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違約規定是怎么樣的范文(精選2篇)
怎么樣,用于否定句,代替不說出來的動作或情況,表示委婉的說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建筑合同違約規定是怎么樣的范文(精選2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1】建筑合同違約規定是怎么樣的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托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準,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托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托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
【篇2】建筑合同違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 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未規定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解除情況及當事人履行遲延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解除;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合同適用民法典分則承攬合同關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