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集合3篇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簽訂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集合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簽訂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篇1
1、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保價條款的效力;
(2)靠運輸的責任承擔;
(3)運費到付糾紛,包括收貨人沒有付款,托運人是否承擔付款責任;收貨人是否支付貨款的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等問題;
(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否審查保險合同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簽訂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篇2
法律分析:運輸合同印花稅是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雙方都需要繳納印花稅,運輸合同印花稅=運費金額_萬分之五。印花稅不需要計提,實際繳納運輸合同印花稅的時候賬務處理是,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貸:銀行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簽訂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篇3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志、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