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更新時間:2022-07-02    來源:315 消費者權益日    手機版     字體: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匯編6篇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匯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篇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現代經濟中金融是核心,且某國家或區域金融市場是否發展完善的重要衡量指標之一就是其是否針對金融消費者建立了及時、全面、系統的權益保護機制.在國內,加大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力度意義重大,這有利于金融消費者實現個人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和諧與發展;有利于國內金融信貸以及信用消費持續、健康發展;更有利于國內資本市場實現合理化發展.因此,對要想實現國民經濟有序發展以及對于金融風險的有效防范,金融消費者權益必須得到合理、全面的保護.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與問題

      當前,國內金融體制改革逐步深入,資本市場也有了快速發展,信用消費與金融消費種類也隨之增加,其中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產品服務與企業運作和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之間形成了密切聯系,且有關部門對此也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政策和制度保護.但是資本市場發展有其復雜性,且國內金融監管也具有特殊性,金融機構的欺詐行為以及霸王條款屢見不鮮,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其問題主要表現如下:1.金融消費相關立法過于滯后,且缺乏必要支持.2.金融消費過程中未建立相應的救濟機構以及保護機構.3.金融機構壟斷導致金融消費者在現實中難以有效實現個人合法權益.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對策

      1.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構建保護性法規體系并不斷加以完善在立法實踐過程中,政府部門應通盤考慮金融消費流程與環節,國家金融監管范圍應覆蓋金融交易與消費各個環節,并通過規則性與原則性立法對消費者權利予以保護,使其免于非法性侵害;應對金融機構運作行為加以規范,嚴禁掠奪性服務;應從立法層面出發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予以保護,提高保護立法固有位階,避免金融消費保護法規在實踐過程中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出現沖突摩擦,從而對金融消費者權益能夠予以有力支持和捍衛,國家機關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重視程度和支持力度也得以充分體現.

      2.構建科學、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斷加以完善大量的理論與實踐證明,金融機構之所以會對眾多金融消費者權益施以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機構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問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等現象較為普遍.所以,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大金融機構管理與監督力度,構建科學、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斷加以完善,確保金融信息披露機制的系統性與科學性,制定相應的披露程序和標準,特別是一些影響較為重大的、對于金融消費者投資決定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信息應予以全面、及時、積極地披露,嚴厲打擊各類隱晦、模糊或者復雜的披露行為,為金融信息科學有效地披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應提供金融消費常識以及相關知識普及教育

      伯南克有這樣一個觀點:金融教育與金融知識并非萬能,然而對于金融消費者卻極具指導作用,并對在后者決定實踐過程中發揮了關鍵的支撐與輔助效用.所以,政府部門應重視金融法規宣講普及以及金融知識教育的開展,引導金融消費者切實增強自身風險識別意識,對于金融機構存在的非法欺詐行為能夠清晰辨識,進而保護自身利益免受損害.

      4..完善救濟制度并打破金融壟斷,為金融消費者實現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護

      應推動民間金融發展、鼓勵外資金融進入以及支持其他金融主體的方法打破金融壟斷,改變國有金融的壟斷性支配地位,轉而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費保護體系,并重視金融救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制度保障.

      三、結語

      在眾多消費者群體中,金融消費者相對較為特殊,然而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下,普通民眾最終都將參與金融消費.因此,金融消費者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不僅對金融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更與普通民眾個人利益有著密切關聯.相關部門應從政治高度出發,齊抓共管,通力合作,對金融消費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懲治,為金融消費者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環境.

    【篇2】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摘要】通過對副標題中的案例分析,探討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所遇到的問題,以及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權益保護法

      健康的金融產品市場是穩定國內融資渠道,以及確保社會正常運行的大事,消費者則是市場持續發展的動力。一旦消費者無法信任現有的金融產品甚至金融市場,將直接影響經濟建設的融資能力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積極和正確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1】

