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更新時間:2022-12-05    來源:勞動合同    手機版     字體: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并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

      甲方(雇主):

      乙方(雇員):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

      1.看護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務(室內保潔)。

      二、服務時間

      1.每天時分至時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天,具體休息時間雙方臨時商定。

      三、服務費用

      1.服務費用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給乙方。

      2.因特殊情況,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則甲方須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費。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內容提供服務;

      2.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看護小孩的情形,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甲方有義務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為其工作提供必備設備或條件;

      3.乙方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照顧小孩;

      4.乙方不得隨意將他人帶入甲方家中,不得隨意翻動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竊等違法行為,甲方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乙方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間,如因其過錯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應付賠償責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8.乙方在非工作時間(包括上下班在途時間)所發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

      一、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上級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建議請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五、集體合同

      66、集體合同的規定不適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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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人感到輕松,有的用延長休息法,有的用勞動法,兩者適當結合,人才會感到輕松。2、改革一些扭曲的制度,比如歐洲的勞動法,和中國的戶口制度,都會令經濟社會柳暗花明。3、出行,遵守交通法;工作,看看勞動法;消費,懂得權益保護法;戀愛,學學婚姻法;交友,建立友誼法;短信,不要違反有來有往法。法制宣傳日,祝你快樂有方,幸福有法!4、總的來說,歐盟的勞動法規通過協調只會調高標準而不是降低標準。5、應加強勞...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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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21年勞動法最新版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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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21年新勞動法對加班工資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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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勞務派遣

      67、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約束。

      68、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9、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適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70、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金低于50萬元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應增資至50萬元及以上。

      7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72、用工單位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無論是控股、參股,2008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資。

      7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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