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更新時間:2024-10-08    來源:范文大全    手機版     字體:

    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合集八篇)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合集八篇),歡迎品鑒!

    【篇一】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案件介紹:原告丁某和被告張某、趙某、錢某、王某、朱某都是初中同學。2015年體育課上,5名被告開玩笑,把原告抬到空中,原告丁某摔倒受傷,構成十級障礙,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1428.1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5名被告將原告丁某抬起扔在空中,原告丁某落下時沒有接受,原告丁某落在地上受傷,5名被告對原告受傷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5名被告未滿16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行為結果應由監護人承擔。原告丁某受傷是在學校體育課上發生的,該學校疏于管理,發生學生傷害的結果,學校無法履行管理和教育的義務,有過失,應依法承擔損害結果的責任。根據法院的判決,原告丁某的經濟損失共計101428.1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1000元,馀額90428.1元,5名被告家長分別承擔10051.4元的原被告所在學校承擔40171.2元。

      事件評價:同學之間玩耍并不厚,但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在操場上把同學扔到空中,即使有人接受,也有可能導致危害結果。如果沒有人接受的話,同學掉在地上,受傷和殘疾的可能性很高,受傷的結果無法彌補。在此案件中,原告丁某沒有嚴重殘疾或死亡。否則,五名被告不僅要賠償經濟損失,還要受監獄的災害。

    【篇二】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一、基本案件。

      2019年3月13日上午,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海務管理人員胡某自2013年4月2日起在公司經營的船舶上有多次工作經驗。

      二、違法事實的認定。

      根據調查,自2013年4月2日以來,該公司海務管理人員胡某在公司經營的船舶上有多次工作經驗,同時胡某在上船期間,該公司沒有任命新的海務管理人員履行海務管理職責,胡某在上船期間,公司海務管理職責不足,該公司違反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項除個人工商店外,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配備滿足以下要求的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一)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數量滿足附件2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執行的海務管理人員。

      三、處理依據和結果。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第46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本規定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命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命令改正該公司,處罰人民幣1萬元整體的行政處罰。

      四、案例評估。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相關規范文件規定,海務管理人員是具有水運輸業務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同時,適應公司經營范圍,適應身體條件及其責任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是執行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人員。公司應當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全額配備專業海務管理人員,同時督促海務管理人員履行職務。在合同招聘期間,海務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或其他企業從事任何形式的兼職工作。如果海務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公司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原許可機構申報,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舟山市是航運市,參與航運業的市場主體和員工很多,航運安全事關千家。為了保障航空運輸公司的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水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敦促航空運輸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確保航空運輸公司全面配備航空運輸管理人員,執行航空運輸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航運公司海機專業管理人員未全額配置、兼職、海機管理人員交換未及時備案等違法行為,驗證后,水運管理機構依法行政處罰。

    【篇三】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案例1、

      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滯留

      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一、案例簡介

      鐘先生一家四口報名參加了三亞旅游團,由于受到臺風的影響,在返程當天的渡船已經停運,導致其家人無法按照原定時間返回。旅行社表示臺風期間產生的食宿費用應由旅游者承擔。但鐘先生對此產生了疑問,并希望旅行社可以為其承擔一半的費用。由于雙方協商無果,鐘先生就此事向市旅游質監所投訴。?

      ????二、法律規定

      ???《旅游法》第六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三、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鐘先生因遭遇臺風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滯留,旅行社并無過錯,鐘先生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不可歸責于旅行社。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發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應本著誠信原則,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損失的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滯留時,旅行社還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采取相應安置措施,積極協助游客解決食宿、回程交通等問題。

      四、處理結果

      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采取了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應由旅游者承擔并無不妥。對于鐘先生提出其在滯留期間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行社承擔一半的要求,我所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的規定,認為鐘先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2、

      游客行李物品損害責任該誰承擔

      ??一、案例簡介

      某旅行社組織游客參加云南旅游,在返程時由于司機的疏忽,沒有把旅游大巴行李艙門關緊,導致游客的行李箱丟失,總價值2萬元。現游客要求旅行社賠償經濟損失產生糾紛。

      ??二、有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2)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