      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自然人。與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相比,金融消費者有其自身的特點:一是為自然人,購買金融產品期望獲得的收益主要為滿足個人及家庭開支需要,與機構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和使用金融工具操作獲得經營利潤有本質區別;二是在財富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均處于弱勢地位,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來源一般為個人薪酬和財產性收益累積,同時也不具備專業金融知識,風險意識與分析能力;三是金融產品絕大部分為虛擬環境下的虛擬產品交易,如果出售金融產品的機構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評估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或者對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不足,則金融消費者難以判斷金融產品的風險和有可能產生的損失。【2】

      我國目前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立法上遠遠滯后于迅猛發展的金融消費市場。一是缺乏高階的上位法,使得監管部門不得不依靠自身的部門規章制度與行政法規實施監管,在實行中往往由于與其他部門法規沖突或效力不足而無法有效監管;而“一行三會”的各種法規也導致政出多門,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種吃力不討好的領域,往往互相推卸責任,無人負責。另一個則是消費者本身對法律的不信任,使得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經常采取信訪甚至聚眾鬧事的行為來維權,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能力。【3】

      因此當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而遭到損失時,就會面臨認定損失責任的多重問題:是否出于自己缺乏專業知識與經驗而產生的不謹慎行為,金融機構是否明確盡到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這樣的法例規定下的告知與披露義務,正確評估并通報客戶的風險承擔水平。通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殷紅財產損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對于責任界定的判定邏輯與標準。

      在這一案例中,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對殷紅作出《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認定其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購買風險等級在3R與3R以下的產品。殷紅購買了80萬該行代銷的基金,贖回時約虧損36萬元。隨后殷紅因理財產品發生虧損,要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賠償而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認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清楚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為平衡型,只能購買風險等級在3R與3R以下的產品,但本案涉及推薦產品均為5R等級,超出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盡管銀行在形式上做出風險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確評估與適當推薦的義務。因此殷紅的虧損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不正確評估與不當推介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同是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殷紅對自身的投資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沒有正確認識,盲目買入涉案產品,本身存在過錯。因此交通銀行有賠償殷紅損失的本金的義務。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東新支行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稱:盡管《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認為殷紅的風險承擔能力屬于平衡型,但從2015年到2016年間,殷紅不斷投資5R級理財產品并獲利,說明其風險承擔能力不斷增強,推介其購買5R級產品是合理的。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銀行進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在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中,因涉及理財的專業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金融機構在向客戶推介產品時,需要對客戶的風險能力作出評定,使得客戶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本案中,交通銀行東新支行在明知殷紅的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級,只適合購買3R級及以下產品的情況下,仍向殷紅推薦了超過超出殷紅投資風險承受程度的產品,并使殷紅產生損失,故應對殷紅因此遭受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對于界定金融投資者本身過錯,和銷售及代銷金融理財產品的金融機構是否盡到了明確評估和告知義務上,法院的嚴格責任界定明顯偏向于后者。“告知說明義務是適當性義務的核心,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了解產品和服務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2016年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是否盡到這一義務,是在訴訟中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關鍵。而對于金融消費者本身或者因為專業知識缺乏及對自身風險能力承擔不足,法院選擇了很大程度上的寬容與理解,僅駁回了對損失本金產生的利息由銀行承擔的訴求。

      從判例結果上看,這一案例體現了法例中對金融機構風險評估義務與保護金融消費者義務的要求。但深入而言,很難斷定這一判例可以普遍應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法院判定銀行沒有盡到風險評估和告知義務的一個關鍵細節,是理財經理向殷紅推薦5R級理財產品時,采取的是微信聊天的方式。而這是一個非常容易堵住的漏洞,只需要在客戶購買超過其評估風險等級的理財產品時,讓客戶簽署一份文件,確認銀行已經盡到了風險評估和披露理財產品風險的義務,購買這一產品完全出于客戶自愿行為,銀行在盡到所有義務后不承擔因客戶的這一決定造成的所有損失。因此,如何確定金融機構已經盡了告知說明義務,以及如何界定金融消費者做出決定時需承擔的責任?

