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四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具有權威性、完整性、排他性、可執行性、相對穩定性和公平公正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四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篇: 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為營造整潔、舒適的辦公環境、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規范辦公環境衛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辦公區域的衛生管理與辦公設備的使用維護。
三、個人辦公區域的維護要求
1、每位員工應時刻保證自己的辦公桌面物品整齊、整潔無雜物,不擺放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物品,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并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一側。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啟丁器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2、特殊崗位的人員(如倉庫管理員)應保證自己工作管轄區域(例如倉庫)內貨物擺放有序、無廢棄物等。
3、辦公桌上不能堆放貨物、包裝廢品、實驗材料等,應及時辦理入庫或清理。
4、辦公室內需擺放文件柜、辦公桌、電腦等辦公設施的,應規范、合理、整齊并隨時保持清潔。
5、使用文件柜、保險柜等的員工,應保持文件柜、保險柜的外觀干凈;內部文件資料擺放整齊;頂部不擺放舊資料、舊文件、舊物品等雜物,保持整體美觀。
6、員工離開辦公桌,長期不用電腦設備時,應鎖定并關閉顯視屏,節約用電。
四、公共辦公區域的維護
1、每天早上在上班前,部門值日生將所有辦公區域的地面清掃一遍;會議室的辦公桌擦拭一次、座椅擺放整齊,并將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凈;每周對辦公區域的所有窗戶、門、微波爐進行一次清潔。
2、員工應注意保持地面、墻面及其他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不吐痰,不亂張貼,能及時清理污物。
3、使用會議室的員工應愛護會議室設施、保持會議室的整潔,會后應將座椅歸還原位、擺放整齊,及時清理會議產生的垃圾,關閉電器、照明電源。
4、前臺環境衛生由前臺文員負責日常的維護與整理,注意飲水機的使用、垃圾桶的傾倒等事項,時刻保持前臺環境的整潔。
5、辦公區域所有的大型綠化植物由行政部門每周進行定期的維護、修剪等工作,公司自行購買的小型綠化植物由就近部門員工每周進行一次葉面清理與維護工作。
6、公司除總經理辦公室外其他任何區域嚴禁吸煙,違者一次罰款100元。
五、監督與獎懲
1、公司辦公室不定期對辦公室的環境衛生進行檢查,對發現的環境衛生問題,第一次勸導責任部門進行及時整改,第二次要求責令整改
同時通報其直接上級,并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給予一周辦公區域衛生打掃的處罰。第三次扣罰部門人員10元/人,三次以上每次50元/人
2、公司辦公室人員必須以身作則,接受所有同事的監督,發現有違規定的行為,可向公司辦公室經理、副(總)經理反饋。同時,公司辦公室接受員工對于其他人員的環境衛生維護方面問題的反映與投訴。
六、辦公室環境維護原則
每周行政人員需根據公司現狀及人員配備制定出衛生值日表,以當周值日表為基準。
第一條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及責任相互督促及個人自覺保持辦公室及辦公室衛生間環境的整潔、干凈。
第二條每一位員工需無條件遵守以下條例:
離開辦公桌需將座椅推入辦公桌內;
離開辦公位置超過半個小時需將計算機完全關閉。并將相關文件擺放整潔;
辦公桌面需擺放整齊,不得隨意丟棄堆放各類與工作無關的私人物品;
廢棄文件和廢紙應放入指定位置,每周或者每半個月清理一次;
公司配備的個人電腦應經常清除灰塵,保持個人配備電腦的干凈整潔;
值日衛生表按照輪換監督制,即:當日值日員工需接受行政部衛生監督(以下簡稱衛生監督員)。
第三條當日值日員工需提前10分鐘到達公司進行辦公室及衛生間的清掃及擦拭。下班后督促部門內每一位同事將桌面整理干凈并將座椅擺放好,當日垃圾不許過夜,垃圾筐滿出后需自覺倒掉。
第四條衛生監督員需在值日同事清理工作結束后進行嚴謹的檢查,如發現不合格要求其返工。
第五條值日員工無條件接受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脫或拒絕衛生監督員的檢查和監督。每次完成衛生工作后主動要求衛生監督員的檢查,并在值日表上簽字。
第六條值日員工有權指導并要求每一位員工保持辦公室及衛生間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七條每逢國家法定節假日或需接待重要賓客的參觀來訪,應提前一天由行政組織全體員工大掃除一次。
衛生監督員不能徇私舞弊,以借口或形式草率檢查值日員工的工作。在上級領導發現辦公室衛生環境不整潔等情況時,第一次警告衛生監督員及時監督整改,第二次通報批評衛生不合格部門并扣罰部門人員10元/人,衛生監督員20元,部門上級領導30元,第三次扣罰部門人員30元/人,衛生監督員50元,部門上級領導100元,同時通報批評。
第二篇: 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綜合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省屬駐昌和外地進昌各類建筑業企業。所稱的進昌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本市范圍內,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具體負責建筑業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昌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建設市場活動,應提供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到市建委辦理進昌登記手續。
第五條、進昌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核對后歸還):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在昌負責人的委托書,企業在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含社會保險憑證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外省企業應提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省內企業應提供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四)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舉行為的證明,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五)企業參加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技術、管理人員等總人數不少于15人,項目經理或建造師限二級以上,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以及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設立分公司的,在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承包企業不小于200平方米,各專業企業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辦理在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戶及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七條、進昌建筑業企業具備了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省屬駐昌和本市各類施工企業憑資質證書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進昌建筑業企業不設分公司的不發《誠信管理手冊》。
第八條、《誠信管理手冊》是本市和駐昌、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檔案,記錄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昌的業績和獎懲情況。持《誠信管理手冊》可參加本市所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持《誠信管理手冊》參加招投標時,加入3分誠信分值;有違反建筑市場行為,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為記錄當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條、領取了《誠信管理手冊》的建筑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法人代表、資質等級、指定在昌負責人等,應從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國(境)外施工企業進昌施工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建筑業企業在昌承接工程后,應組織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管理員、材料管理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
第十二條、建筑業企業應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建筑業企業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建筑業企業應遵守國家、江西省及本市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誠信管理手冊》的處理:
(一)在昌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昌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昌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二)企業管理不規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不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設置與施工工程規模程度不相適應,以及項目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經3次以上檢查均不在施工現場的視為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技術工種和勞務作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偽造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管理手冊》的,以及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使用《誠信管理手冊》的;
(五)不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范,克扣或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間發生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市建委對所持《誠信管理手冊》的進昌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昌建筑業企業應根據當年的年度檢查通知進行年度檢查申報,填寫年度檢查報表,提交《誠信管理手冊》,交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在昌分公司《企業非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昌設有辦事處的,該地企業將申報資料提交到駐昌辦事處,由駐昌辦事處統一將年檢資料交市建委;無駐昌辦事處的企業將申報資料直接報市建委。
(三)對年度檢查資料齊全的企業,市建委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檢查結論,記錄在《誠信管理手冊》年度檢查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年度檢查的內容是: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施工條件是否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是否存在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七條、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的施工條件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且與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經批評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誠信管理手冊》,在兩年內市建委不再發給該企業《誠信管理手冊》,并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在此后的兩年內參加本市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時,每次扣4分。
1、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條、年檢時間為自下發年檢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特殊情況企業可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在規定時間沒有參加年度檢查的進昌建筑業企業,其《誠信管理手冊》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進昌建筑業企業遺失《誠信管理手冊》,應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補發。
第二十一條、企業終止在昌承接工程,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昌手續,同時上繳《誠信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篇: 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所購一切物資材料,嚴格實行先入庫存、后使用制度。
(二)購置部門采購物資應及時與總務部負責人和倉庫員聯系,通知到貨時間、數量、貨物品種,并協助做好搬運工作。
(三)倉管員對倉物料必須嚴格驗查物料的品名、規格和數量。發現品名、規格數量、價格與單據、運單不符,應及時通知購置部門向供貨單位辦理補料或退貨手續。進倉物料的質量驗收由購置部門負責。
(四)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倉管員應及時開出“倉庫收料單”,倉庫據此記賬并送經辦人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
(五)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經使用部門經理(負責人)簽名,再交總務部負責人批準,方能領料。公司貴重物品的領用,由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公司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辦理領料手續。
(六)為提高各部門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及有利于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采用隔天發料辦法,定為星期二、三、五,三天辦理領料事宜,特殊情況除外。
(七)各部門下月領用物料的計劃,應在上月終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報總務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總務部。
(八)物業出倉,必須辦理出庫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并驗明物業的規格、數量、經總務部負責人簽字后,方能發貨,倉管員應及時記賬。
(九)倉管員對任何部門均應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后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先出貨后補手續的錯誤做法。嚴禁白條發貨。
(十)倉管員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十一)倉庫應每月對庫存物資進行一次盤點,發現升溢、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公司領導批準,據以列賬,并報財務部一份、總務部一份。每月月報表、匯總表、盤點表需送總經理閱示。
(十二)為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配合使用部門編好采購計劃,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余額表”,送交財務部及有關部門各一份。
(十三)倉庫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齊、美觀。填好貨物卡,把貨物卡掛放在明顯位置。
(十四)庫內嚴禁攜帶火種,嚴禁吸煙,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庫存內。
(十五)倉管員要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工作,經常巡視倉庫,檢查有無可疑跡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檢查火災危險隱患,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
第四篇: 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筑業企業的服務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根據《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條例》、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冀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注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項目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項目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設立進冀企業分公司,并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項目。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后,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意見,由申請人持該意見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使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后,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領取《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 《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筑業企業服務指南;
(二)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三)進冀建筑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基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業企業基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并承擔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基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施工項目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 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注冊地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__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冀建建[20__]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