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版營業執照_2014年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文逐條解讀
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法條】《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場購買了一臺某品牌冰箱,使用半個月后,他發現冰箱的門時不時關不嚴的情況。他拿著發票找到商場,售后人員上門檢查后表示沒有問題,不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商場甚至認為就算門真的有問題,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時弄壞的。何先生無奈之下進行投訴。【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該案的消費者在維權時需承擔舉證責任,很有可能會由于有舉證責任難度過高,導致無法維權。而新頒布的《消法》作出了對消費者有利的舉證倒置規則,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二、賦予消費者七日反悔權【法條】第25條第1款、第2款為新增法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案例】消費者李小姐在網上購買一款波鞋,貨到后,發現色差極大,顏色和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淡紅黃色變成深紅色,馬上想退貨,卻被店家以無質量問題為由拒絕。【解讀】由于網絡信息不對稱性,色差又不屬于三包范圍內,以往消費者維權往往被拒。新《消法》25條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權要求退貨。需要注意的是,后悔權并不適合所有商品。反悔權僅適用于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也不在此列。三、新增網絡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法條】《消法》第28條為新增法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案例】消費者何先生通過某網站購買了一電磁爐,發生質量問題,向網站提出退貨要求后,得到網站同意,但5個多月過去了,卻一直沒有提供退貨的具體地址。【解讀】修改后的《消法》實施后,消費者可以憑借第28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該條重點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提出對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消費者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費者全面、客觀進行分析和決策;售后服務、民事責任事前明確,便于發生問題從速解決。現實生活中,消協在解決網購過程中的爭議時,經常找不到相應的經營主體,而新《消法》的這項規定有助于幫助在發生問題時查找相應的責任方。四、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法條】《消法》第29條為新增法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案例】新房鑰匙還沒拿到,家裝公司就開始電話咨詢什么時候裝修了,這樣買房的吳女士困惑不已,想投訴卻“無門”。吳女士表示之前只是將個人資料和聯系方式交給了售樓中心和小區物業公司,除此之外并未到任何裝修類或是建材類店鋪咨詢過,按理說信息資料并不會在他們手上。【解讀】新《消法》實施后,相信會對泄露個人信息的不法經營者具有震懾作用。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新《消法》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并把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權益確認下來,在新《消法》中多處體現出來,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的一大亮點。五、消協可提公益訴訟【法條】《消法》第37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協會應履行以下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例】梁女士請朋友到某餐館吃飯,結賬時,發現餐館多收了30元錢。原來是一次性餐具的費用,餐館表示都是要向所有顧客收的。梁女士認為餐館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于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經調解后,消費者協會也表示愛莫能助,讓梁女士到法院起訴。為了幾十塊錢打官司,梁女士覺得不劃算,只能作罷。【解讀】近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但對于消費糾紛數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多的消費者衡量維權成本后,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維權。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的訴訟主體地位,對于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在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梁女士可以請求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六、定位網購平臺責任【法條】第44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案例】李先生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個手機賣家處購買了一臺智能手機。使用半年后,李先生的手機出現無法通話的性能故障,他聯系賣家時,發現該店已注銷。經詢網購平臺得知,手機賣家提供的身份信息系假冒。網購平臺答復李先生說他們也無能為力,李先生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解讀】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先行賠償責任。按照新《消法》規定,如果李先生購買手機的網店關門,李先生可以要求網絡平臺提供出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如果網站提供不了,網購平臺就要先行進行賠付。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七、明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推銷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法條】新《消法》第45條增加了兩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案例】周女士看到某電視節目一明星代言的滋補藥品,心想明星代言的,藥品效果應該不錯,就買了幾個療程,可只用了一次就感覺身體不適,經醫院和相關權威機構鑒定乃是服用該藥物所至,廠家生產的是假藥。【解讀】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新消法,案例中的周女士除了可以向廠家追責外,還可以向電視臺和代言明星等追責。該規定大大強化了商家制作廣告、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及明星選擇代言產品的謹慎度,對于遏制虛假廣告、問題產品具有顯著作用。八、加大消費欺詐賠償【法條】新《消法》第55條第1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案例】董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有促銷的大米和橘子,董小姐覺得挺便宜,便買了一些,共花了60多元。結賬回家后,董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橘子的原價進行結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解讀】舊《消法》規定,經營者欺詐應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價的一倍。新規定對于商家而言,懲罰力度比以前更重,不僅從此前的“退一賠二”變成“退一賠三”,還對賠償的最低金額進行了規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修改后的《消法》,董小姐可以獲得3倍賠償,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需要指出的是,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即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本文來源:http://www.lsjse.com/jieriqingdian/158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