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養老服務合同機構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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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年上海市養老服務合同機構版
甲方(養老機構):
乙方(入住老年人):
丙方(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乙方、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甲方根據本市老年照護等級評估等相關標準,確定乙方照護等級。甲方為乙方提供相應服務,見《首次服務項目確認表》(附件1)。
第二條 服務期限
本合同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住期為 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原則上不超過30日)。
第三條 費用
1.乙方向甲方支付費用 元/月,其中:
(1)服務費用: 元/月,包括床位費: 元/月,護理費: 元/月;
(2)膳食費: 元/月;
(3)其它費用: 費, 元/月。
2.費用按第 種支付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費用);
(2)其它: 。
3.試住期按以上標準,根據實際入住天數結算費用。
第四條 入住保證金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入住保證金,金額為 元(原則上不超過月費用的四倍)。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向乙方無息返還入住保證金。
2.入住保證金的用途為補足月費用、醫療費、違約金、賠償金及其它經乙方同意的甲方為乙方墊付的費用。
3.乙方未按規定期限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費用超過 日的,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權將入住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付相應費用。入住保證金抵付后,乙方應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日內,補足入住保證金。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
1.甲方在乙方入住期間對其身體狀況進行持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乙方相應的照護等級、服務內容和服務費用的,經乙方確認,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見《變更事項確認表》(1—3)(附件3)。
2.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行向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申請復評,根據復評結果,仍需要調整乙方相應的照護等級、服務內容和服務費用的,經乙方確認,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見《變更事項確認表》(1—3)(附件3)。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乙方出現機能進行性衰退、認知能力下降、精神異常導致行為不能自主,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經丙方同意(緊急情況除外),甲方有權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2.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有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規范要求以及本合同約定的服務。
3.甲方的收費標準和調整應遵守本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
4.甲方定期組織所在地的醫療衛生機構為乙方開展體檢,建立包含乙方的入住登記表、體檢報告、日常費用開支情況等信息在內的個人檔案資料。
5.乙方需外出就醫的,甲方應及時告知丙方并由丙方攜乙方就診。緊急情況下,甲方可送急診處置,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6.自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其外出就診所配藥品并辦理藥品移交手續之日起,甲方應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及相關醫囑,提供相應的服務與管理。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查閱、復印甲方為其建立的個人檔案資料,對自身的健康狀況、費用支出等享有知情權。
2.乙方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依法受保護的權利,乙方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
3.乙方有優先續約權,可以在合同期滿30日前提出續約。
4.乙方應當向甲方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用藥情況及過往病史,并填寫《首次入住健康狀況說明》(附件2)。
5.乙方應當配合甲方的正常服務和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6.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費用、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費用。
第八條 丙方權利義務
1.丙方有權探視乙方,有權對甲方的照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但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服務和管理。
2.乙方不能履行告知義務的,丙方應當向甲方如實告知乙方的健康狀況、用藥情況以及過往病史,并填寫《首次入住健康狀況說明》(附件2)。
3.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費用,丙方承擔連帶責任。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造成甲方損失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向甲方或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丙方承擔連帶責任。
5.乙方需外出就醫的,丙方應當及時攜乙方到醫院就診,并向甲方如實告知乙方的就醫情況。
6.對甲方反映的乙方事宜,丙方應當配合甲方共同處理。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未補足入住保證金 日以上,經甲方書面催告,仍不補足的;
(2)乙方出現精神障礙或患有必須隔離治療的傳染病,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3)乙方連續請假外出超過 日(30日以上);
(4)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第5款或者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2款之一的;
(5)當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或者當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達成一致的;
(6)乙方無法適應集體生活或出現其它乙方不適宜繼續入住的情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可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
(2)當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五條第2款或當事人不能就本合同第六條第1款達成一致的;
(3)乙方提前辦理出院或死亡的;
(4)乙方對甲方的服務不滿意或出現其它乙方認為不適宜繼續入住的情況。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2.乙方逾期支付入住保證金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未付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或丙方未將乙方健康狀況、用藥情況及過往病史如實告知甲方,造成甲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護理失當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擔相應的后果。
4.乙方需外出就醫的,丙方拒絕及時攜乙方到醫院就診而造成的后果,由丙方承擔。
5.其他違約責任: 。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1.外出約定: 。
2.委托發放外配藥品約定: 。
3.緊急聯系人約定: 。
4.其它約定: 。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附件:1.《首次服務項目確認表》
2.《首次入住健康狀況說明》
3.《變更事項確認表》(1—3)
甲方(養老機構):
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簽字/蓋章: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住所(址):
戶籍所在地:
郵編:
簽字/蓋章:
丙方(擔保人):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與乙方關系: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住所(址):
戶籍所在地:
郵編:
簽字/蓋章:
【篇二】2022年上海市養老服務合同機構版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 | ||||||
入住區域 | 床號 | 照護等級 | 評估日期 |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合計 | ||||||
進食 | A鼻飼 □ B喂食(水) □ C食物切碎或攪拌 □ | 提供項服務 | ||||||
修飾 洗浴 | A督促漱口刷牙及洗臉、洗手、洗腳 □ B幫助漱口刷牙及洗臉、洗手、洗腳 □ | 提供項服務 | ||||||
C義齒清潔 □ D口腔護理清潔 □ E梳頭 □ F剃須 □ | ||||||||
G清洗會陰部 □ H修剪指(趾)甲 □ | ||||||||
I洗頭 □ J理發 □ K洗浴 □ | ||||||||
穿(脫)衣 | A部分幫助穿脫□ B完全幫助穿脫□ | 提供項服務 | ||||||
如廁 排泄 | A提醒如廁 □ B協助如廁 □ | 提供項服務 | ||||||
C協助使用便器 □ D更換尿布 □ E清潔皮膚 □ | ||||||||
移動 | A協助站立 □ B協助行走 □ C協助上下樓 □ | 提供項服務 | ||||||
D協助使用助步器 □ E協助使用輪椅 □ | ||||||||
壓瘡護理 | A定時翻身 □ B換藥 □ | 提供項服務 | ||||||
物品整理 | A部分幫助整理床單位 □ B完全幫助整理床單位 □ | 提供項服務 | ||||||
C部分幫助整理衣物 □ D完全幫助整理衣物 □ | ||||||||
用藥 | A發放藥品 □ B 喂藥 □ | 提供項服務 | ||||||
膳食 | A普食 □ B半流質 □ C 流質 □ D 特殊飲食 □ | 提供項服務 | ||||||
洗滌 | A衣物洗滌 □ B被褥洗滌□ C日常物品洗滌、消毒□ | 提供項服務 | ||||||
其他 約定服務 | ||||||||
甲方代表簽字 乙/丙方簽字 甲方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 ||||||||
注:1.根據入住老年人的照護等級確定相應服務內容。 2.“服務內容”一欄在確認內容后的“□”內打“√”。 3.“合計”一欄在“提供項服務”的“”內填寫字母。 |
【篇三】2022年上海市養老服務合同機構版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養老機構、入住老年人和擔保人之間簽訂養老服務合同使用。當事人可以使用本合同,也可以參照本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2.本示范文本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經合法登記并向民政局備案,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
3.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定本示范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劃線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4.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養老機構承擔的責任。
5.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共同制定。
合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