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書范文四篇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新勞動合同書范文四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篇1】新勞動合同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和縣級以上行政管理機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篇2】新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成為__________________職工。具體崗位按聘約執行。
第三條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養,并盡力為乙方提供職業培訓的機會。
第六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在本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具體數額另行約定。
第七條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乙方有保守本公司秘密的義務(保密協議另行簽訂),在本合同期內及解除合同的兩年內乙方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不得到經營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任職或間接任職。在競業限制期內,公司給予乙方一定的保密費用。
第九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并約定服務期限。乙方違反服務約定期限提前解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二萬元的違約金,并返還培訓費用。
第十條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時為乙方繳納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扣繳納國家規定本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和工作要求,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甲方領導,服從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合同。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
(二)
第十六條有下列請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也不WWw..COm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第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乙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乙方合同期滿后調離本單位的,如在本公司有股份甲方全額退還其股份及分紅;合同期間調離、辭退或開除的,公司退還股份,不再參與當年股份分紅。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應返還競業限制期限內甲方給予的保密費用,并向甲方支付保密費用的二倍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負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的,都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或者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另行約定。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合同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新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乙方(員工)姓名:
性別身份證(護照)號碼:
身份證住址:
聯系電話:
確認聯系人: 確認送達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 。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乙方的工作地點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 小時(不超過
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
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 元/月( 元/周);
2、計件工資:(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可以完成的,本項約定為成立);
3、其他形式: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約定工資的80%或單位同
一崗位最低檔工資,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
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 日(或周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
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 作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應采取 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 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
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
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
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發放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
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
向依法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十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指模)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篇4】新勞動合同書
一、 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 60%確定補償費數額。
除前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A、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E、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而裁減人員的:
A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破產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
1、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舉例說明,某單位與張工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某單位在合同期滿前一年提出與張某解除合同,張某未同意。此種情況下,如勞動者同意合同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某單位支付四個月的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作為賠償金;如用人單位未支付前述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上述賠償金及賠償金的一半作為額外賠償金。需注意,本賠償金只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適用于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還是上述案例,如勞動者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安排自己勞動期間的工資損失及應得工資收入的25%。
3、擅自扣發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1)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
的賠償辦法》第二、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因違法行為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工傷、醫療待遇等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25%的賠償費用。
2)勞動行政機關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即,本規定主要適用于仲裁、訴訟前的監查階段,該賠償是否應當支付、應當支付多少金,均由勞動行政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