      (4)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2、《旅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5、《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司機疏忽大意,沒有把旅游大巴行李艙門關緊,導致游客的行李箱丟失。對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損害。包括游客的隨身物品、小件行李物品和大件行李物品三類,應當予以不同的處理。1、對于游客的隨身物品損害的處理。通常情況下,游客的隨身物品,諸如現金、證件、信用卡等的損害,基本上可以歸責于游客自己,因為游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行李物品的義務,游客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后果理所當然由游客自負。?2、對于游客隨身的小件行李損害的處理。比如游客的雙肩包遺忘在景點,被其他游客順手牽羊,最終無法找回,給游客造成了損失,旅行社、景區除了協助尋找外,也都沒有多大的賠償責任。理由和第一種情況相同。3、對于游客的大件行李損害的處理。由于游客的大件行李大多交由旅行社、旅游車或者飯店等經營者代為保管,只要這些行李是由經營者代為保管的,經營者對于行李物品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只要經營者提示過游客貴重物品隨身攜帶,賠償也僅僅局限于箱包等普通物品。

      具體到本案,首先判斷旅行社和游客糾紛的實質,就是游客與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判斷經營者和游客之間的保管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關鍵,是看游客的行李物品是否在經營者的管控制中。如果行李物品不在經營者的管控中,保管合同關系就不成立,經營者只需要盡到告知提醒義務即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經營者就必須為行李物品遺失、損毀、滅失、被盜等損害承擔責任。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保管合同關系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人要向寄存人通過報關憑證。在旅游服務中,行李物品的保管大致分為四類:第一類,游客將行李物品交付住宿飯店保管,飯店會出具保管憑證;第二類,游客把貴重物品保管在客房的保險柜中;第三類,游客將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車駕駛員或者導游領隊保管;第四類,游客臨時交由相關服務供應商保管。不論行李物品的大小,只要是游客將行李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人就有妥善保管的義務。本案屬第三類,即游客將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車駕駛員或者導游領隊保管情形。

      其次,游客是在非公共交通的旅游大巴上出現行李物品損害,?按照《旅游法》的規定,公共交通和非公共交通對于行李物品的損害具有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如果旅行社使用了公共交通,游客的行李物品損害,包括遺失、毀損或者被盜,旅行社只要協助游客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賠即可,由公共交通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公共交通包括正常航班、高鐵、班輪等。游客在非公共交通上出現行李物品損害,只要認定非公共交通提供者對于行李物品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游客就可以向非公共交通提供者主張賠償權利,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非公共交通包括包機、郵輪、旅游大巴等。???

      再次,游客的行李箱丟失是因為司機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也就是說非公共交通的旅游大巴是有過錯的,因此游客既可以向非公共交通提供者主張賠償權利,也可以要求某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游客將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車駕駛員保管,如本案游客的箱包交由旅游大巴司機代管,由于司機的疏忽,導致旅行包丟失,游客負有具體損害的舉證責任,即游客要證明旅行包內裝有何種貴重物品,價格幾何。如果游客不能舉證包箱內物品的價格等相關事項,游客的合同賠償同樣不會順暢,因為游客的賠償額度缺乏具體的參考依據。???

      四、處理結果

      市旅游質監所接到旅游者投訴后,已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促成雙方自行協商,最后達成了和解協議。市旅游質監所在此建議:1、游客在外出時,一定要保管好自身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以免丟失,萬一發生財物被盜搶等情況,要第一時間報警,并保存好有關證據,以備將來索賠時出具證明。2、旅行社應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比如在航班、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示游客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行李物品,特別是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同時要加強管理,妥善保管好游客委托保管的行李物品。3、對于老年游客等特殊群體,由于其對環境的安全判斷能力較弱,在游覽、就餐、住宿等過程中導游旅行社更應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

      案例3、

      約定的服務檔次與實際不符引起糾紛

      ????一、案例簡介

      游客陳女士等人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五天四夜游,交了團費,并簽訂旅游合同。行程約定上很明確的注明:入住相當于三星標準酒店。旅游結束后,游客對旅行社的組織和安排接待很不滿意,遂向市旅游質監所投訴。

      ????二、法律規定

      1、《旅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應當包括對于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的書面約定。

      2、《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游合同必須載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3、《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案例分析

