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
(供有償保管用)
立合同寄存人————(以下簡稱甲方)茲將所屬商品寄放于保管人——(以下簡稱乙方)的房屋內,雙方并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號房屋內,并請乙方代為保管。
第二條 前條保管物以寄放于乙房屋東南角十平方米面積內可以容納的數量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前條保管物可自由進出搬運,但若因而受損,乙方概不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保管費的計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論寄存物品數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費為人民幣——元整。
甲方須于每月底之前將保管費送交乙方辦公處所。
第五條 甲、乙雙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須于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行一份為憑。
寄存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