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建議書【三篇】
建議書是人民群眾發表意見,提供建議的一種工具,把合理的建議反映給能夠解決事情的一方,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的建議書【三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篇1】法律的建議書
尊敬的___先生:
湖南省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您的委托,20__年7月15日與7月16日,與您就有關問題進行了相應的接洽,又根據您暫時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本案資料已包括已知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和分析,現就您與長沙___設備有限公司、慈溪市__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一案糾紛發表如下法律意見,現將結果呈上,供您參考。
本案基本事實:
(略)以您在已書寫提交的民事訴狀所述的事實為準。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基于以上事實及您對本案的要求,在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本案的焦點有如下幾點:
被告因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本案是否可以進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如何進行?
本案應當適應何種法律?
如何確定損失額?
本案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法律分析
(一)、被告因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就本案而言,從您所提供的相關材料來看,您已經取得了涉案的二種專利的專利權,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F在就目前所有的資料來看,我們暫時不能完全判定對方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對您的侵權,但是從與您的談話中,您已經對此予以了明確的肯定。因此,對于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過您的許可而生產、銷售依照您所擁有的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
在此基礎上,關于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問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這是由專利權的財產權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侵犯專利權不涉及上述權利問題。所以,對于侵犯專利權不會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其中,對于要求賠償損失問題,就涉及到您因對方當事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二項內容。
(二)、本案是否可以進行申請法院責令停止對方有關行為的措施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如何進行?
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以上幾種措施都是作為權利人在訴訟過程當中可以享有的權利,但是正確的行使以上權利,將會對案件產生相應的關健的作用,反之,如果權利使用不當,將亦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當從措施進行的收益及風險方面進行考慮。
1、關于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的條件是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此措施的時候會謹慎考慮,另一方面,因為是涉及到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約束,有可能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您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并且如果因為申請采用不全,將會由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對于此項申請,應當謹慎行使。
2、關于申請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由有關機關或部門通過相應的途徑將證據確定保全。本案中,您已經由公證部門對自己的購買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通過法院進行證據將可以對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行為進行保全,這對訴訟將更加有利。
進行證據保全應當注意的事項:一、法院在您申請證據保全的時候,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的擔保。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因此,要不要求提供擔保,將會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二、對于證據保全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3、關于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在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的正確行使將會對案件的執行產生關健的作用。本案中,因為對方為外地當事人,因此,對于財產保全將會為今后的執行工作再來極大的便利。
財產保全行為當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是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供擔保的。擔保的數額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數額為標準的。
(三)、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法律?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四)、如何確定損失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因侵犯專利權確定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四、定額賠償。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在目前的審判實踐當中,適用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來請求賠償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方式,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是依據法律規定的使用費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范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一般來說,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多數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于本案而言,如果沒有其他意外因素,法院對于此項訴訟請求是會予以支持的。
另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因此,對于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亦會予以支持。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對于證據的保留及向法院的提供。
(五)、本案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1、如果對方同樣申請了專利權。
對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不同的人都擁有專利權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同的發明人對該產品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的發明點不同,他們的技術方案之間有本質區別;二是在后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于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于從屬專利等。在這種情況下,第一種情形由于被告發明的技術方案同原告發明的技術方案有本質的區別,故被告不構成侵權。第二種情形下,被告為了實施其從屬專利而未經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了在先的專利技術;或者由于前后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對后一項重復授權專利技術的實施,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因此,對此種情況,在訴訟過程當中,應當注意進行分析和辨別。
2、如果對方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但是,這僅僅只是一個可以,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因此,本案中仍存在著一定的可能被中止訴訟的風險。這樣,訴訟周期將會大大的延長。
上述分析是我們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僅供您參考。需要說明的是,該分析的前提假設您告知的情況完全與事實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見。
您若還有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您參考。
順頌
商祺!