      個別旅行社在發布旅游招徠宣傳廣告時,為了吸引游客的關注,包裝自己旅游產品,進行夸大宣傳,比如將沒有掛星級牌的酒店說成“準×星或相當于×星標準酒店”、“以×星為準”等等不確定用語去描述,使游客出游前抱著較高的期望,但實際體驗之后,形成心理期望值落差,認為旅行社利用廣告進行欺騙,就容易出現投訴,要求經濟賠償。實際上旅行社使用不確定用語,這樣的表述是不規范的,在星級飯店評定標準中,沒有所謂的“準×星”或者“相當于×星”等不確定用語。同時,國家旅游局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明確指出:《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因此,市旅游質監所在日常的旅游市場檢查中,都強調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必須載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并按約定的標準提供旅游服務。對檢查中發現《行程單》上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出現有“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的,一律責令整改。如雙方協商一致需要變更旅游合同約定內容的,必須通過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進行確認,同時旅行社要將合同變更后的注意事項告知游客。

      ????四、處理結果

      ????經調查發現,該旅行社安排旅游實際入住的酒店與行程約定的住宿服務安排和標準確實不相符。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八條: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支付同額違約金。經市旅游質監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已達成和解。

    【篇四】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尹亮,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撫礦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2016年9月23日,經遼寧省委批準,遼寧省紀委正式對尹亮立案審查。經查,尹亮存在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等問題。2017年3月,尹亮被開除黨籍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私不分 把企業當作自家門店

      作為省屬重點國企掌門人,尹亮曾經有過勵志的歲月,有過為黨和國家事業奮斗的理想,曾經為撫礦集團的改革發展做出過貢獻,但是在取得一些成績之后,在權力逐漸增大之后,他卻忘乎所以,丟掉初心,深陷自私腐敗的泥潭,不斷侵占國家利益。

      2006年至2012年,尹亮還讓集團辦公室工作人員,將其個人及親屬旅游、購物等數百萬元費用在集團報銷。

      2007年至2011年,尹亮通過電視、報紙等途徑獲得一些有關收藏的信息,遂產生興趣,于是就讓集團人員購買集郵冊、紀念幣、仿古畫、工藝品等物品,費用在集團財務報銷。2006年至2012年,尹亮讓辦公室人員在北京、沈陽、撫順等地數十次購買服裝等。

      2007年,他指示集團人事部門,將其孩子違規安排到集團下屬單位工作,長期不上班,卻領取薪酬“吃空餉”。從2003年開始,他還要求集團公司保衛處長對其住宅進行24小時安全保衛。

      按照規定,享受年薪的企業人員不再領取企業其他報酬。2005年至2016年,在領取年薪后,尹亮又以多種名義,多渠道領取獎金600余萬元,其中2013年至2016年,尹亮在調離撫礦集團領導崗位后,仍然領取獎金90余萬元。

      就這樣,尹亮將撫礦集團的公款,變著法兒流向自家的腰包,家中開支的一些費用,“理直氣壯”地到企業“核銷”,公家私家都當成自己家,國有私有都當成自己所有。

      獨斷專行 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損失

      尹亮自以為是一個“能人”,本事大、貢獻多,正因如此,他飄飄然自覺凌駕于組織之上,重大決策個人說了算,監督在他面前成了擺設,黨紀形同虛設。

    【篇五】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民事糾紛類]

      1.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者生產經營種子,是否應該受到處罰?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25日,吉木薩爾縣農業執法大隊接到群眾舉報,在慶陽湖鄉沈家湖村有公司私自生產玉米制種。

      處理結論:

      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經過實地調查了解取證后,認定該公司不具備生產經營種子的主體資格和資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對當事人作出警告處理;責令當事人于十五日內對該玉米制種地父本進行鏟除,生產的玉米轉商處理;同時作出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決定,責令涉事企業于2017年8月2日前將罰金交至縣農業銀行營業部。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31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33條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李某未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李某與昌吉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6年10月15日16時20分許,李某在公司完成保潔工作后,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被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撞倒致使死亡(另據昌吉市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不負事故責任)。公司認為李某未到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即自行回家系早退,不屬于工傷。2017年2月,李某之子柯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行政確認結論:

      經州人社局工傷保險科調查核實后,2017年3月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為工傷。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李某未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早退,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在工傷認定時,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當全面準確,不能僅從字面意思理解,也不能過于機械。“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路途之中,但是只要是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即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李某即使早退,也只涉及是否遵守單位關于上下班時間的制度規定,并不影響其下班的事實,也不能改變其以下班為目的的事實,所以無需特意考量李某是否遵守了單位關于上下班的規章制度,事故發生的時間應認定為合理的下班時間。

      3.宿舍休息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30日收到關于臘XX的工傷認定申請,請求確認于2016年6月1日的死亡為工亡。

      在收到關于臘XX的工傷認定申請后,2016年6月30日予以受理。經過書面審查材料,查明:2016年6月1日2時40分左右,臘XX在鄉鎮職工宿舍休息時突發心梗,在送XX醫院搶救途中死亡。

      案件結果:

      臘XX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2016年7月12日,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書面送達給XX小學和臘XX。

      案件評析:

      此類死亡情形屬于案情相對簡單清楚的突發案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適用本條的幾個要點:“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從事工作的崗位,此范圍要小于“工作場所”的范圍。本案中,死亡職工在宿舍是在休息過程中,宿舍作為休息場所與工作崗位在性質與用途上明顯不同,因此臘XX當天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法律要求,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啟示與思考:

      在處理此類突發疾病死亡的案件時,要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進行準確把握,其次,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還要排除其他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篇六】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案例:在非指定場所焚燒廢棄物

      案情回顧:2018年2月10日19時許,龍華區某街道綜合執法隊執法人員巡查至某社區某路時,發現一名男子正在焚燒物品,執法人員立即對其出示執法證件,要求該名男子停止焚燒行為,并對現場進行了勘驗,制作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經現場調查,該名男子為深圳市某蔬菜發展公司聘請的菜農,正在對被丟棄于公司菜地中的樹葉進行焚燒處理。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在非指定場所焚燒廢棄物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配合案件調查,并享有陳述、申辯及申請回避等權利。同時,執法人員當場向該名男子送達了《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該名男子立即對廢棄物進行清理。當日,某街道綜合執法隊對本案進行了立案。2018年2月1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同日,案件調查終結。

      法律鏈接:本案當事人在非指定場所焚燒廢棄物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焚燒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理,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深圳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6規定:在非指定場所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五千元罰款的規定。據此,應責令當事人清理,并對當事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本案當事人在非指定場所焚燒廢棄物,違反了法律禁止在非指定場所焚燒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規定,給市容環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且可能造成安全隱患,應予以處罰。2018年2月11日,某街道綜合執法隊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書面聲明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要求盡快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日,龍華某街道綜合執法隊作出如下處罰決定:對當事人深圳市某蔬菜發展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整。

      城管提醒:施行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分類處理,是營造良好的市容環境,減少環境污染,創建文明宜居城市的必然舉措。城管部門從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角度出發,從嚴規范管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理行為。對在生產、消費、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應放置、傾倒于指定場所內,并不得私自采取填埋、焚燒等處理措施。

    【篇七】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2020年4月2日下午,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以張堅案為典型開展“以案釋德、以案釋紀、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動員部署會,院領導班子、各庭室負責人及全體員額法官參會。

      會議傳達學習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以張堅案為典型開展“以案釋德、以案釋紀、以案釋法”警示教育方案》,下發鳳陽縣人民法院《關于以張堅案為典型開展“以案釋德、以案釋紀、以案釋法”警示教育方案》,部署在全院開展以張堅案為典型開展“以案釋德、以案釋紀、以案釋法”警示教育。

      會議要求

      一、結合典型案例深入學習法規制度。采取黨組會、中心組集體學習會議、支部黨員大會、庭室部門會議等形式,制作警示教育“口袋書”,認真組織學習關于張堅案的剖析報告和我省法院干警違紀違法典型案件通報以及相關法規制度,充分認清司法腐敗案件的嚴重危害性,切實增強防范司法廉潔風險的警惕性和自覺性。

      二、從張堅案中深刻汲取教訓。以黨組中心組集中學習討論、組織干警以支部或庭室為單位,圍繞張堅案開展討論交流。組織開展“五個一”活動,暨組織干警參觀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以及紅色教育基地,實地接受一次警示教育和一次紅色教育,觀看一部警示教育片,撰寫一篇警示教育自身剖析心得體會,黨組書記、各支部書記結合實際分別上一次專題黨課。

