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手抄報的文字內容范文(精選3篇)
手抄報,是指新聞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以紙為載體、以手抄形式發布新聞信息的報紙,是報紙的原形,又稱手抄新聞。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憲法手抄報的文字內容范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1篇: 憲法手抄報的文字內容
憲法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1.憲法對于國家
憲法作為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在根本上和宏觀上確定著控制國家權力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
一切國家權力均來源于憲法并受制于憲法,憲法不僅控制著整個國家權力,而且國家權力之組成部分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運行和展開,均需遵從憲法的最高價值和由這一最高價值所決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憲法至上”應成為法治之路的靈魂,如果沒有憲法至上,也就無所謂憲政,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
2.憲法對于法律
我國已建立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明確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認清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是關鍵,憲法的統帥作用將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有利于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3.憲法對于社會
法治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除了需要司法機關依法裁決、公正裁決,也需要廣大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和監督舉報。只有公眾提升了憲法敬畏感,監督政府,督促政府,才能推動公權力在憲法和規則的框架內活動,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4.憲法對于每一個人
其實憲法與每一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享有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等。同樣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義務,比如有維護國家統一安全的義務,有受教育的義務、有服兵役的義務、有納稅的義務等等,這些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都是由憲法直接規定的。這些都跟每一個人息息相關
第2篇: 憲法手抄報的文字內容
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就是要尊重憲法的法律地位,堅持確立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xxxxxx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我國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證。”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當前,人民法院肩負著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的神圣職責,務必要著眼于黨和國家工作全局,弘揚、踐行憲法基本原則和精神,在全社會推動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良好氛圍。要著眼于支持和監督依法行政,切實加大司法審查力度,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促進領導干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就是要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促進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xxx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現階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是保證憲法法律實施。把紙面上的法律變為現實生活中活的法律,人民法院起著關鍵作用。能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事關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作為人民法院,要著眼于加強憲法實施,推動形成依法辦事、依法化解矛盾的良好社會心理和公民素養,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堅持不懈地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就是要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提高全民法律素養。人民權益要靠憲法保障,憲法權威要靠人民維護。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要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對于人民法院來說,一方面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一項長期基礎性工作來抓,緊緊圍繞在全社會培育法治信仰、倡導契約精神、樹立規則意識這個目標,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另一方面要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守法者依法辦事暢通無阻、違法者違法行為處處受限,確保崇法向善、循法而行成為全體人民自覺行動。牢固樹立憲法權限不能突破、憲法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真正把法治內植于心、外踐于行。
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從憲法出發,我們就會走上建設法治國家的通衢大道;以憲法為基石,我們就能獲得黨和國家興旺發達的蓬勃偉力。讓尊重憲法成為社會信仰,讓憲法精神家喻戶曉,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必將形成一種追求公平、正義的強大社會力量,必然轉化為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巨大支持。從這個意義上說,弘揚憲法精神,建設法治中國,人民法院不僅是實踐者,也是受益者。為此,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要以更大的熱情、更加神圣的責任感,積極投入到憲法宣傳工作中去,以設立國家憲法日為契機,深入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切實增強憲法意識,推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更好發揮憲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大作用。
第3篇: 憲法手抄報的文字內容
一、憲法歷史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憲法,確認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原則,為我國以后的立憲活動提供了參照模式和原則方向。后來經過三次全面修改,現行憲法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現行憲法又進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52條憲法修正案。
二、我國的憲法原則
我國憲法確立了四大原則,即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制衡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又被稱為主權在民原則,《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基本人權原則
基本人權原則起源于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發展于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宣言》。《人權宣言》第1條和第2條劃時代地提出“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我國憲法歷來就以專門章節的形式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且在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三)法治原則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四)權利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和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制約,第27條第2款“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憲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條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二)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財產權
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六)社會文化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和文化教育權。
(七)監督權
《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照法律納稅;
(六)其他義務,如勞動的義務、計劃生育義務、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