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報憲法主題內容精選四篇
講好黨課,讓黨課教育跟上新時代的腳步。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手抄報憲法主題內容精選四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第1篇: 手抄報憲法主題內容
憲法,立國之根基。她,承載著廣泛的民意,是法律的源頭。她,歷經多次修訂,但始終心系“人民”二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基本法,是祖國繁榮昌盛的動力源泉。憲法并非宛若浮云飄蕩,而是與我們生活緊密相連的。因為有憲法,國家的權利屬于最為廣大的人民,五十六個民族一律平等,親如一家;因為有憲法,我們普通百姓才被尊重,幸福而又和睦的生活著。我國九百六十萬平方千米的遼闊土地,十三多億的人口,每一座城市、每一戶家庭、每個角落都能感受到憲法對人民生活的保障。
憲法如同一座堅硬無比的城墻,他保護著我們不受到傷害,孩子們可以快樂地上學,年輕人可以勤奮地工作,老年人可以幸福地生活,人們的生活才能如此井然有序;遵守交規、文明讓座。人人自由而平等,互相尊重和幫助,法律維護著每一個人的尊嚴。憲法-—一個守護我們的神。每一個公民都擁有屬于自己的權利,他人不可干涉。這條法律我一直都謹記著,對此的印象也頗為深刻。因為去年,我身邊就發生了這樣一件關于行使個人權利的事件:外公在老家聲望高一直都受大家的尊重,每次競選村長,外公的那一票有決定性的意義。十幾年前,當地的民風還是非常淳樸的,大家相互幫助,關系十分融洽,外公都是看一個人能否勝任村長之位,才把寶貴一票投去的。而現在的青年人為了能獲得村長之位,不惜花費重金從別人手中買票。于是,外公的票便變得十分珍貴,一大群人都去外公家拜訪請求,對此他一直沒有回應,而是召開家庭會議,外公每次都嚴肅地說:“你們不要收錢,要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將票投給真正值得百姓信任的人手中!”外公的話,一直縈繞在我的心頭,永難忘卻。
憲法應該要根植在人民的心中,人人就都應該遵紀守法,才能國泰民安!
第2篇: 手抄報憲法主題內容
一、憲法歷史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憲法,確認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原則,為我國以后的立憲活動提供了參照模式和原則方向。后來經過三次全面修改,現行憲法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現行憲法又進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52條憲法修正案。
二、我國的憲法原則
我國憲法確立了四大原則,即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制衡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又被稱為主權在民原則,《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基本人權原則
基本人權原則起源于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發展于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宣言》。《人權宣言》第1條和第2條劃時代地提出“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我國憲法歷來就以專門章節的形式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并且在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三)法治原則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四)權利制衡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和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制約,第27條第2款“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三、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憲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條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二)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財產權
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六)社會文化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和文化教育權。
(七)監督權
《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四、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照法律納稅;
(六)其他義務,如勞動的義務、計劃生育義務、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等義務。
第3篇: 手抄報憲法主題內容
1、制約原則: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對上述原則有一定的體現。
2、基本人權原則: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它為我國憲法觀念從工具主義向憲政主義轉變提供了契機。
3、人民主權原則: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并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并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是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與西方有所不同.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其權力與西方所認為的全體國民公意的超階級的觀點有所區別。
4、法治原則: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第4篇: 手抄報憲法主題內容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它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憲法奠定了新中國憲法的基本框架,是中國開天辟地的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充分考慮了我國革命的具體國情,特別是1949年以來我國革命和建設的經驗,可以說是完全符合當時中國國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也是我國的現行憲法,1988年4月、193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先后對這部憲法進行了修改,這部憲法是建國以來最完善的一部憲法。2004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體現了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憲法修正案充實了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指導思想,完善了國家基本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加強了對公民各項權利的保障,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實施,是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我們每一個公民要認真學習憲法,領會憲法的精神實質,養成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