      對于金融告知說明義務責任的確立,不能僅僅依靠監管部門的各種法規條例,而是要加強內部的行業自律,以及建立完善的外部金融消費者集體訴訟制度進行制約。沒有任何一種機構在利益面前僅靠自律就能完善,必須加入有效的制約模式。而目前在集體訴訟制度難以推行的狀態下,則需要加強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完善投訴渠道,讓金融消費者了解合理投訴與維權的正確流程與方法,合理有序的維護自身權益。【4】

      另一個更為長遠的問題,則是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教育。不僅僅要教育金融消費者在受到損失時如何利用相關法律法規維權,更重要的是進行金融知識和金融產品的專業知識教育,培養“買者自負”的現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擔風險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場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費者,中國仍然需要時間等待兩者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1】王毅,陳欣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宏觀與微觀意義,市場營銷,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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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楊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中國現狀及域外啟示,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年9月第25卷第3期

      【4】周琳琳,史峰,市場失靈,行為監管與金融消費者權益研究,金融監管研究,2018年第2期

      【5】李凱風,朱冠如,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問題與解決對策,金融與經濟,2017年11期

    【篇3】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產品和服務已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不僅讓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損,也破壞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不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已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 ? ?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的主要表現

      通過對金融消費者投訴和金融權益糾紛進行分析,不難發****融消費者權益受損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 ? ? (一)金融消費者安全權受損

      安全權受損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損害,主要是消費者在金融機構營業大廳或自助服務區****業務時遭受不法分子搶劫等暴力犯罪,致使金融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傷害.二是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受到損害,如******被盜刷、被復制,網上銀行被攻擊等,都給金融消費者帶來了財產損失.

      (二)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

      近年來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受損的事件時有發生,如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只講收益,不談風險,而產品到期后消費者卻收獲“零收益”,甚至本金不保;銀行銷售****類保險產品時將保險產品與存款混淆,存單變保單;信用卡掛失補卡費、預借****手續費等潛在收費項目多,且大多數收費未完全時明示給消費者.

      (三)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損

      隨著信貸政策收緊,銀行的放款額度隨之減少,部分銀行利用金融消費者急于使用貸款的心理,強制捆綁銷售******、理財產品等,讓消費者失去了自主選擇產品的權利.

      (四)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損

      金融機構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往往與消費者簽訂制式合同,消費者在合同制定的過程中沒有參與權和發言權,且由于金融知識和法律知識的缺乏,無法判斷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甚至是欺詐條款.此外,銀行還利用優勢地位,在金融領域的各方面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免除自身責任.

      (五)金融消費者隱私情受損

      個別銀行疏于管理導致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賬戶信息、交易記錄等信息泄露,造成消費者隱私權受損的事件時有發生,主要有銀行未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導致信息泄露;銀行員工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客戶信息;個別銀行及員工對外販賣客戶信息等.

      (六)金融消費者其他權益受損

      主要表現的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上,如銀行未能何理安排勞動組合,致使消費者在營業網點****業務時等待時間過長;發生自助設備故障、“吞卡”時,未及時采取解決措施;消費者從銀行取出假鈔等.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的原因

      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但該法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未具體提及.而其他金融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未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規范和操作流程作出規定.

      (二)金融機構未充分履行責任

      部分金融機構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時只考慮自身利益,對金融消費者應有的權益視而不見,導致侵權行為時有發生.

      (三)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

      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糾紛往往十分復雜,消費者維權通常需要進入司法程序.進入司法程序維權會牽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成功率并不高,高額的維權成本讓大部分金融消費者放棄了維權.?

    ? ? ? ? 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金融機構應成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力軍

      1.加強安全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加強營業網點的安全保衛防范,與110聯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措施,確保金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強信用卡、網上銀行等新興支付媒介的安全設置,避免盜刷等情況的發生,保證金融消費者資金賬戶的安全.

      2.金融機構應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充分披露產品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銷售產品時向金融消費者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包括產品的主要構成、收益,可能造成的損失等.此外,金融機構要規范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夸大宣傳和不實宣傳.

      3.金融機構要堅持讓消費者自主選擇和公平交易的原則.金融機構在銷售產品時,不得為了完成銷售任務而向消費者捆綁搭售其它產品,要讓客戶有完全的自主選擇的權利.金融機構在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可以根據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在合同中添加補充條款.針對消費者對合同條款提出的異議,應該積極作出回應,讓客戶得到滿意的答復.

