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知識測試題_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知識測試題
人行為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24、行政機關公務員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25、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可以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26、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6、行政機關公務員可以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27、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
28、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而獲取“利潤”的,以違紀論處。(√ )
29、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仍然必須給予處分。(×)
30、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1、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實際執行中不需要注意賭博與收受他人賄賂的界限。(×)
32、政紀處分期滿后可以按規定解除,黨紀處分期滿后同樣可以解除。(×)
33、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進行申訴,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暫停執行。(×)
34、黨員、群眾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并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范圍通報。(∨)
35、上級黨組織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36、對于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37、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不得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理由:《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八條規定: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38、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39、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加會議。(∨)
40、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不負責任,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41、《黨紀處分條例》中所指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領導干部。(錯)
正確答案: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42、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應當追究所有人員的黨紀責任。(錯)
正確答案: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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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知識測試題
1、首次設立紀律檢查機構是1927年,黨的“五大”決定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和省兩級監察委員會,這是黨的歷史上首次設立紀律檢查機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恢復重建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委員會直接向黨的代表大會負責。
2、《黨章》賦予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3、行政監察是國家行政機構內專門行使監督職權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視和督察。
4、紀檢監察工作職能:教育、監督、懲處、保護;職權有監督檢查權、立案權、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黨內“條規”制定權。
5、紀檢監察工作基本要求“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構建體系、統籌推進”。
6、紀檢監察干部應做到“五個克服、五個強化,樹立展示五種作風和形象”,即:克服封閉保守、安于現狀的傾向,強化表率意識,樹立事爭一流、敢為人先的作風和形象;克服慢慢騰騰、不推不動的傾向,強化效率意識,樹立雷厲風行、高效快捷的作風和形象;克服工作浮漂、只圖虛名的傾向,強化實干意識,樹立求真務實、注重實效的作風和形象;克服粗枝大葉、馬虎應對的傾向,強化責任意識,樹立一絲不茍、嚴肅認真的作風和形象;克服上推下拖、推諉扯皮的傾向,強化宗旨意識,樹立勇于擔當、獨立負責的作風和形象。
7、2010年全縣紀檢監察工作目標:“基層黨內民主制度化、權力運行陽光化、市場配置資源最大化、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規范化”。
8、2010年紀檢監察工作思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體現特色、追求更好”。
9、紀檢監察工作要實現“五率”,即:努力提高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著力降低黨員干部的違紀率;切實鞏固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率;全面提升群眾對訴求問題解決的滿意率;充分體現紀檢監察干部的優秀率。
10、紀檢監察工作堅持以解放思想為先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作風建設年活動為主線,以優化發展環境為抓手,以“保增長、促發展、惠民生”為核心,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紀委和縣委的工作部署,頑強拼搏,攻堅克難,狠抓落實,進一步積極開創反腐倡廉建設新局面,為全縣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
11、中紀委書記賀國強同志在2008年1月30日對紀檢監察干部提出了“四十八字”要求,即“政治堅定,黨性堅強;加強學習,提高本領;恪盡職守,不辱使命;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嚴以律己,清正廉潔”。
12、紀檢監察干部要做到“十要十不要”:一要原則,不要教條;二要自律,不要拘謹;三要靈活,不要圓滑;四要寬容,不要縱容;五要嚴謹,不要迂腐;六要進取,不要鉆營;七要多思,不要多疑;八要開放,不要放縱;九要和諧,不要內耗;十要正氣,不要歪風。
13、“打造五型機關、建設五型隊伍、樹立和展示五種形象”:即“打造學習型機關、建設知識型隊伍,樹立和展示政治堅定、本領過硬形象;打造服務型機關,建設公仆型隊伍,樹立和展示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形象;打造監督型機關,建設衛士型隊伍,樹立和展示公道正派、堅持原則的形象;打造創新型機關,建設開拓型隊伍,樹立和展示奮發進取、開拓創新的形象;打造和諧型機關,建設清廉型隊伍,樹立和展示團結協作、清正廉潔形象”。
14、加強作風建設,要重點開展好五項活動,即:開展學習充電活動,努力在素質上有新提高;開展聯系基層活動,在了解縣情和執紀為民上要有新成效;開展提速提效活動,在加快工作進度上要取得新的成績;開展攻堅克難活動,在解決瓶頸問題上要有新突破;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在實現一流工作目標上有新進步。
15、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堅持深化改革和創新體制,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形成“三項”機制,即: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16、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把握的首要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反腐敗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中心。
17、黨風廉政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8、建立完善五項制度:公開承諾制、首辦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考核評議制、追究問責制。
19、中央提出的源頭治腐“四項制度”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產權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
20、反腐倡廉教育的重點對象是領導干部;主題是艱苦奮斗、廉潔奉公;目標是更好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
21、“一崗雙責”指:各級領導干部不僅要對職責規定的各項工作全面負責,還要對工作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全面負責。
22、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重點領域有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
23、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領導干部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4、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領導干部所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25、領導干部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6、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領導干部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7、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領導干部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五條原則,分別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29、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30、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黨員,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3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3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指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施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3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是: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4、黨員因犯罪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5、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36、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
37、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該予以辭退。
38、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
39、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1、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42、公務員不得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43、公務員不得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4、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
45、失職、瀆職行為的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46、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4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48、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規定,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49、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50、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51、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規定,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2、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規定,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3、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
54、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55、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5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8、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59、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60、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61、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62、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63、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64、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65、行政機關公務員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6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67、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
68、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69、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70、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1、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72、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3、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74、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75、行政機關公務員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76、公務員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77、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執行中央作出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78、黨員領導干部要遵守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79、各級領導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80、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采取不正當手段在股票、證券交易中謀利。
81、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
82、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8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或其他礦產經營。
8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人的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
85、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嚴禁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86、中央規定禁止利用公款為領導干部住宅配備電腦和支付上網費用。
87、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執行中央作出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允許他們利用本人的影響謀取私利。
88、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提出了四大紀律八項要求。
89、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提出,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
90、第十六屆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要嚴明黨的經濟工作紀律,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肅查處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和違反規定插手經濟活動等行為。
91、在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領導干部不得采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92、中共河北省委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實施辦法確定,經過5年的不懈努力,建成具有河北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基本框架。
93、中共河北省委《關于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加大預防腐敗力度的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不斷完善干部經常性考察機制。
94、中共河北省委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實施辦法要求,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要進一步增強。
95、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
96、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97、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員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98、根據河北省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十個嚴禁”問責暫行辦法,受到問責的機關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99、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100、中國共產黨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經驗是:(一)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保證反對和防止腐敗的正確方向;(二)必須堅持指導思想上的與時俱進,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指導反腐倡廉新的實踐;(三)必須圍繞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政治保證;(四)必須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切實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五)必須堅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制度,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六)必須堅持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反腐敗關鍵的整體合力。
黨紀政紀法律法規知識測試題
一、填空(30分)
1、《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制定和頒布的目的是(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制定和頒布的依據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準則。
3、(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
4、(堅決反對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5、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6、頒布施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目的是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同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
7、《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分為總則、(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和附則等4個部分,共18條,涉及(8)個方面的禁止,(52)個不準。
8、《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由(各級黨委或黨組)負責貫徹實施。
9、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10、頒布施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依據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
11、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在序)的原則。
12、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13、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問責決定機關),(回復問責建議機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14、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
15、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16、《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17、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18、《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的人。
19、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申訴期間,(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二、選擇題(30分)
1、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模范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于職守,正確行使權力,