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金信托合同書

    更新時間:2023-10-14    來源:合同書    手機版     字體:

    資金信托合同書范文五篇

    資金是指經營工商業的本錢,同時也是指國家用于發展國民經濟的物資或貨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資金信托合同書范文五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資金信托合同書篇1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

    2.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并提供信托資金_________元,并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托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托及相應信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托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權;

    為此,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信托資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托人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托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托人其它信托產品,以獲取信托收益。

    3.信托資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第六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托資金專戶以區別于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托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托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用于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受托人應當按照上述信托計劃和資金行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托計劃和有關信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托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和該信托計劃項下相關信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后信托受益權確定

    受托人受讓上述信托財產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未經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托合同規定,取得信托財產項下信托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托終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托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受托人根據其運用信托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托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托報酬:

    (1)若信托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0%;

    (2)若信托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托資金×(當年信托資金收益率-5%)。受托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托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托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續期間,應當自信托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托項目報告》,并附送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托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尚余的信托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托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現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托終止后,尚余之信托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 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書篇2

    委托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托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信托計劃資金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余額。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托合同、b類信托合同或c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

    “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

    “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

    “a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托收益權”:僅指a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

    “b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b類資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按照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

    “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b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

    “c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在本信托計劃中,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

    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并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信托計劃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

    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

    2.本信托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托計劃資金;

    (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托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范圍內,享有表決權、批準權和否決權。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c類信托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在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托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托收益取決于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

    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

    1.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托財產的分配:本信托計劃終止時,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歸屬于受益人。本信托計劃終止,受托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托計劃的規定,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后的剩余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期間:受托人應于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分配日"),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托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采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財產分配權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權,受托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并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托終止后,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托人應當于本信托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并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

    (1)信托期間,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托終止前2日,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托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由受托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托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托受益權。上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0.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后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或b類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后,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下c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托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本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托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簽署信托合同后,即視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托計劃項下各類信托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托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并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托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受托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托合同書篇3

    貸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實際發放和期限以借據分憑分____次或一次發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證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

    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貸款方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雙方協議的附加條款。

    (爭議解決方式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____

    份,報送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法人代表:(蓋章)

    保證方:(公章)

    法人代表:(蓋章)

    借款方開戶銀行和帳號:

    簽約日期:

    資金信托合同書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甲方設立_________資金信托,擬聘請丁方擔任甲方信托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開展資金的托管業務;丙方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丁方為合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為了保證信托財產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安全,增加證券投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項下的證券品種全部委托丙方進行托管。為規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幾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釋義

    1.1證券賬戶: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深、滬股東賬戶。(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證券資金賬戶:甲方依據證券賬戶在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信托專門開立的資金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資金號:__________________)

    1.3交易指令書: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標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書面指令。

    1.4信托賬戶:甲方在托管銀行開立的保管、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戶。

    1.5托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投資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資金清算:指證券交易的資金、費用和交易傭金在證券資金賬戶和信托賬戶間劃撥的過程。

    1.8本集合資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設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

    1.9信托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

    1.10投資顧問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投資顧問合同。

    1.11估值日:托管銀行計算信托單位凈值以及認購或贖回信托單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1.12信托單位:用于計算、衡量信托財產凈值以及委托人認購或贖回的單位。

    1.13信托資產凈值:最近一個估值日,本信托項下所擁有的貨幣資金和證券投資市值的總和。

    1.14信托單位凈值:信托單位凈值=(信托資產凈值-信托費用)/信托單位總份數。

    1.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證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證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計劃書,交易計劃書應由丁方審核,并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甲方按照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執行操作。具體的交易程序根據有關規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經_________親筆簽名確認后的合法交易計劃書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在證券賬戶上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過錯的原因導致交易指令書不能執行,則甲方執行該交易計劃書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甲方在證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復印資金對賬單并加蓋甲方的業務專用章,傳真給乙方和丁方以資核對。資金對賬單正本于每星期一與托管銀行交換文件時提交。

    2.3證券交易完成后,如有買差,丙方應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劃撥資金的金額;如有賣差,則丙方應將證券資金賬戶上剩余的全部資金劃入信托賬戶。

    第三條證券賬戶的監管

    3.1丙方保證:在本集合資金信托存續期間嚴禁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如果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挪用的資產歸還本信托,且支付挪用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托財產。如果給信托財產、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2丙方保證:不為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用于任何質押擔保的手續和可能對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注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虺袚渌x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質押擔保手續和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注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虺袚渌x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而造成該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質押擔保及其他用途,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歸還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的資產并支付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托財產,如果給信托財產、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3丙方保證:不受理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對證券賬戶撤銷指定交易、拆戶、銷戶,或對證券資金賬戶上資產進行轉托管。如果證券賬戶被撤銷指定交易、拆戶、銷戶,或證券資金賬戶上資產被轉托管,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托財產,如果給信托財產、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集合資金信托終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規定的終止條件,并且已經進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托財產分配)后除外。

