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有啥區別【匯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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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有啥區別1
許多勞動者分不清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并且容易發生兩種錯誤認識。
(一)第一種認為,兩者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單位支付報酬,因此,簽什么合同都一樣,雙方都構成了勞動關系。另一種認為,只要合同上寫的是勞務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二)很多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時候首先想到的是去勞動仲裁,但對于簽訂勞務合同的勞動者,往往被告知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應按照民法典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基于第二種認識,勞動者雖然與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因為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所以在面臨自己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也只能自認倒霉,不愿意主動提起勞動仲裁。
事實上,一方面,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質的區別,兩種合同往往對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對于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又不能僅僅從合同本身的形式來進行區分。
勞務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有啥區別2
勞動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申請仲裁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務糾紛和勞動合同糾紛有啥區別3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8.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