      4.金融機構要妥善保管客戶信息,維護好金融消費者的隱私權.一是要加強對員工的教育,讓員工牢固樹立為金融消費者保密的意識.二是加強客戶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三是建立客戶信息泄露應急機制,如果發生客戶信息泄露事件,將立即查清有關情況,并采取措施防止金融消費者資金受損.

      5.金融機構要全面提升服務質量.建立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訴第一時間處理,向金融消費者做出合理滿意的解釋和答復.

      6.金融機構要加強客戶教育.針對金融消費者對金融知識和產品缺乏掌握的情況,金融機構可以在網點、網站等宣傳金融和產品知識.

      (二)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和制度

      1.針對目前金融消費者未有明確法律定義的情況,應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擴大該法的適用范圍,讓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真正有法可依.

      2.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有關部門應研究金融消費糾紛的主要特點,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

      3.充分發揮銀行業協會的作用.銀行業協會成立以來,在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銀行業協會應當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推動銀行業自律規范建設,為金融消費糾紛提供協調機制.

      (三)金融消費者要加強自我保護

      1.金融消費者應加強對金融知識的學習.當前金融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消費者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識造成的.金融消費者要學習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識,尤其是對將要購買的金融產品,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這樣才能識別一些虛假信息或消費陷阱,避免權益受損.

      2.金融消費者應加強風險防范意識.金融產品的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消費者在購買高收益金融產品時,不能只被高收益所誘惑,必須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思考,選擇承受范圍內的產品.在購買金融產品時,還必須要求金融機構充分披露產品信息,避免“存單變保單”、信用卡消費陷阱等發生.

      3.金融消費者應加強維權意識.對于金融機構的侵權,金融消費者要積極采取行動進行維權,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讓正義和法律得到伸張.

    【篇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完善。

      從法律角度來看“,消費者”的定義是指為了個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特定貨物或者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金融消費者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體,更加是我國經濟法論文"target="_blank"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所謂消費者,就是和供應者相對應的概念,因此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相對的消費者,金融行業也不例外,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國關于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制度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及其基本權利。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只能是個人,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包含在金融消費者的范圍之內。如果緊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定義,雖然實際生活中,在金融機構的對公業務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與金融機構發生的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的購買消費行為,但因為雙方沒有地位強弱差異,就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體現的保護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的話,“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也是有可能轉化為弱者地位的。

      另外,這些購買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行為本身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及個人的生活需求,即純粹的生活消費,個人投資性的行為被排除在外。筆者認為,隨著個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斷提高,每個家庭及個人的投資和理財行為成為一種必然,如果嚴格地將其歸納在保護范圍之外,很難將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劃分開來。有學者的觀點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后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筆者就認為,這一觀點既肯定了金融消費者和普通消費者的共同之處,又指出了金融消費和投資的區別之處。

      由上可知,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行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存在不同之處,有必要進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護。

      (二)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參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基本特性,我們可以把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歸納為8種,即金融消費安全權、金融消費知情權、金融消費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消費者隱私權、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和金融消費者結社權[1]。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的不足。

      (一)金融體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費者權利受損的根本原因。

      我國金融行業開放的較晚以及開放程度的不高,導致國內金融機構競爭意識不強烈,服務意識就更加淡薄。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設置也有待創新,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長期以來只是以穩定國內金融秩序為主,忽略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現在的主要目標就是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隨著我國國有銀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機構自身也在轉變思想意識,國有銀行也要像民營公司一樣自負盈虧與其他股份制銀行同臺競爭,比拼服務水平。只有在競爭中求發展才能增強國有金融機構的以金融消費者為中心服務意識,相信今后的金融機構才不會依靠自身的壟斷優勢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金融機構服務質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費者權利受損的直接原因。

      金融機構長期以來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潤為目的,并沒有以為客戶服務為中心,使得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得不到重視,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這才有金融消費者在銀行的營業柜臺上不斷的存取一元錢折騰占用銀行資源的激烈行為發生。

