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鏈家房屋租賃合同(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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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鏈家房屋租賃合同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家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將位于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平方米,甲方應保證該房產真實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權利出租該房屋。
第二條租賃期限
1、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年 月為 ,乙方將租賃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同意。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壹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租金
1、甲方按每月租金人民幣屋租金。乙方應提前五天向甲方一次性交納下半年租金。
2、甲方交付房屋組乙方使用時,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 (小寫 元整)。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四條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1、乙方應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空調費、網絡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第五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1、租賃期內,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非人為造成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壹個月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對甲方重大損失的,甲方除追究乙方賠償責任外,還可依據情理解除合同,并不予退還租賃保證金。
3、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后果乙方自行承擔: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
2、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3、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4、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及押金退還乙方。
2、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扣除50%保證金。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1、交付租賃房屋時,雙方應將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當時狀況、附屬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確認。
2、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于合同到期當日遷離,即交回租賃房地產,并保證租賃房地產及附屬設施的完好,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并辦理有關移交手續。
3、房屋及設施設備使用過程中,由于乙方使用不當而適成的任何安全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屬于乙方的全部物件。搬遷后3日內房屋內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必要時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深圳鏈家房屋租賃合同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年。押金__________元。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1)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2)房屋主體不能改變,屋內家,用具不得損壞,丟失,否則,照價賠償。
(3)乙方必須正確用電,用水,時刻注意放火,防盜,防事故,保證自己和他人地生命和財產安全,公共區域不得堆放雜物及垃圾,保證公共區域的.整潔。
(4)現金等貴重物品乙方必須妥善保管,如有丟失,責任自負。
(5)乙方不得在房屋內做違法的事,觸犯法律后果自負。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_____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_____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深圳鏈家房屋租賃合同3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 年 月 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 。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妒芤嫒嗣麊巍窞楸竞贤豢煞指畹慕M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 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__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 個工作日內;第 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發行費用;
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信息披露費用;
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 %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 %以上時,超過 %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 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