湖南___律師事務所
__律師
20__年__月__日
【篇2】法律的建議書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奧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福蘭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慶的辯護人。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家慶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__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家慶發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為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為因一時著急偶然發生。從實施傷害行為和造成的傷害后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后果,但情節相對輕微。事發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沖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愿認罪。本人已經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后,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商,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000余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為已經取得受害人崔寶利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家慶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家慶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后的全部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為對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為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著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家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此致
辯護人:
十月二十九日
【篇3】法律的建議書
__縣人民檢察院:
浙___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委托,指派周__律師作為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依法履行辯護律師職責。沙洋縣公安局已于20__年6月20日將案件材料移交到貴院偵查監督科審查批捕。我作為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款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09條之規定,就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是否應當逮捕提供辯護意見,懇請貴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陳某某的決定時予以考慮: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其供述:無非是土地問題才關到這里,我現在也不想爭了,我舉手投降,我知道爭不過。高陽供銷社起訴我侵占土地一案,他們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沒有當庭質證,從始至終也不給我看,所以我認為判決不公,才不愿意執行判決。后來我于20__年和20__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最高人民法院給我條子,說是立了案,讓我直接回來找下面解決,并且交代我三個月去北京反饋一次,最長不要超過六個月。并且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后,我還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因為對該案還是存有疑問。但是他們都不重視我說的疑點,土地使用證還是不給我看。如果(高陽鎮供銷社)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我當然服從判決,立即就主動拆除(建筑物)了。我一個老百姓,雖然不懂法,但也講事實,又不是不講理的,判決公道我肯定執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當天,書記員要來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我當時就要求他們把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給我看。但他們不給我看,還把我抓起來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現了三個核心內容:
其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執行判決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賴”的惡意,而是認為判決存疑有望撥正才不予執行,并沒有明知判決生效無疑仍拒絕執行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后認為仍沒有看到對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等行為表現出其對于判決本身不服,不論該種不服是緣于判決真的有問題還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應法律知導致理解不周,都是對判決本身有疑問,仍抱有希望能撥正。我們不討論判決本身是否有問題,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識欠缺導致對判決理解不周才有了“不執行判決”的主觀故意,但此種不執行判決的故意明顯區別于一般意義上“老賴”們的不執行判決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藐視。當然并不能簡單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才不執行而機械地歸納為其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為確實判決不以當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響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決生效那就是必須執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這個層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沒看到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他始終認為自己很冤,所以無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說,其主觀方面有責性也是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沒有看到對方關鍵證據,對判決存疑,就可以不執行判決,就是清清白白不會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決無疑仍拒不執行或者明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屬于犯罪行為仍然拒不執行,其雖也有“不執行判決”的故意,但該種故意在主觀惡性上顯著輕微。因此,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捕時適當考慮上述通知的意見,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其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討論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主觀故意的問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采用過激行為拒不執行判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行為在于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列舉了一些涉案行為:(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該通知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消極不執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積極手段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更有甚者,除了轉移或損害標的物,還以暴力方式進行抗拒。我們認為,此種涉嫌犯罪的行為情節相對惡劣。而本案中,相較之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客觀行為上曾經不主動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強制執行當天只是要求看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雖然可能要求略有不當,但是該行為方式本身并不惡劣,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更何況,現狀是盡管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關部門還是可以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并且事實上目前已經強制拆除了。這說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去執行,有關部門也還是有權依法付諸實踐進行強制執行,在此種情況下仍選擇多次要求陳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認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個老百姓,心靈深處就始終認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盡管有判決要求他毀掉,但是從人之常情來想正常人也難下痛心親自拆除,還不如有關部門拆。這就像我國自古以來的一個法律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要表達的意思一樣,讓一個親人去協助自己的親人入獄實在下不了那個手。因此,考慮到這點,我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消極不執行判決的客觀行為的情節也是顯著輕微的。
其三,追悔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不當,多次追悔,并且稱愿意舉手投降、不想再爭,說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主觀故意有別于一般的“老賴”、主觀惡意微乎其微、客觀行為上情節顯著輕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9條至144條之規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否可能應按犯罪處理仍有疑問,確無逮捕之必要,特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謝謝!
辯護人:浙___律師事務所周__律師
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