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四篇】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四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篇1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郵編
委托代理人地址
郵編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郵編
買受人
住所
國籍性別出生年月
[證件類型][證件號碼]
郵編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國籍
住所
郵編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
依據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賣人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設商品房。
該項目的有關批文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證》頒發機關:編號: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機關:編號: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頒發機關:編號: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1、該商品房作為現房,出賣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2、該商品房作為預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武漢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武房開】預售號。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幢】【座】單元層號房。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主體結構為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層,地下層數為層。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層高為米。該商品房戶型結構為房廳廚衛,封閉式陽臺個,非封閉式陽臺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如無特別約定,該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設計、防火、給排水、隔音、照明、節能、車庫等方面均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項目的基本情況
1、綠地率%,道路建筑面積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平方米,社區居委會用房建筑面積平方米
2、停車場建筑面積平方米
3、會所建筑面積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該商品房【屬于】【不屬于】政府定價的商品房。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列第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4、出賣人不再向買受人收取該商品房房價款外的費用。
第六條買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雙方約定,買受人按下列第種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的,買受人應將全部商品房價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號:。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價款元。
2、貸款付款的,乙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價款辦理貸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六。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應向買
受人退還累計已付款。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第八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下列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
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該商品房單價不變,以產權登記面積據實結算房價款。
3、。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職業培訓教育網共部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時,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九條交房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20年月日前,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完成規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燃氣等專項驗收
2、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及園林綠化工程按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電、給水、排水等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并經有關行業單位認可達到正常使用條件
4、完成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相關手續:
5、供電:
6、給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發生之日起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條關于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約定
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買受人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應當持《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到指定的維修資金交存窗口或專戶管理銀行所屬營業網點進行交存,憑已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用票據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
買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已作為業主交存過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應當向出賣人支付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第十二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將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等內容書面通知買受人。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交納有關稅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四條出賣人保證該商品房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時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裝飾、設備差價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為準。
2、。
3、。
第十六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房地產初始登記,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第十七條保修責任
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列明保修范圍、保修期、保修責任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篇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買受人身份證號碼:甲方與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購買位于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2,購房總價:元,已于年月
日在中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終止該合同,并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終止。
2、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終止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手續費由方承擔。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檔。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篇3
出售方(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別:
出生:___年__月__日
國藉: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碼:
電話:
第一條甲方經批準,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積____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筑面積____,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____、公用分攤____、其他____)。
第三條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為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為:____單價元/,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____市建筑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并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樓款后,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才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后面的附表一、二均為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裁判;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書篇4
范X
一、案情王X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買賣的價格和房屋的交付時間。此后,王X依約支付了約定的合同價款,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房交付王X使用,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王X又與李X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將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購入價500元賣給李X。但后因此房價格上漲,王X拒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主張其與李X的買賣合同無效,李X因之訴至法院。
二、分歧本案審理中首要的一點是認定王X與李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買賣合同違反了《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為:王取得產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王X將其對房屋開發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自己,這一債權轉讓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評析審理本案的
第一關鍵在于對認定李X與王X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結合上文的分歧意見,我們歸納出本案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為:王X與李X的買賣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王X將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如果上述行為是無權處分,那這一行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為是有權處分,那這一行為是否屬于債權讓與。現分析如下:
1、《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是否是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民法典》第52條第1款的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之一。王X認為根據《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的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其與李X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這一強制性的規定,故為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規定不是《民法典》第52條所謂的強制性條款,
第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條文冠以“不得”等字樣不必然代表此條文為強制性條款,也可以是帶有指引性質的條款;
第
二、《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是________年頒布的法律,此法的頒布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后性;
第
三、從《民法典》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如王X與李類似的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用物價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第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標的物無須是現已存在的物或現屬于出賣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能成為房屋的.出賣人。綜上,以本案訟爭買賣合同違反《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2、王X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王法159頁)無權處分中的“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債權的行為。因此,判斷王X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就要看王X對商品房是否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是債權。本案中,因房地產開發公司履行合同,將商品房交付王X使用,王X因此獲得了對商品房的直接占有,占有是所有權的重要權能之一,王X對商品房的實際占有使得王X對商品房有管領和支配的權力。但由于我國民法采取的是不動產變動登記主義,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標志,因此,王X取得的是一個欠缺登記要件的不充分的所有權。綜上,我們認為,王X轉讓商品房給李X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不是無權處分,故而本案訟爭的買賣合同不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
3、王X的有權處分是否是債權轉讓。債權讓與的概念指,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
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本案中王X將商品房轉讓給李X時抬高了合同價格,改變了合同關系的內容。同時,房地產開發公司依約將商品房交付王X實際使用,王X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因為其自己拒絕辦理的原因所致,所以可以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王X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因履行而消滅,故認定王X與李合同為債權讓與合同并進而認為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也是錯誤的。總之,我們認為,本案適當的處理方式認定王X與李合同是有效的,王X的轉讓行為是有權處分。王X違反合同約定,李X訴請王X繼續履行合同應予以支持。
四、余論上文論證中的一個主要爭議問題可能是在王X轉讓商品房的行為到底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上。如果認定為無權處分,根據通說的觀點,因《民法典》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被認為是效力待定的,因此,王X與李合同效力會被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時買賣合同會因為王X惡意拒絕辦理產權手續而使合同一直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顯然不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解決王X與李糾紛。況且,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學界本來就存有爭議,同樣有觀點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有效的。(參見王X的觀點)本案中認定王X的轉讓行為是有權處分,可能有人會認為這和我國民法傳統中認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相矛盾,之所以有這樣的矛盾實質上是因為我國法律上的登記制度不規范所致。司法實踐基于公平和正義的理由應在個案中有所突破。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本案中王X將商品房借給他人居住,同樣是一種處分行為,法律認定這種處分行為無效或是效力待定,毫無意義。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11條有關房屋的轉移占有及風險轉移的規定就表明了審判機關沒有拘泥于傳統的物權理論。對本案買賣合同的定性可以還有多種的思考角度,但認定本案訟爭合同為有效合同卻應當是殊途同歸的選擇,這是因為,我們都認為以誠實信用為原則,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是當前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應當堅持的兩個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