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終結。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住所:住所: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附件1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第一條詞語定義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第二條適用法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適用語言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第四條咨詢人義務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3.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第五條委托人義務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第六條咨詢人權利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第七條委托人權利委托人有下列權利: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八條咨詢人責任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4.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第九條委托人責任1.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2.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第十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條合同變更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第十二條合同終止1.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5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2.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十三條咨詢酬金1.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2.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3.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4.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十四條其他條款1.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2.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4.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5.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十五條爭議解決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本文來源:http://www.lsjse.com/hetongfanwen/151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