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都三官村]三官村村民自治問題調查報告
6月29日,我校電子信息分院大學生實踐“三個代表”小分隊一行10人在老師的帶領下,結合“三個代表”指導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鋪鎮三官村針對當地村民自治問題展開調查,現將課題組對三官村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議、民主監督四方面情況的調查總結如下:
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問題,關鍵要克服瓶頸制約,找準平衡基點,整體推進。愛思范文23http://fanwen.is97.com
村委會民主選舉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諸如選舉的理念、選舉的功能、選舉的技術、選舉的程序等構成了一系列民主選舉中的理論和實踐網絡。據三官村村委會領導介紹,三官村村委會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經“海選”產生候選人,然后進一步選舉出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但是,調查問卷顯示,村民雖然都對民主選舉這一舉措表示贊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差,民主選舉的主動性和優越性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在調查過程中,該村表現出來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主選舉中的瓶頸制約:
(1)法律規定的前瞻性與文化傳統的滯后性矛盾。一般說來,法律規定總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與客觀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國的村級民主選舉,本身是一種法治民主的助推劑,它既是對廣大農民的培訓,也是對整個社會的培訓。正是這種自下而上的、帶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選舉制度,推動著我國社會的民主進程。然而,這種推動作用是個漸進過程。一方面,在我國,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革的情況下,客觀形勢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的滯后性有著較深的傳統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選中,不少選民對村委班子成員的選擇并非出于他們的主動,而往往是被“塑造”出來的。對候選人要素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低于對利益分配的關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聯系和與自己的親疏遠近。《村委會選舉辦法》規定的三種投票形式,流動票箱投票僅作為一種輔助形式,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但在具體實施中,大多數村沒條件進行大會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場、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還出現“賣票”現象。因而,村級民主選舉的規定與選民本身的需求明顯地相背離,選舉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選民民主意識的強弱。
(2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矛盾。我國農村的民主法治化進程與改革開放同時起步,各種社會關系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具有不確定性,這一環境下形成的民主選舉制度還是初步的,它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村委會組織法》對民主選舉的條文規定不可能顧及全面。雖然地方法規的《選舉辦法》能給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規與實施細則,原則規定與具體措施之間的空隙較大,有的規定過于原則,不便操作;有的雖有行為模式,但沒有法律后果;有的內涵模糊,不好統一理解等。這里僅列舉幾點,以見一斑:一是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標準難把握。《村委會組織法》十二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委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對候選人的推選條件作了細化。如果選舉委員會資格審定時,認為雖有被選舉權但不符合推選條件的人被海推為候選人后,他可否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就比較難把握,尤其是在選舉委員會與選民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二是選舉中的“拉票”現象難處理。拉票行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為,也有不合理,甚至帶有“賄選”等痕跡的行為,同時又會有兩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們之間的區別加以妥善處理,法律依據不足就帶來了選舉中的雜音。三是選舉結果的有效性難認定。在一些細小環節上難免出現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時得到糾正,有的卻事后難以操作,一旦選舉結果產生后,如何認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愛思范文http://fanwen.is9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