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服務合同【四篇】
合同有效保障簽訂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會議服務合同【四篇】,歡迎品鑒!
會議服務合同1
合同主辦單位: (甲方)
接待單位: (乙方)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會議接待的有關規定和 《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采購定點接待協議 》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會議及接待事項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接待服務的范圍:
1.會議名稱: 會議時間: 天;人數: 人 2.住宿費: 元 單人間 間,單價: 元; 標準間 間,單價: 元; 三人間 間,單價: 元; 套間 間,單價: 元; 3.伙食費: 元,人均每人每天價 元: 4.會議室租用費: 元 (大會議室: 個 天;小會議室 個 x 天) 5.交通費: 元 6.其他(明細) 元 合計: 元
第二條 乙方應執行投標承諾書的內容,為會議主辦、承辦單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條 乙方對違規、違法的不合理要求予以拒絕。并及時報告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
第四條 乙方負責解決和處理會議及接待過程中發生的技術故障和有關服務的現場投訴;
第五條 乙方在會議接待服務過程中,接受會議主辦、承辦單位和自治區采購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按《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會議政府采購定點接待協議 》規定的結算方式結算會議費;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提出書面報告,由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協調處理;也可向自治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八條
附則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內容如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協議一式三份,會議主辦單位、接待單位、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由會議接待單位報送)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會議主辦單位: 會議定點接待單位:地 址: 地 點: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會議服務合同2
編號:
主辦方(甲方): 承辦方(乙方):
本次會議的主辦方(下稱甲方)與承辦方(下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通過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后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進行會議服務的內容如下:
1、 會議名稱:《“駕馭時代,快捷商機”客戶推廣會》 2、 參加人數:預定200人
第二條 會議服務時間、地點及服務要求:
1、會議時間:從 20__年11月8日13時30分始至20__年11月8 日16時30 分止。 2、會議地點:上海市汶水東路670號105室 3、服務要求:
(1)會議的各項服務要求以附件提供的具體內容為準(詳見附件1)。 (2)附加條款:無 第三條 會議服務結算方式:
1、合同金額:人民幣 69492元(陸萬玖仟肆佰玖拾貳元整)。
2、在乙方根據合同規定完成會議服務且服務無爭議后,將發票交由甲方簽字蓋章后,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及時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雙方約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發生不可抗力(如火災、洪水、爆炸等); 2、 本合同與國家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 第五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乙方召開會議,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20%的違約金;
2、 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乙方召開會議,乙方承擔違約
責任,同時支付給甲方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 其它約定:無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當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會議主辦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任何內容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會議服務合同3
主辦方:
承辦方:
本次會議的主辦方與承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通過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后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信守。
第一條 主辦方委托承辦方進行會議服務的內容如下:
⒈會議地點:張家界
⒉參加總人數: 150人。
第二條 會議服務的時間及接待要求:
⒈會議時間:從20_年3月27日8時至20_年3月31日 12時止
⒉服務要求:
⑴ 承辦方負責會議場地、酒店、餐飲等所有事項
⑵ 附加條款:無
第三條 會議服務結算方式:
⒈合同金額人民幣:40000元(大寫: 肆萬整 )
⒉在承辦方根據合同規定完成會議服務且服務無爭議,將發票(及其復印件)交由主辦方簽字蓋章后,按實際發生額及時支付給張家界銀河商務會議展覽公司。
第四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⒈發生不可抗力;
⒉政治、法律因素
第五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⒈主辦方無理拒絕按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承辦方召開會議,主辦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支付給承辦方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
⒉承辦方無理拒絕主辦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確定的時間在承辦方召開會議,承辦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支付給主辦方合同總價5% 的違約金。
⒊其他約定: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⒈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⒉ 依法向主辦方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主辦、承辦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本合同經主辦、承辦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內容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合同所附之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與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主辦方: 承辦方:
(公 章) (公 章)
會議服務合同4
學術會議承接服務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友好協商,乙方同意承接甲方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期間的會議服務工作,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乙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
1) 會議承辦期間,在方便甲方工作的前提下,統一服從乙方安排;
2) 提供會議室、住宿、用餐標準。有權根據當時具體情況向乙方提出調整餐標;
3) 按合同要求,支付由乙方墊付的場地租賃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
2、乙方
1) 負責提供不少于人的會議室;
2) 負責聯系會議住宿,確保會議期間人的住宿要求;
3) 負責聯系用餐場所、訂餐,正餐每餐桌;
4) 負責參會人員接站工作;
5) 乙方向甲方提供會務發票;
6)提供會議場地,保證會議場地設備能正常使用。
二、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
場地租賃費: 元;
交通費: 元;
住宿費: 元;
餐費: 元;
其他: 元;
合計: 元(大寫:)。
2、支付方式
1) 乙方按甲方要求承辦規定的服務項目和標準向甲方提供會議承接服務,甲方支付場地租賃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等總費用為 元,大寫: 。會議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 元會務費發票后,甲方向乙方電匯 元,大寫: 。
2) 在會議結束后用總額減去已開發票總額的剩余費用金額發票后,電匯支付剩余費用。
三、違約責任
1、合同履行各個階段過程中,甲方若延誤付款時間及數額,每天按合同總金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服務項目(用餐、住宿、用車、會議場所、會議過程服用),每個環節按合同總額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即產生法律效力,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觀非人力因素(如自然災害等)外,均不得更改。
5、本合同在執行時如需增加內容,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質量保證備忘作為附件;附件與原合同一并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條款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