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精選三篇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精選三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1
(一)申報員工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員工或家屬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1、員工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員工或家屬辦理補償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或《工傷職工自愿不做醫務鑒定保證書》、工傷醫療病歷本、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清單、社保部門印制的收款收據等,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
2、員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或家屬辦理補償手續需提供如下材料:有急診搶救醫療費用的需提供工傷醫療病歷本、醫療費用收據和費用清單,社保部門印制的收款收據,有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的身份證或小孩的出生證、戶口本、家庭成員的從業及經濟收入證明材料,有婚姻關系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等。
(二)受理如材料不全的,工傷保險部門出具《補齊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
如單位、員工或親屬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材料齊全,工傷保險部門正式受理,出具《收文回執》給申請人。
(三)補償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
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2
勞動者受工傷的,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不能采取裁員或者無過錯性辭退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3
(一)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二)主體之間關系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系限制。
(三)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系,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雇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四)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五)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雇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六)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七)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八)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九)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并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十)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勞務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