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資料管理]工程資料管理填表說明
一、總則及說明
㈠、管理職責
1.1、通用職責
1.1.1 工程資料的形成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和規范、工程合同與設計文件等規定。
1.1.2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將工程資料的形成和積累納入工程建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
1.1.3 工程資料應隨工程進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規定移交。
1.1.4 工程資料應實行分級管理,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主管(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工程資料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建設過程中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審核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
1.1.5 工程各參建單位應確保各自資料的真實、有效、完整和齊全,對工程資料進行涂改、偽造、隨意抽撤或損毀、丟失等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2、建設單位職責
1.2.1 應負責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對基建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1.2.2 在工程招標及與參建各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對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的編制責任、套數、費用、質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確要求。
1.2.3 必須向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資料。
1.2.4 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應保證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證相關物資文件的完整、真實和有效。
1.2.5 應負責監督和檢查各參建單位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工作。
1.2.6 對須建設單位簽認的工程資料應簽署意見。
1.2.7 應收集和匯總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立卷歸檔的工程檔案。
1.2.8 應負責組織竣工圖的繪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并按相關文件規定承擔費用。
1.2.9 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2.10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
1.3、勘察、設計單位職責
1.3.1 應按合同和規范要求提供勘察、設計文件。
1.3.2 對須勘察、設計單位簽認的工程資料應簽署意見。
1.3.3 工程竣工驗收,應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1.4、監理單位職責
1.4.1 應負責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并設專人對監理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1.4.2 應按照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階段,對勘察、設計文件的形成、積累、組卷和歸檔進行監督、檢查;在施工階段,應對施工資料的形成、積累、組卷和歸檔進行監督、檢查,使施工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符合有關要求。
1.4.3 列入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二個月內移交建設單位。
1.5、施工單位職責
1.5.1 應負責施工資料的管理工作,實行技術負責人負責制,逐級建立健全施工資料管理崗位責任制。
1.5.2 應負責匯總各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資料,分包單位應負責其分包范圍內施工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對施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1.5.3 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將工程的施工資料整理、匯總完成。
1.5.4 應負責編制兩套施工資料,其中移交建設單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1.6、城建檔案館職責
1.6.1 應負責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6.2 應負責對城建檔案的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國家和市重點、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檔案編制、整理、歸檔工作應指派專業人員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