      三、對照典型案例檢視查糾問題。采取“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專項自查自糾等形式,對照張堅嚴重違紀違法的事實及教訓,認真檢視干警個人和法院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深入查擺分析自身存在問題。填寫自查自糾表,逐一明確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單,切實推動整改。

      會議強調,以張堅案為典型開展警示教育,是深入推進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舉措,是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開展法院隊伍紀律作風整頓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把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引向深入,鞏固“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成果,努力建設一支讓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隊伍。

    【篇八】以案釋法工作制度規定

      近日,應黨組織的部署和要求,我認真學習和反思了以張堅案為典型的一系列關于司法腐敗的案例,通過學習,我進一步深刻認識了司法腐敗的嚴重危害性,切實增強了防范司法廉潔風險的警惕性和自覺性。

      一、通過學習張堅案的認識體會

      以下是我關于本次張堅案“三個以案”具體心得體會

      1、要深刻吸取張堅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教訓,以案為鏡,對照反思,不斷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筑牢防線、恪守底線,堅決同違紀違法行為做斗爭。

      2、要加強學習提升,提高黨性修養。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紀律規定學習,結合張堅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深入思考、舉一反三、防微杜漸,自覺從小事做起,從小處著眼,不斷提升紀律規矩意識,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3、要嚴格執法,謹慎用權。深刻認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自覺堅持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謹慎使用手中權力,嚴格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公平公正處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成為一名黨和人民群眾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審判員。

      4、要強化責任擔當,堅持從嚴治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切實強化擔當意識,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堅持嚴字當頭,著力深化本次警示教育,以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成效切實維護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檢視問題情況

      通過本次“三個以案”的教育學習,結合個人實際,我對自己進行了深刻的剖析檢查,總體上,我認為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能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定理想信念,履職盡責工作,遵守黨紀國法,沒有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工作紀律,沒有消極應付、以權謀私等問題,但經過嚴格對照檢查,我認為自己還存在一些不足,現將對照檢視情況予以匯報:

      1、講忠誠守紀律方面。存在政治站位不高,黨性鍛煉不嚴的問題,沒有作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對自身要求有所放松,僅僅滿足于不違規、不觸線、不出事,勤儉節約意識不夠強,艱苦奮斗精神有所弱化。

      2、工作作風建設方面。在審判工作中,主動作為意識有待加強,崗位職責就意味著責任、擔當、付出,這也要求我們主動地承擔責任,敢于擔當,積極作為。而在實際工作中,主動解決問題,主動推動案件進展等方面有待提高,缺乏螺絲釘精神。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1、理想信念上有松動。對政治理論學習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存在“以干代學,先干后學”的思想,把學習當作形式和政治表態,為了完成任務,平時學習也只是滿足于看報紙、讀文件,蜻蜓點水,應付了事,沒有真正沉下心來鉆研,更沒有通過政治理論學習解決好理想信念,放松了對主觀世界的改造。

      2、紀律意識上有松動。沒有嚴格按照“三嚴三實”、“兩學一做”的標準要求自己,總是覺得只要能推進工作,按時結案就沒有問題,存在隨大流思想,導致工作作風不過硬,不扎實。

      3、擔當意識上有松動。工作中缺乏主動擔當精神,缺乏知難而進、迎難而上、銳意進取的擔當意識,對自己的要求不嚴格,不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整改措施

      1、強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在按時參加黨支部學習之外,堅持每周自學,認真學習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按照《黨章》、《準則》和《條例》做人做事,從思想深處堅定共產主義信仰,切實堅定理想信念,嚴守黨紀黨規,不斷提升思想境界,摒棄各種誘惑,解決好理想信念問題。

      2、牢記宗旨,做到執法為民。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牢記權力來源人民,權力必為民所用,辦好每一起案件,做好每一個當事人的工作,把司法為民真正統一到實踐中來,同時履行好幫扶貧困戶職責,帶著感情去幫助貧困戶,全心全意的幫助貧苦戶脫貧致富。

      3、勤政務實,強化責任擔當。始終牢記自己的身份,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認真負責,強化擔當精神和實干作風,面對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要勇于迎難而上,多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確保司法公正四個字落實到每一起案件中去。

    本文來源:http://www.lsjse.com/news/403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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