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勞新故]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法》宣傳提綱
4月11日召開了全縣《行政許可法》執法檢查動員大會,根據會議要求縣人大常委會將于4月至5月對全縣《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為切實做好迎檢工作,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在全局系統深入學習和宣傳《行政許可法》,不斷提升科學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著力打造高效、法制、陽光人事勞動部門。
一、《行政許可法》于什么時候發布實施?
《行政許可法》經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二、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三、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是什么?哪些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具體包括六個方面:(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事項;(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從事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是否具備特殊信譽、條件和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以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審定的事項;(五)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四個方面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能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手段能夠解決的。
四、哪些機關的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規章只可以設定一年期的臨時性許可。除此以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法規、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有什么限制?
有四個方面的限制:不得設定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經營和服務;不得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六、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有哪些?
有兩類:第一類是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八條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第二類是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七、在行政許可活動中,公民、法人、組織主要享有哪些權利?
主要是申請權、陳述權、申辯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八、行政許可的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八種時限:(一)當場受理和當場許可;(二)受理階段對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5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四)需要由兩個以上機關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在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決定,需要延長的,經本級政府領導批準可延長15日;(五)按程序應當由下級審查,報上級決定的,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六)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的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或加貼標簽、加蓋印章;(七)在法定時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聽證會召開的7日前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八)對于延續有效期的申請,在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之前作出準予或不準予延續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