存量的盤點核對,確保香火收入賬目與庫存香火數量一致。
第六條游客秩序維護
寺廟管理員有義務協助景區相關工作人員,對游客秩序進行協調幫助。
第七條巡視巡檢
寺廟管理員應及時對寺廟周圍環境進行巡視巡檢,發現建筑損壞或物資器材損毀及時上報。
第八條附則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開始執行,相關條款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隨時完善更正。
第九條違規責任
(一)寺廟管理員有責任提醒景區及公司領導對功德箱內收入進行盤點,若因其工作失職造成被盜等損失的,按照最近三個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景區經理和當事人相應工資,景區經理與寺廟管理員各負擔50%的經濟責任。
(二)未按相關規定私自開啟功德箱,按照最近三個月功德箱收入的平均值扣除當事人相應工資。
(三)未定期盤點香火庫存,造成香火庫存與收入賬目發生混亂或差額的,寺廟管理員和庫房管理員各負擔50%的經濟責任。
(四)功德薄收入應于行善游客當面記錄,至少每月與公司財務部門交接核對,如發現私自操作或遭游客相關舉報貪污,則扣除當事人與該筆功德款相應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