      筆者認為,金融機構只有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進行今后的戰略規劃,才能使服務水平不斷提高,金融產品更加適應市場需要。金融機構還應加強企業文化論文"target="_blank"企業文化引導,及時地與客戶溝通了解服務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匱乏和反向識別金融詐騙。

      能力不強,也是導致金融消費者自身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費者不明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濟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夠得到賠償,自身保護意識淡薄。隨著金融消費者不斷加強金融知識的補充和更新,相信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自身權利,這將更加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的成長和完善。

      三、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的措施。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先,應當在立法中明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我國現有法律只存在對金融秩序的規定,沒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規定,因此,應當及時加入“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權利。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界定應當從金融消費者也是消費者這一本質出發,明確其在金融市場中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其次,應當加快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但都是在總則當中的一項目標性說明,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范圍或者是救濟措施等等,這都難以實現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的具體保護。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是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規定了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但是金融市場遠比一般消費市場專業和復雜,這就需要制定專門具體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的合法權益。

      2、明確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傾斜性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范圍如果能夠被法律確定下來,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機構利用“格式合同”逃避義務、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金融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隱私權、受尊重權、損害賠償權和結社自由權等都應當充分寫進法律當中,這一進步對我國金融市場提高服務水平具有極大推動意義。而且金融市場紛繁復雜,金融機構天然的占有壟斷的信息和專業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費者勢單力薄、很難與之抗衡。因此,專門的立法要適度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傾斜性保護。

      (二)機構設置上的完善。

      在政府機構設置上劃分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門機構。

      1、我國目前的實際是金融行業逐漸成為混業經營,而金融業管理機構卻是分業管理(分為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頭分管),缺乏統一的政府機關承擔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職責。我國目前至少應當使得現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機構建立起有效的協調機制,把同樣性質的金融產品的監管規定協調統一起來,以有利于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工作做到實處。充分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實施好壞的一項成績和標志,只有政府機構充分考慮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才能實現金融穩定和長遠發展的目標。我國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門機構行使權力時應當優于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調控職能,二者沖突應當以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為重。“金融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監管”是政府工作職能的兩端,需要政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調節雙方的關系,對于金融市場未來可能存在的消費問題及時加以監管措施和及時的預測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現象。

      2、在金融監管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投訴窗口。金融監管機構是各個金融機構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以后及時向監管部們反映和投訴,有利于監管部們調查和反饋受損事實和結果。也可以參照美聯儲的方式,建議專門的投訴信息數據庫,充分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意見,利用統計技術對消費者集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最終落實,把問題集中處理,從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護。

      (三)救濟途徑上的完善。

      1、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統一實現國家的金融消費監管職責。這一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屬于行政部門,一方面監督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遵守情況,一方面直接面對金融消費者,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識教育、培訓的機會,專門接受金融消費者的各項投訴。

      2、在國內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協會,并在各個級別的城市設立委員會。充分利用仲裁的優勢作用,快捷高效地解決金融糾紛。仲裁的相對專家專業性和裁決結果的執行性,使得仲裁成為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補充。通過成立專門的金融案件審判庭,采納專業的金融法律人才審理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能夠對金融消費市場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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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5】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一、什么是金融消費者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中,銀行業消費者是指購買或使用銀行業產品和接受銀行業服務的自然人。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

      1.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2.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篇6】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論文

      一、金融消費者損害的不利影響

      1.制約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自從我國加入WTO之后,便需要履行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的入世承諾,要實現這個諾言,僅僅依靠政策對國內銀行的扶持并不具有可持續性,銀行要想實現自身的可持續性發展,只能擺脫政策扶持的模式,逐漸轉向市場競爭。國內銀行在金融市場競爭中,要想提高自身競爭力,首先要提高市場占有份額,如此一來,爭奪金融消費者就成了國內各類銀行的首要任務。然而,近年來國內各地的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現象層出不窮,通常情況下,金融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遭受權利損害后,會產生煩躁、不安、挫敗、失望等情緒,這些不良情緒會直接導致消費者對銀行的金融產品產生消極甚至是抵觸情緒。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遭受損害之后,還會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告知他人,如此一來,銀行的金融產品銷量就會大大降低,勢必會降低銀行在金融市場中的占有份額,進而影響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從而對銀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造成阻礙。