    3.4丙方保證: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權益,丙方保證本信托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且有及時通知(以傳真件發出為準)甲方和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如果丙方未能保證本信托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權益,給信托財產、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的損失,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認購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5丙方負責監督甲方的證券資金賬戶。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購買st、預告虧損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

    3.5.2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證券,超過該上市公司發行證券額的5%;

    3.5.3本信托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證券品種的投資余額超過本信托資產凈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權從丙方得到本信托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金對賬單。

    3.7丙方應在發生交易(含證券分紅、派息、中簽、送配股等)業務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將上一日資金對賬單通過加密數據設備發送到乙方,并電話確認乙方已接收資金對賬單。如遇特殊情況出現發送延遲等情況,傳輸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丙方應確保所發資金對賬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內容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證券賬戶處置

    一旦_________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負責本信托投資業務,或滿足規定的其他信托終止條件之一,本集合資金信托終止。乙方和丙方監督甲方立即開始按規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財產分配程序進行清算,并將信托財產分配給所有受益人。證券賬戶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賣出證券賬戶上所有股票、撤銷指定交易、拆戶和銷戶等。

    第五條資金清算

    5.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采用凈額清算方式,具體如下:在發生證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對于證券交易買差資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憑丙方簽字蓋章的資金對賬單和丙方通知甲方劃撥資金的傳真件,向乙方下達劃款指令書,乙方根據從丙方取得的資金對賬單對該指令書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在當日12:00前將交易所需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2款所列證券資金清算賬戶;對于證券交易賣差資金或證券派息,丙方自動在(t+1)日12:00前將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3款所列信托賬戶。

    5.2證券資金清算賬戶為: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3信托賬戶為: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4丙方保證甲方證券資金賬戶上除證券以外的信托資金應以(t+1)方式及時劃撥到信托賬戶上。如果丙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劃付。除此以外,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托財產。如給信托財產、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5.5甲方保證將證券交易買差資金于(t+1)方式及時劃撥到證券資金清算賬戶。如果甲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違約,甲方須向丙方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5.6甲方在證券交易后一個工作日內應與乙方及時對賬,若發現誤差,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找誤差原因,并由過失方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權益,則丙方應保證本信托全額享有這些權利且有及時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若因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享有這些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應在其網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單位凈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更新信托單位凈值,否則視作違約。

    6.2如因甲方不按經_________先生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交易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全部法律責任并賠償損失。

    6.3因丁方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惡意操縱股份或聯手操縱股份,或利用內幕消息謀利等造成損失的,由丁方負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6.4丁方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不得進行國債回購融資業務,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將由丁方負全部責任。

    6.5從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終止并清算、分配完畢的整個過程,本協議各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要求,對證券賬戶進行監管和處置。如果丙方對證券賬戶的監管未達到本協議第三條的要求,而由此給信托財產和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賠償責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對證券賬戶及乙方對信托賬戶的監管和處置未達到合同其他條款的要求,則由此給信托財產和投資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負賠償責任。

    6.6甲、乙、丙、丁各方僅依據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資顧問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因其根據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以外的事由與協議各方或其他當事人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火災,暴雨,地震,颶風,雷擊,以及通訊、網絡、電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損失的擴大和確保信托財產的完整。

    第八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由于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盡其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該爭議未能得到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并根據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第九條本協議引用其它合同條款之內容

    9.1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條的主要內容為:

    9.1.1信托終止時應進行信托清算。

    9.1.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購入證券品種,除非遇到證券停牌或其他原因無法賣,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盡量以市場最高價格賣出持有的所有證券品種并清算頭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銀行從信托財產中提取應支付給受托人的信托報酬,應支付給托管銀行的托管費,應支付給投資顧問的管理費和績效費后,計算每單位信托凈值。

    9.1.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并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9.1.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財產在信托清算期間的利息。

    9.2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條的主要內容為:

    9.2.1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9.2.2信托財產在信托終止時,經過信托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單位凈值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單位的份數乘以每信托單位凈值計算出的金額,以貨幣資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銀行開立的信托受益賬戶。

    第十條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補充合同與有關函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資金信托合同書篇5

    為投資于________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托人應于簽訂本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二條信托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條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

    第四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

    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五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c)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托人提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托計劃項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托的方式,滿足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信托報酬

    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八條信托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C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托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職責時,在經委托人認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繼續履行受托人職責。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來源:http://www.lsjse.com/hetongfanwen/342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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