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范文(精選五篇)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扎實推進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XXX有限公司根據省國資委、XXX控股公司黨委工作布置和要求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突出重點,加強監管,注重預防,規范權力的工作原則,著力打造廉潔和諧的企業環境.。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范文(精選五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篇一】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一、小區各級消防組織應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傳達上級的指示精神,研究解決小區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遇重大問題或突發性事件,各級消防組織應立即召開會議,研究對策和措施。
二、小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由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定小區消防計劃,解決重大消防問題,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小區消防工作站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落實上級工作指示和要求,總結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區消防工作組每周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周工作情況,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開一次小區消防工作會議,向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小區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小區單位等通報小區消防建設情況,征求小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不斷完善小區的消防自我管理體系。
六、每次消防會議都要做好會議記錄,遇重大問題可發會議紀要。
5.3雇員請假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請假(特殊情況例外);
5.4嚴禁無故曠工;
5.5上、下班必須簽到;
5.6不許代別人簽到;
5.7不得涂改簽到表。
六、關于廠內設備和備件
6.1設備、備件要小心使用,應保持設備整潔美觀;
6.2注意整理整頓;
6.3道路要保持暢通,不許擺放東西;
6.4嚴禁對花園內的設備亂涂、張貼;
6.5節約用水,用電,不得浪費;
6.6凡故意破壞設備、設施,從嚴處理;
6.7凡盜竊本公司財物,從嚴處理;
6.8設備引起故障時必須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不得擅動機器。
【篇二】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規范全體員工行為,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的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
二、適用范圍:
新天美地花園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三、職責:
3.1__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有員工有義務嚴守規章制度、為公司利益而做出貢獻。
3.2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貫徹下去。
四、關于服裝、裝束
4.1進公司必須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干凈;
4.3進公司須戴工作證;
4.4嚴禁工作證借給別人或借別人工作證入公司;
4.5凡遺失工作證、工作服應盡快申請補領;
4.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證,若要更改一定要經人事部辦理;
4.7公司發放的安全鞋僅限在廠內使用;
4.8公司發放的作業服、安全鞋、圍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關于上班時間
5.1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5.2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外出;
【篇三】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發出消防檢查意見書或建議書,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和居民落實整改措施。
二、有關單位、部門和居民接到小區消防組織的整改意見書或建議書后,及時制訂整改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落實整改。
三、小區消防組織應對火災隱患單位進行跟蹤督查,并在業務上給以指導。
四、對一時整改不了的火災隱患,應填寫《火災隱患跟蹤報告表》,每月向上一級小區消防組織報告備案。
五、小區消防組織對火災隱患整改對象的跟蹤督查和業務指導應當做好記錄,對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資料應予保存。
六、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篇四】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本物業管理項目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類型:高層住宅;
建筑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墻;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設備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筑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盡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占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六)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后大聲猜拳、酒后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篇五】新物業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為提高物業管理人員時間觀念,加強組織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時間夏季上午8點-11點半、下午3點-6點半,冬季上午8點半-12點、下午2點-5點半。
二、物業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鐘時間主動清理各自辦公室的衛生。
四、工作期間不準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更不允許干其它私活。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個月可請四天假,以假條為準,假滿后主動銷假,超出四天,請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資。病假例外。
六、與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時間。
七、違犯本規定依照《物業管理人員處罰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