      2.阻礙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所謂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就是將出口、投資等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模式逐漸向出口、投資、消費共同拉動經濟增長轉變。現如今,要想拉動社會經濟發展,并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依靠消費,也就是說,只有擴大國內消費需求,才能拉動經濟的良性發展。要想將內需逐漸擴大,就需要把握住消費者。然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現象不勝枚舉,當消費者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存在不愉快經歷,那么金融消費者自然不愿意再與經營者開展交易,甚至不愿意參與到金融市場的活動中來。誠然,我國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意識到消費對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然而消費者尤其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現象難以完全杜絕,并且與之相關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嚴重性已是有目共睹,對于金融消費者需求的影響也是難以估量的。與此同時,作為國家經濟的命脈,金融行業對于經濟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同時金融消費需求的增長又是使整體消費需求擴大的關鍵性因素。基于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后,必然會影響消費者需求,對拉動內需產生負面影響因素,進而制約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實困境

      1.法律規定缺乏針對性。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項法律針對消費者的9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獲得補償權、監督權等,對于這項法律,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看似比較全面,然而其中很多規定缺乏針對性。首先,對于消費者一般性權利的規定缺乏靈活性,導致這些規定的可操作性較低,這就導致金融消費者在對銀行的交易過程中遭遇的一些特殊情況無法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致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缺乏法律保障;其次,金融交易過程與一般性的商品交易不同,其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要求,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規定難以滿足金融交易的特殊要求。一般說來,金融交易過程中,金融商品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同時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隨著社會以及經濟的多元化發展,現有的法律規定難以滿足金融交易過程的特殊要求;除此之外,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屬性,學界以及經濟界依然存在爭論,一些學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針對生活消費者的保護,而金融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包括投資需求,立法上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本質屬性有待進一步確認。

      2.保護機構不健全。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設立并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是首要任務。我國于1994年由國務院批準設立了消費者協會,旨在保護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然而就目前來看,消費者協會在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處理方面,依然是捉襟見肘。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消費者逐漸增多,同時金融消費者參與商品房、金融保險、理財產品等購買行為逐漸增多,這些金融商品的數額普遍較高,同時這些金融商品的復雜性較強,因此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尤其是金融保險領域,已經發展成為投訴的熱點問題,對此類問題,消費者協會的處理能力依然有待提高。就目前而言,消費者協會從本質屬性上來說,依然屬于社會團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賦予了消費者協會監督、檢查、建議以及調解的權利,其中,調解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約束力,這就導致消費者協會在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糾紛中力度較小。

      3.監督體系有待完善。就目前來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機制依然有待完善,就工商部門來說,其管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效力性,對于其他行業來說,工商部門可以通過對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管以及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來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然而銀行只受銀監會的監管與處罰,也就是說,工商部門不能對銀行進行監管與處罰,如果銀行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部門難以做到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雖然銀監會享有監督并依法處罰銀行的權力,但就目前來看,銀監會的信訪制度依然缺乏權威性。到目前為止,銀監會都沒有全國統一的投訴電話,只是在其內部設立了一套信訪制度,這就導致銀監會承擔并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不夠明確,與此同時,信訪這種行為本身就具有較強的隨意性,同時信訪機構的審級劃分與制度又存在較強的復雜性與功能錯位等情況,這就導致信訪制度缺乏權威性,對于金融交易的糾紛問題,就難以做到切實的解決與處理,同時也不能對金融交易過程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

      4.缺乏爭議解決機制。就目前來說,金融消費者可以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主要包括向人大提出議案、向媒體曝光、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然而這些途徑均存在一定的問題,不能有效的對金融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向媒體曝光與向法院提出議案這兩種方式需要考慮利用輿論壓力的影響,這兩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會對銀行的社會信譽造成不良影響,對銀行的穩健經營有著負面影響。與此同時,如果社會輿論壓力過大,很可能造成大面積的負面影響,導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產生消極以及抵觸情緒,并對銀行的可持續發展造成比較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影響銀行的正常運營。除此之外,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國家維護金融消費者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現階段我國集體訴訟制度尚不完善,并且訴訟的成本較高,金融消費者在經濟實力上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訴訟這種維權手段不僅會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同時也給法院帶來了相當大的審判壓力。因此說,我國目前依然缺乏對金融交易爭議與糾紛解決的有效措施。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有效路徑

