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2016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
條件中指明。
1.1.2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
和
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
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
理服務的機構。
1.1.6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
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
監理規范》(JTJO77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
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日即歷法日。
1.1.10月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
日截止的時間段。
1.2解釋
1.2.l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
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l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
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
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
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
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職責
2.3.1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
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
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
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
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
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