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調處工作計劃書錦集三篇
銷售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xiāoshòu,是指以出售、租賃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的行為,包括為促進該行為進行的有關輔助活動,例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活動。或者說:銷售是指實現企業生產成果的活動,是服務于客戶的一場活動。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山林調處工作計劃書錦集三篇,歡迎品鑒!
【篇1】山林調處工作計劃書
登記程序為:按照“縣政府統一組織、村組集中申請、登記機構批量受理、統一公告、集中審查登簿、分批繕證頒證”的工作方式,整鄉整村統籌推進。
1、登記申請:收集審查不動產登記相關申請資料,由村或組集體在《宅基地房地一體確權擬審定意見匯總表》(見附件14)上簽字蓋章集中申請。
2、審查登簿:登記機關組織集中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統一登簿。
3、繕證頒證:技術單位憑登簿結果統一繕證,鄉鎮登記窗口以村為單位頒證,由村委會主任在頒證臺賬上簽字領取不動產證書,再發放到不動產權利人。
三、宅基地登記主體資格的認定
按照國土資發〔2016〕191號文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應該嚴格按照“一戶一宅”要求進行確權登記,并依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戶信息資格權。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戶信息資格權的確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可申請分戶,原則以^v^門戶籍登記為依據。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婚嫁戶籍未遷移的,按^v^門登記的戶籍所在地認定其享有宅基地資格權(包括其生育的子女);已遷移戶籍的,只能享有新家庭所在地宅基地資格權,同時,應注銷其原所在地宅基地使用權。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農村一(種養業)、二(農產品加工業)、三(服務農村農業的科技、商務等)產業融合發展要求的農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占用的土地,但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上按宅基地用途認定,其他非法途徑取得的不得確權登記。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依法流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應當予以確權登記。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另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住宅的,只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包括農村村民已安排在集中聯建的樓房中擁有住房的,則認定為有一處宅基地,對原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不予確權登記。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經批準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應按規定申請分戶予以確權登記;不符合分戶條件有多處宅基地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處合法的宅基地確權登記,其余的只調查記錄情況,暫不確權登記。
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分開居住的戶,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為共有。
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因依法繼承(受遺贈)、法判、拆遷安置等合法來源導致“一戶多宅”的,應予以確權登記。
9、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10、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搬遷、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易地扶貧搬遷等政策要求,經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的宅基地,依法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但應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申請注銷。
11、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港澳合同胞、長期在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回鄉定居或落戶的離退休人員),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應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歷史取得”。
12、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依法繼承取得房屋占用的農村宅基地,經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可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某某)的房屋合法繼承人”。
13、因司法或仲裁生效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憑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確權登記。但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記事欄注記“該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來源于xx文書”,村民屬第二處宅基地的應加注記“此宗為第二處宅基地”,屬城鎮居民的應加注記“該權利人為城鎮居民”。
四、宅基地確權問題的處理
【篇2】山林調處工作計劃書
已登記發證的,按批準文書、經實地核實界址無變化的,不需開展界址調查,只將相關信息記入不動產權籍調查表。
獨幢的房屋可由權利人單方面在界址表上簽字也可委托簽字。相鄰宗地相關權利人需現場指界的,確定指界時間、地點及須出席的指界人,向當事人發放指界通知書(由村民小組組長提前十五天發至戶主)。調查員、本宗地及相鄰宗地指界人、村組代表應同時到場指界。凡委托的應以短信(截屏)、微信(截屏)、《指界委托書》等方式委托家人或村組代表代為指界(含簽字)。無權屬糾紛、無相鄰宗的本宗地權利人無法到現場又不愿委托指界,經權利人以短信(截屏)、微信(截屏)等方式同意,可先核查確權上圖,在成果公示節點前可補簽。
未委托或未按約定時間補簽的按違約缺席指界作以下處理:
a.一方缺席指界,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指界為準;
b.雙方違約缺席指界,由村組代表依據現狀及地方習慣代為指界;
c.村組將確界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見附件6)至違約缺席者,如有異議,須于十五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對確定的宗地界線無異議。
現場指界無爭議的,指界人應在界址簽章表上簽字(權利人要求本人簽字的,應在公示前完成),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的,參照違約缺席指界處理。
b.新型農村社區界址調查和鄉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鄉鎮企業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宗地界址調查,按照《地籍調查規程》開展,指界方法按農村宅基地指界方法執行。
宗地界址調查時,調查單位現場繪制宗地草圖,填寫宗地基本情況、界址簽章表。
【篇3】山林調處工作計劃書
“三調”按照統一領導、各負其責的方式組織實施。北海市第三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北海市“三調”辦),負責全市調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統一標準,整合資源
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技術規定,統一調查和建庫的程序、方案、成果、精度和驗收要求。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調查成果,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性。協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并參考各部門的調查資料,保證調查成果的適用性。
(三)統籌部署,分步實施
根據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總體方案、實施方案和廣西第三次土地調實施方案,全面部署北海“三調”各項調查工作,根據遙感影像資料獲取和調查底圖制作的安排,以及已有調查成果的情況,分階段完成調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