      1.提高法律規定的針對性。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對其進行分類確定,一是需要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在法律上賦予其準確的定義,并在“保護誰”的層面對定義進行清晰的解釋。通常情況下,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實力較差,并且不具備專業的金融知識,因此在金融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這就要求法律對其進行合理的保護,應對金融消費者是否屬于金融服務的主體進行判斷,然后對其是否處于弱勢地位進行明確,從而在制定法律規定的過程中提高針對性。二是需要明確“監管對象”的范圍,在制定法律規定的過程中需要對金融市場以及各類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明確他們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以及與金融消費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被監管對象”包括三類機構,即符合條件的各類大型銀行、信用社和儲貸社以及符合對象的其他類型銀行、儲貸社與信用社。三是需要提高法律規定的靈活性與可操作性,從而對于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一些特殊情況與特殊要求進行有效的處理,避免在金融消費者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存在法律以及規章制度方面的漏洞。

      2.建立健全保護機構。國家相關部門應針對當前我國的國情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筆者建議向美國與英國學習,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設立一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主要對金融機構的運行負責監管,并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護,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同時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機構的信息,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與金融意識。此外,需要提高消費者協會的保護力度,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的形勢,賦予消費者協會一定的法律權力,從而使其在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過程中,可以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一些問題。除此之外,銀行業協會需要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其重要作用,要加強自律,規范自我經濟行為,然后需要向金融消費者主動提供銀行運營的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的各種資料,同時還需要促進金融消費者提高自身金融知識以及金融操作能力,幫助金融消費者了解金融商品,同時規避各種金融風險。

      3.完善監督體系。就目前來看,對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來說,工商部門的監督與銀監會的信訪制度均存在不合理的內容,其作用以及有效性較差,工商部門對于金融交易的監督不具有針對性,導致金融消費者保護存在一系列漏洞,而銀監會的信訪制度本身就不具有權威性,因此說工商部門與銀監會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有效性較差。這就要求我國相關部門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并針對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形勢規定并調整監督方式。其目標應該是確保金融消費者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可以及時得到準確、清晰的信息,從而做出自負其責的交易判斷與決策,目的在于對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提供保障,保護金融消費者免受不公平或者歧視條款的侵害。除此之外,金融消費者監督機構需要加強審慎監管力度,從宏觀方面與微觀方面雙管齊下,對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并提高對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的監督與檢查,將金融機構的不規范行為進行制止,并對金融商品與金融服務中不合理的內容進行調整與改進,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有效行使其合法權益。

      4.規范糾紛處理程序。如果金融消費者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受到損害,必然會與銀行產生糾紛問題,因此就需要規范糾紛處理程序。一是在銀行機構內部設立消費者投訴處理機構,從而構建銀行內部處理糾紛最直接的處理方式。對于銀行來說,將糾紛在內部進行解決,可以避免與金融消費者的矛盾激化,從而避免與消費者形成對立的形勢,并且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護銀行的聲譽,同時銀行在內部解決與金融消費者的糾紛問題時,還可以對銀行的內部管理、調控結構進行調整,發現銀行金融商品與服務的不足之處,從而對其進行完善。對于消費者來說,在銀行內部監理并完善糾紛處理程序,可以以最直接的方式對金融糾紛問題進行處理,同時還避免了消費者資源的浪費問題。二是國家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通過協同合作組織金融糾紛處理機構,其中,工商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各類銀行等都需要參與進來,根據自身的職能與發展情況,積極承擔自身需要付諸實踐的任務,從而通過合作,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基礎保障。

      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繁榮,也帶動了我國銀行業的高速發展,同時,社會經濟多元化的發展使得金融消費者與日俱增。然而,就目前來看,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依然存在較多的漏洞,這不僅限制了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造成了阻礙。因此,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各類銀行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提起足夠的重視,并不斷改進、優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從而促進銀行的平穩發展,保證我國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與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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